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7/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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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9

他=PW14

正式搜查:

在16:10時,PW7向五位被捕人展示及解釋搜查令,期後他開始在五名被告人見證下開始正式的搜查,即筆錄對證物的描達及標記在證物的位置在輔助紙上,並將單位分成甲乙丙三部份,且順序進行搜查,期間沒有戴頭套的五名被告人圍着他,且看着他進行搜查。但他亦表示在他作正式搜查前時沒有留意五位被告人身處的位置及他進入單位的情況。

⭐️警員曾在審訊中記錯了PW7何時展示搜查令及開始正式搜查,並回答是16:21時。唯正確答案是16:11時 (PW7回答是16:10時) ⭐️

他同意有10至15人左右看守五位被告人。因此他同意現場約有15至20人。縱然300尺內站了15至20人,他指出五位被告人仍可清晰見證他的搜查情況。他對當時五位被告人是否被鎖上手扣表示沒有印象。他記得五位被告人當時雙手有戴上紙袋,但印象中沒有戴頭套。

但他同意他沒有向五位被告人表明他開始正式搜查的工作,他也沒有表明自己是證物警員。他不同意五位被告人不知道他正在搜查單位,因PW8已向五位被告人表明搜查單位的範圍及原因。他同意他沒有特別特點令人得知他是證物警員。他指出有向五位被告人表明搜查的範圍,但沒有叫五位被告人留意搜查。

他同意單位內有凳,但對E有沒有坐下觀看他的正式搜查表示沒有印象。他沒有留意E坐下的情況及面向的方向。

他在點算及紀錄證物後並沒有即時檢取證物。因為按他經驗,他要在鑑證科人員到場套取指紋及拍攝工作後才檢取證物。在17:45時,他看見有鑑證科人員到場,但不知道是誰人聯絡鑑證科人員,也不是由他聯絡鑑證科人員。在17:45後,五名被告人分別離開單位,因為他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單位空間不足,所以要求同事將五名被告人帶離單位。他同意也是他向鑑證科拍攝人員,即PW15交代簡單案情及應拍攝的位置及物件,但他沒有帶PW15走單位一趟。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當時的拍攝工作會難以在多人的環境下進行,他疑惑當時是否不能移開部份人至單位其他位置以讓五位被告人見證拍攝工作?⭐️

他指出有些從闊的角度拍攝的照片是難以在單位內有五位被告人的環境下進行。但他也指出五位被告人及他們的拘捕警員可以站在露台中觀看拍攝過程。他同意最佳情況是拍攝不到任何身體部份。

葉佐文法官問他是否可只在拍攝兩張照片時要求各被告離開單位。他同意。

在18:00時,他指出已完成正式搜查及開始紀錄證物在記事冊 (即將輔助紙的內容記在記事冊,作為正式紀錄)。他指出當時單位內有PW16,警員11027,PW7,PW17和PW15。他同意在紀錄中沒有紀錄在初步搜查時接觸的物品。

他同意五位被告人至少有15分鐘無法見證他的搜查工作。他亦指PW15工作期間,PW15沒有移動單位內的物品。

他另在搜查期間已開始使用了8至10張A4紙,是用作輔助,即證物的描述紀錄,當中包括沒有用間尺畫的一張草圖。而那些輔助的紙已經在2019年11月2日23:36至23:48時完成補錄口供後被他用碎紙機銷毀,因為他已將當中的內容記在記事冊。他同意沒有上級指示他銷毀輔助紙。他同意他的行為會一併銷毀PW16的紀錄,他當時認為PW16不會將這些紀錄在自己口供。他指出他對證物的位置有大概的記憶。他亦表示沒有指明指他不能銷毀輔助紙。

他在完成搜查及回到警署後時,他已盡他所能在P612A中加了一些標記,是代表一些證物當時存放的位置。在此之前他未看過證物的照片。

他指出桌子上搜出伸縮警棍及胡椒噴劑。他指出證物的編號是他與同事一同紀錄,但他表示已忘記編號和證物「邊個對邊個」。在正式搜查時,他有翻開部份物件,亦有紀錄除P1至P92外的物品,即個人物品,例如八達通,眼鏡等。他指出他沒有接觸P21,P22,P23,P29,P47,即維他蒸溜水,某牌子的樽,道地解茶,三星手機和32個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他有接觸P38及P48,即一些容器和一支伸縮警棍。在P48上,他有接觸其棍套,但沒有接觸繩帶,手柄 (在正式搜查時沒有接觸)。

他同意沒有將一些食物,食物渣滓,有Baleno字眼,內有布碎的膠袋列為證物。於是,律師質疑他檢取證物的標準 (指向該Baleno字眼) ,他也不知道那些布碎最後有沒有列為其他證物。

他指出他沒有在輔助紙上標記椅子是因為椅子上沒有證物。葉佐文法官問他為何要畫洗衣機,他表示沒有原因,但洗衣機上沒有證物。控方再問為何要畫鏡和晾衫架,他表示鏡附近有證物。

他有就部份物品請示警員是否需要檢取,食物渣滓是一個例子。他同意有部份物品有記在記事冊,但最後沒有檢取。他亦對這些食物及食物渣滓在單位的那個位置沒有印象。所以他同意他對部分物品在那區域被發現沒有印象。

他同意當時檢取了兩個V煞面具的其中一個,因為其中一個被其中一名被告人當作個人物品檢取。他指出照片中看似只看到一個面具的原因是因為兩個面具曡在一起。

他怕葉佐文法官不知道甚麼是V煞面具,然而葉佐文法官回應「我住喺香港點會唔知啦我」。

律師指出有部份黑色膠袋沒有檢取及紀錄。他同意,但忘記沒有檢取的原因。當被問及到沒有紀錄的原因,因為他相信及肯定這是與案無關及袋內沒有東西。

他指出雖然他有移動單位內的物件,但有放回原位,但他直到2021年5月5日才就此事作紀錄。

他同意當時在輔助紙紀錄物品是「見到乜就寫乜」。但由於他曾離開單位,故同意該92件證物有可能被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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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佐文法官關注辨認五名被告人的情況,因為控方呈交的照片中的其中一幅只拍得其中一名被告的手背...總體而言,部分照片未能指出特別的特徵讓法庭辨認五名被告人使用後樓梯前往二樓⭐️

結果:部份照片將不會呈堂。

葉佐文法官對能否在10天內完成審訊感受到危機,而且「我心目中的日子已經被人攞走左」。

第八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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