#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可能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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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有少許修訂控罪案情並獲辯方同意。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求情:被告今年65歲,需照顧患病太太。育有兩女兒,一在澳洲,一在香港並有2位孫兒。家人關係融洽,被告在慈善機構任職照顧康復病人,庭上呈上機構行政總裁求情信。被告犯案時因社會氣氛影響,明白行為危害社會秩序,當時離開銅鑼灣去中央圖書館打算乘坐巴士回家,現感後悔,今後會安份守己不重犯。律師指案情不嚴重亦不涉及暴力或叫口號,並且庭上較早時間認罪,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輕判。

📌判刑速報:3星期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事發7月1號是敏感日子, 當日有非法遊行,聚集人數過百,有人叫囂口號包括訴求及侮辱警察, 被告個人行為可能不嚴重但判刑要考慮現場整體。個人行為可以引起現場人士情緒高漲,受影響失去自制能力及理性,後果可以不堪設想,被告自己人生經驗豐富也受到影響就是一個例子。判刑起點為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份一,判處即時入獄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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