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8/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030 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

林官花近20分鐘斥控方呈上之片段定格數量太少,而且描述過於簡略,未見片段與本案之關連性(因為定格及有關描述未能標示片段中跑入建築物的人是被告)。林官指既然辯方能呈上令法庭滿意的定格及描述,反問較多資源的控方為何做不到,指控方甚至要比辯方做得更多和更好,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林官續指法庭的要求很高,並稱「唔想好似教書咁」。

林官詢問控方會否參照辯方做法,控方回答會考慮。林官指控方理應參照,並澄清控方當然有自由選擇參照與否,但指若控方不參照的話,該片段則未能成為有說服力的理據。

1050 休庭20分鐘,1123 開庭

控方不會再補充更多截圖,因為控方未能標示片段中跑入建築物的為何人。讀出修改承認事實。(略)

🟢特別事項陳詞(剔除D3被警誡前之證供)

🛑控方陳詞
控方依賴D3於警誡前供稱的地址及其回應:「我頭先同嗰班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嚟。」

PW2(警長)截停D3(當時D3戴有頭盔、手套),由PW5警員18424調查,但沒有對D3警誡。控方同意當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因此沒有警誡就作出查問。再者,警員18424在評估現場環境後認為現場不安全,所以沒有警誡D3。

林官問及警員是基於主觀或客觀基礎作出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的判斷,控方指警員是根據客觀事實做出主觀判斷。林官追問下,控方承認警員18424的判斷為主觀。

2019年11月18日0515,警員18424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於是宣布拘捕。

控方稱需要時間準備書面陳詞,因為他手上那份已劃花。林官指根據既定程序,控方應已經準備好需呈上的副本。

🌟D3代表律師陳詞
辯方指警員18424 「all the time喺嗰度」,所以沒有所謂的安全問題。而且,警員18424既然能夠抄下D3的詳細地址,即是現場沒有所謂的安全問題。

警員18424的合理懷疑應為客觀判斷(與控方陳詞相反)。警員18424應先警誡再盤問,而非盤問至中段再作出合理懷疑的判斷。而且,警員18424沒有做出合理懷疑的判斷就先為D3上手扣再盤問,這是deprivation of Liberty。D3被鎖上手扣後有可能因為受驚而沒有行使其緘默權,回答警員18424的所有問題。

辯方亦質疑控方陳詞的呈堂性,因為證供對D3不公平。

林官質疑D3為何在警誡前都有一條問題不答,因為根據辯方的邏輯,D3理應在警誡前與在上手扣後回答警員的全部問題。辯方沒有提出任何理據。

1220 休庭20分鐘予辯方準備書面陳詞,1246 再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接納D3警誡前的回應為公平並可呈堂。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予辯方時間準備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TikTok Video Downloader: Download TikTok Videos without Water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