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51 --------------------------
PW4 警員 朱福弘 作供。現屬中區警區公眾活動小組,案發時任警察機動部隊署任總督察。
📌拘捕次被告的過程朱福弘稱案發當日在灣仔道與摩利臣山道交界,見到身穿黑色t-shirt、黑色褲、白色鞋、頸上有黑巾、戴粉紅色防毒面具,孭黑色背囊,手持長遮的次被告,於是朱福弘落車上前追截,最後在摩利臣山道近陳東里的行車線上將她制服。
次被告被朱福弘制服時沒有反抗,不過當她被警員撲跌時,她手持的雨傘、行山杖及手提電話亦跌在地上。在20:21時,女警
17507到埸協助,20:25向女警
19083交代現場情況,之後朱福弘與女警
17507離開現場,繼續之後行動。
播放記錄了制服D2過程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代表D2的吳珞珩大律師向朱福弘指出,D2是彎腰執地上的手提電話,而朱福弘稱「第一眼見D2時佢已經跑緊,見到佢彎低身,但唔知佢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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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女警
19083 許小鳳 (譯音) 作供,當日逮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4小隊,身穿軍裝當值。
🧷背景20:11時收到指示到摩利臣山道59號,掃蕩及拘捕一些相信是當晚破壞大公報標誌的人,牠從通訊機中收到要求女警到鵝頸橋協助,於是與女警
18336一齊去,到達時已經見到朱福弘與隊員及D2。
📌處理次被告的過程女警
17507㩒住D2,將她帶到行人路後由女警
18336為D2扣上膠手扣並進行初步搜查,確認在她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證物在交接前一直由PW5女警
19083看管。
PW5 女警
19083許小鳳以非法集結罪向D2宣佈拘捕,懷疑D2與大公報標誌的破壞有關。D2在同日20:30時由女警
18336押上警車AM7263到灣仔警署,在灣仔警署113室會面室為D2進行搜查。
📌在次被告的背囊內搜出下列物品:
護膝、1頂黑色鴨嘴帽、1頂迷彩頭盔、1副護目鏡、1部粉紅色iPhone、灰色布口罩、1「隻」白灰色手套、1對黑色手套、1件竹造的護臂、1卷0.8mm魚絲、2卷0.4mm魚絲、1支有兩個索帶圈15cm長的木棍、1支約長15cm可發出藍光的激光筆,個人財物如銀包則封存在
B0728062貴重財物袋內。
在吳珞珩大律師盤問下,女警PW5
19083許小鳳確認現場見到D2有背囊,亦目睹女警
18336為D2快速搜身。被問及為何不搜查背囊以確認沒有攻擊性武器,女警
19083許小鳳表示,因為要儘快離開處理其他嘢,所以「無諗噉多」,同意D2全程態度合作。
🟡護膝當電話??睇完案件主管提供的證物相後,女警
19083許小鳳發覺之前的口供有誤,所以事隔18個月後再錄一份新口供,改稱袋裏揾到黑色護膝而非黑色電話。
吳大律師質疑「會唔會係你唔記得自己搜過啲咩呀?其實你對D2搜出證物嘅記憶係唔清晰嘅,而且你根本無係D2背囊內揾到激光筆,因此當時沒有就激光筆警誡、拘捕D2。」
🔵PW5女警
19083許小鳳稱:「呢個係手民之誤,手快寫錯咗做電話,唔小心啫。」因為搜出的物品種類繁多,令牠印象深刻唔會記錯 ,證供是依賴自己的獨立記憶。另外,因為自己無專業知識判斷激光筆的功率能否滿足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所以沒有就此調查、拘捕、警誡D2。
[證物處理過程,細節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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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休庭,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