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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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盤問PW18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在代表D1的劉偉聰大律師盤問下,伍警長同意可以由其他街道進入軒尼詩道;被問及附近街道位置,伍卻一概不知。

由於昨天控方並無播放水炮車前方鏡頭(CAM5)拍攝的片段,代表D2的吳珞珩大律師要求在庭上播放。伍警長指CAM5片段是牠當時所見的畫面,視角相同,但片段無影到證明鐳射筆直射水炮車嘅鏡頭。

在吳大律師追問下伍警長堅稱示威者用強光照向警察方向,牠認為光源不會來自手機燈。但承認光線不停郁動,表示「唔知有冇固定目標、唔知佢照邊」。警車(水炮車)距離示威者約100米。

*D2律師盤問49914自己講佢坐喺車內中間位置(近門,佢唔係當日車上嘅司機。(但主控在檢控書寫49914係駕駛該水炮車😶😶)控方想修改返承認事實關於49914唔係司機嗰度,但未同辯方商討,之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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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曾俊鎬督察作供
(有關截停D1,不爭議被告身份辯認)

📌背景
PW1曾俊鎬現駐守灣仔特警隊,案發時乃灣仔警區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主管。當日由10:30開始當值,大隊長張紹華警司(譯音)在Briefing指灣仔出現縱火及堵路,命令小隊去摩理臣山道待命,有可能會作拘捕行動。

小隊乘車於20:19分到達摩理臣山道及灣仔道交界,PW1當時穿著防暴裝,頭盔衣著亦有警察字樣。佢觀察到軒尼詩道有多於五百人由西向東跑、天樂里行車線上有路障(膠欄及雜物等)以及灣仔道亦一直有人由西向東跑過。跑嘅人大致都係黑色衫、部分有頭盔或反光衣。

📌追截及拘捕D1楊先生的過程
當時署理總督察朱福龍(譯音)指示警員作出拘捕,PW1曾俊鎬就落車向天樂里跑。曾見到有一男子穿黑色衫及反光衣、有頭盔、背囊、防毒面罩喺灣仔道向西往保寧道跑。曾追著該男子,有叫該男子停,但男子無停低,然後曾就係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咗該名男子。將該男子交比其他同事,佢就繼續喺灣仔道向前行。曾俊鎬截停時D1的頭盔已跌,在制服時D1的眼罩及防毒面罩亦甩咗。

🟡盤問PW1曾俊鎬
在代表D1的劉偉聰大律師盤問下,PW1曾俊鎬同意當時灣仔道有其他警員追截其他人、現場環境嘈吵,曾俊鎬被問及點叫D1停低,牠表示「exact字眼唔記得」,而制服D1過程不只片段中20:21:30至20:21:39的幾秒。在播片後,曾俊鎬同意有其他非示威者出現,亦同意有其他表示參與集結或示威的人。

👨🏻‍⚖️李俊文法官問曾俊鎬
主問中提及最初你見到D1叫佢停,但D1無停,你指唔記得確實字眼, 但當時係係一句說話定不停地重複?// 曾俊鎬答:有重複叫佢停、幾次重複,唔記得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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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18831 袁嘉安 作供

📌背景
袁嘉安現為灣仔警區特別職務組,而當時係港島警區機動部隊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早上1100至行動結束。小隊指揮官為PW1曾俊鎬督察,牠指當時有一班穿黑衫黑褲,戴頭盔口罩,估計三、四百人示威者集結,指示小隊由政總出發去摩理臣山及灣仔道交界一帶行動。20:19車隊到達,見到前面交界有示威者集結。PW1曾俊鎬督察通知佢哋落車並展開追截,由摩理臣山道向天樂里走。

落車追截時,PW3見到前方人士有向灣仔道保寧道或天樂里兩個方向跑走。落車追截,跟住PW2方向走,然後望向右手邊,見到PW2已經喺灣仔道近陳東里馬路制服咗一個人。當PW3跑到去嘅時候,前方依然有其他人跑同叫罵,佢就企咗喺度睇住,以防有人跑過黎,而當時佢企嘅位置大概一米左右介備。當其他人開始離開,佢認為比較安全,就行返去D1被制服位置協助。當時時間係20:21,D1已經唔係由PW2 曾督察控制,而係由警員22757控制。

PW3指D1有激動、爭扎、叫喊個人資料(名、身份證號碼及電話)。當時有叫D1唔好郁但佢依然郁,之後鎖上膠帶扣住D1雙手作控制之用。當D2情緒慢慢慢回復平靜,PW3扶D1起身坐馬路,20:24喺行返上行人路期間,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D1 。

當時除咗頭盔外,其他物品都係D1揹喺身度。承認事實第五段內,PW3喺21:50 搜查D1嘅一系列物品,包括對講機、八達通、水、背囊、手袖、急救用品、用唔到嘅雷射筆等(證物P67- 警察相片冊(1)嘅四十張相)

🎞播放承認事實第19至20段所指嘅PV3
片段由女警員員12328喺摩理臣山道近灣仔道及陳東道拍攝,片長6分15秒。不爭議時間,只著眼拘捕過程,當中有D1個人資料嘅部分會靜音,但法庭有完整片段。PW3認出D1及自己,及片段為控制被告至上警車嘅過程。

📒D1大律師盤問
盤問下PW3同意圖片冊第1張相為螢光背心有紅十字相、同意第5張相嘅背囊張相有紅十字、同意第16 張相寫中文急救、英文first-aid。PW3同意片段D1有重複講「我係急救員/我只係急救員」「我無參與非法集結」。PW3同意上警車前宣布拘捕,但不同意扶D2上咗行人路先宣布。佢指佢係喺馬路扶D2上行人路期間宣誓拘捕,影片可能影唔到。佢係喺行緊當時,當D1無嗌嘅時候,宣布拘捕。不同意當時只係同D1講「你參與非法集結」,而無宣布拘捕。

D1律師問:咁你喺20:24宣布拘捕?
警答:唔係

D1D2律師、李官都驚訝😮,因為PW3喺未播片前先講完自己20:24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首被告。

D1律師問:但片唔見有講,咁你係上車前講拘捕?
警答:片段影唔到,但當時係喺上馬路期間宣布拘捕。

📗李俊文法官
官:我紀錄上你係等D1慢慢平靜後扶佢上行人路,再宣布非法集結,但片段無顯示?
PW3:影片無呢一部分,無聲
官:唔只無聲,係影唔到呢一部分?
PW3:記憶入面,我扶佢上行人路然後拉佢非法集結。

📒不同意當時只係同D1講「你參與非法集結」,而無宣布拘捕,同唔同意?
PW3: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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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在審訊期間毋須去警署報到。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6日 09:30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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