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2/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梁嘉善大律師 #關百安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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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8636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負責拘捕D3,職務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PW3案發前已經駐守北角分區 接近三年,但首份書面口供仍然和PW1及2犯上同樣的錯誤,即把電器道寫錯咗渣華道。

⭐️辯方質疑PW3與已作供的警員有所討論
事源案情提到有一條四數段嘅長樓梯,中間可有一平台可通往其他地方。
裁判官昨天審審時於庭上為免混淆,要求控辯雙方以「連接點」形容每段樓梯之間的地方,而「平台」則用來形容可横向通往其他地方的平台。
由於PW3於庭上在控辯及裁判官均未提到平台的情況下卻自行以「小平台」形容「連接點」發生的事情,因此辯方質疑證人和早前作供的證人有討論,PW3否認之餘,更指「小平台」一詞只是跟裁判官講,甚至提出可聽錄音確認,但由於控辯雙方及裁判官階同意「小平台」講法是PW3先講,因此無需聽錄音。


傳召PW4 沙展 _國威(音)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當晚職務於天橋近英皇道一端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PW4:「打開背囊最大果格,用手望一望,之後俾返被告。」
裁判官:「咁你有無用眼望?」

⭐️PW4又又又係前言不對後語
PW4早上審訊時曾回答裁判官不清楚D1邊隻手拎噴漆,但下午盤問時突然衝口而出指D1右手拎噴漆,辯方因而提出質疑,PW4竟反問辯方「頭先我有無講右手?」、「我咪無講右手囉」,PW4最終又維持上午講法,即睇唔清楚邊隻手拎噴漆。

PW5 證物警員5646  2份書面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P31)
康澤花園CCTV顯示時間比實時快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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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明天5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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