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裁決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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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辯方主要爭議PW2證供:(1)作供說見到被告時低頭並加速,同意此行為重要但沒有在記事冊及供詞記錄,法庭不接納此部份證供。(2)盤問下說問被告行邊條街,他說去銅鑼灣,但主問時沒説。法庭認為主問時說過行街,只係盤問下作補充是合理。而辯方指PW2未能提及被告被縛索帶上警車,法庭認為此點不影響證人有關雙方對話證供。除上述提及不接納外,法庭認為控方兩位證人證供合情合理,誠實可信,其他作供全部接納。
反之被告證供法庭全部不接納,主要原因如下:
1)被告說身上兩個板手2019年初已經購買工作用,但庭上卻交代不到至2020年5月使用過幾多次或使用頻率,自己也承認工具頗新浄,本席檢視證物沒有如被告所指有使用過痕跡
2)袋內用品有工具,手套,急救包等地盤工作時用,但當天是星期日地盤不用開工
3)被告說身上索帶是工作上作後備用,價錢平所以自購而不在公司取。法庭認為此說法不合常理
法庭認為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被告雖然是地盤工人但星期日不用上班不需使用身上工具
2)PW1指當日中午一時起至被告被捕時,在灣仔一帶有七單縱火、非法集結,刑事損毁,而PW2也作供說被告回答打算由金鐘到銅鑼灣。
3)袋內有一件T恤,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譯音字句,是示威者常用口號,而且身上亦帶有急救包
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成功舉證被告管有物品意圖作損毁或破壞用途。

📌證物處理
P2-P7, P10 充公,其他存檔法庭

📌求情
被告18歳中學畢業後開始工作,與妹及母同住,母親因身體問題沒有全職工作,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一家人關係良好融洽。律師呈上妹妹,母親,表姐及數位同事,朋友之求情信。內容大致是指被告父母離異後仍同父保持聯絡及在其患重病時予以照顧至去世,自己一直獨立承擔家庭問題,同家人關係密切無所不談,品行良好,工作態度認真良好,為人誠實試過在地盤拾到名貴手錶也沒有拾遺不報。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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