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英語聆訊
#20200124油麻地

陳(72)
律師代表:#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1431 廣播,法庭公眾席半滿
提提大家毋需取籌即可進內旁聽

1441 開庭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手令到上述單位進行搜查並發現上述控罪所提及的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因被告認罪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451 辯方開始輕判求情
法官希望先閱覽證物相片冊及證物實物

1455 辯方指被告與妻子從七十年代開始在上址居住至今。現年73,無案底,自1997退休,有「大偈」牌。另外被告人有非常過人的服務本港紀錄,曾參與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等。就控罪二指控管有的物品是拋繩槍的部份零件,並非完整拋繩槍。

有關控罪一的信號彈,林官笑稱相信大家睇過電影《鐵達尼號》都應該會明白信號彈用途。辯方指信號彈和發射器均是救生衣的配置,可用作救援用途,詳情可見香港警務署爆炸品處理課所撰的專家報告。

辯方引述書面求情陳詞附件H,剪報上可見被告於1987年曾代表香港出戰東運會射擊比賽。

林官暫停辯方陳詞,指控方不會質疑被告往績,但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為何會申請搜查令上門搜查被告家裏有何物,而被告往績對量刑無太大影響。林官詢問辯方會否提供相關案例,即被告持牌合法管有物品但後來成無牌管有。

辯方引述兩宗案例,林官發現都是「真槍」而非信號彈發射器,認為未必能相提並論;而作為一個對槍械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林官只能以常識去理解。

辯方指出被告由2020年1月24年被捕一直還押至同年6月17日才在屯門裁判法院保釋外出。

控方指出物品如拋繩槍或許有一般製造功能以外的用途,唯海事專家表示不能就一般用途以外作出評論。林官指作為對海事專業知識貧乏的普通人,相信有看過《大白鯊》電影系列都能認識有何方法拖船;當然,總會有些天才會就一般工具設計成更多功能用途,但法庭無法完全假設此案必為有特殊用途。

案件將會押後3星期至6月17日1430時判刑,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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