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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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十天內容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937

E=他

他先在庭上簡介自己過往的工作經驗。他選擇當裝修工人的目的是希望習得一門技術和學會更多技能。在工作中,他會接觸天拿水、白電油等物件。但不會使用柴油及氣油。他在工作時會佩戴眼鏡,雖然他與朋友玩時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日常下班後不會特意將眼鏡更換為隱影眼鏡,這是個人習慣。在當時他亦正嘗試學習佩戴隱影眼鏡。他平時會在約18:30時離開工地。

在2019年10月30日,他指出他當時已認識B約半年。因他在半年前當時他在一個朋友生日會上認識了B,期間他與B交換了Snapchat。此後他與B彼此用Snapchat聊天及互相分享限時動態。但聊天紀錄在今天已經消失,因為他沒有儲存Snapchat內的內容。

在2019年10月31日09:00至18:00時,他在北角上班。他下班後應4至5名朋友之約,陪他們旺角逛街及買手機殼。之後他收到B提出在灣仔食宵夜的邀請,於是他在22:30時到達灣仔。之後他問B吃甚麼,B當時指她已買好食物及飲品,並約他在冠景樓樓下等她。

之後B帶他從正門旁的樓梯前往一樓,然後乘搭電梯前往四樓,並帶他前往及進入鐵閘已被打開的四樓F室。那時他不知道B當時按的密碼鎖密碼。他當時估計B身處的地方是自己租住,或者是她與朋友租住。但他沒有關注「朋友」是甚麼人。

他進入單位後,他看見有雙人床,單位內被打掃乾淨,屋內也沒有其他人。在單位期間,他與B一直聊心事和聆聽B心中的困擾。雖然他因不太熱心於社會運動,所以不太清楚B所說的事情,但他仍有給予反應予B及聆聽B說話。他知道B對社會狀況感到困擾,B也有在當時告訴他自己的理念。雖然他自己對B的政治理念不太理解,只記得有「梁天琦」,但他知道當時社會正發生甚麼事。而他本身也對社會事件沒有甚麼立場。

在11月1日約04:00時,他跟着B一同離開單位及前往地下。當時B發現他們好像出錯樓層,於是他們進回𨋢中並前往一樓,再從樓梯離開冠景樓。然後他獨自乘的士離開灣仔,並在約05:00返回家中,他在完成洗澡後便睡覺。雖然他當時有在冠景樓地下時問B的去向如何,但B當時叫他先離開。他也沒有問B會否隨車離開,因為兩人所住的地方的地方有點距離。

他在同日16:00時才起身,他在起身後一直留在家中玩「萬國覺醒」,直到他父親在19:00時回家準備晚飯為止。他指出當天已「射波」,即是因睡過頭而沒有上班。

⭐️葉佐文法官對自己知道甚麼是「萬國覺醒」感到開心,因他之前不知道甚麼是Snapchat⭐️

⭐️葉佐文法官笑稱他在16:00至19:00時打機,如何如他所指打全日機⭐️

但他表示自己最後並沒有和父親吃飯,因為當時有朋友約他到荃灣吃飯吃火鍋。在吃火鍋時,他有喝6樽330毫升的啤酒。之後他與朋友吃糖水直到01:00時。然後他再與朋友到便利店買數罐330毫升啤酒,並在公園聊天。

其後B用Snapchat找他,於是他乘的士前往冠景樓,因為的士可以較快到達冠景樓及他當時找不到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他在離開荃灣往冠景樓時已將隱影眼鏡更換成眼鏡,因為他感到眼乾,和眼部也不舒服。他已忘記當時有多少對隱影眼鏡在身上。他在決定滴眼藥水還是更換回眼鏡時,會視乎他戴了隱影眼鏡多久,他一天會更換或多於一對。

他在11月2日到達冠景樓前曾使用一支眼藥水。他指出有時會用一支滴一隻眼,有時也會用一支滴一對眼。他指出日常出街時會使用兩至三支眼藥水,並會把眼藥水放在一個膠袋內,再放在眼鏡盒內。他當時帶14支眼藥水並不只是作一天用,但他已忘記這14支眼藥水放在膠袋時的狀況,因為他可能會將部分眼藥水抽出來,並放在褲袋中。

他在約03:00時到達冠景樓。當時他已在冠景樓樓下看見B身旁有另一個男子。他在到達冠景樓後,B向他介紹C,並叫他和C先上單位,亦叫他幫忙拿一個已關上的啡黑色背包前往單位。其後他與C前往單位,並由他打開由B看着告訴他密碼的密碼鎖。雖然B沒有告訴他要先與C上樓的目的,但他當時預期他們會聊天,不包括飲酒。他指出他看不到C當時和他一同上去單位時有「搵路」的情況。

他並不知道B當時給予他的背包內裝有甚麼物品,但他知道背包內裏有東西,拿上手時是感到「重手」的。而他認為這是B的背包,亦沒有想過B給予他的背包有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本案與社會運動相關。當時他沒有將汽油彈等代入示威活動中,也沒有想像其的預期目標。他在當時有將自己的眼鏡盒放在該背包旁邊的小袋中以方便儲存。那時眼鏡盒內有3對隱影眼鏡及14支眼藥水。他同意自己眼鏡盒是較難放在褲袋,所以他會用手拿着。如果眼鏡盒內有眼鏡的時候,他會將裝有眼藥水及隱影眼鏡的膠袋放在自己的右後褲袋。若果他要坐下時,他會將這膠袋抽出。他同意當時可以將拿在手上的眼鏡盒放在當時有攜帶的布袋中。

他進入單位後,他聞不到汽油味。他看見D在床上玩手機,那時他問D是否認識B,因為他看不到D與B有直接和間接交流。當時他已將B的背包放在沙發附近。而由於他早期已看見B和C站在一起,所以他認為B和C是朋友。

他記得他當時進入單位時有脫鞋,而且有放一對襪在鞋上,但那對襪後來卻移動了,他不清楚原因,有可能是警員將其移動,也有可能是其他被告將其移動。

他指出當時C已離開單位。然後他因與D互不相識,所以他在感到尷尬下決定去廁所大解及打機,耗時約15至20分鐘。

那時他看見單位內已有兩袋黑色垃圾袋,而袋內的玻璃樽並沒有蓋。當然他以為D是收集玻璃樽用作回收,所以他問D這些玻璃樽是否用作回收,但D沒有回應。他之後再用左右手各拿起一支玻璃樽問D是否回收,然後D回覆「是」。他不知道P47一堆汽油彈中有兩支汽油彈有他的指紋,也不能確定其他人用這兩樽玻璃樽製造這兩支汽油彈,但同意這是可能有人倒了樽內的液體。他當時不認為B曾與其他人飲東西,因為他看不見單位內有瓶蓋。

他當時也因好奇,故曾接觸,即逗起單位木櫃內一個黑色背包,但沒有打開。而當時他向前揹着B的背包。他看見木櫃前地下看見一個已蓋上的紙箱,也看見一個裝有類似漂白水的紙袋,在床尾有藍色袋。他當時亦有看到有「Hollister」字樣的紙袋及內裏的物品,也有看過一個有「Ikea」字樣,內有紙箱的藍色膠袋。雖然他沒有留意單位內的發泡膠箱,但他認為單位內的床下底可以放到這個發泡膠箱。

在大解後,他看見A和B已返回單位。B向他介紹A的英文名稱。其後他看見A,B,D在床上聊有關大學的話題,但由於他不懂大學的話題,故不能與三人聊天。所以他前往另一張床打機直到04:00時。期間由於他只接觸A,C、D一段短時間,對他們缺乏認識,所以他也沒有向他們介紹自己。期間他沒有留意A當時身上有沒有記事本,他也沒有特意留意A,D的外貌特徵。他亦不知道他們三人是否就讀同一間大學。即使他在翌日09:00時要上班,他也沒有要洗澡的想法,而他亦不需到家中拿一些工具才能上班。

他指出他共看到C的樣貌約3至5分鐘,而D的樣貌共約5分鐘以上,而A的樣貌也共約5分鐘以上。他指出A在單位時沒有遮掩樣貌,也看不到A當時有佩戴眼鏡。他認為單位內的人沒有當他是外人,他們行事說話也沒有偷偷摸摸。

之後他問B可否留在單位睡覺,因為他曾喝酒,單位鄰近工作地點和不想再缺席上班。雖然最後他能在單位內睡覺,但結果還是因他睡過頭而缺席上班,所以他亦不知道工作上有沒有人曾致電他。他指出他睡覺時C不在單位內,而D則一直留在單位內。他在冠景樓時也沒有更換隠影眼鏡。

他指出他在睡覺前沒有從B的背包中取回眼鏡盒。他當時沒有特別想過要從背包內取回眼鏡盒,但他同意若背包被他人取走,他的眼鏡盒也會被取走。他當時認為該背包是屬於B,即使B取走背包也可以聯絡她。

他記得他在睡覺前有將銀包及眼鏡放在帎頭旁,而不是帎頭底,因為這些較為重要;「散紙包」則放在茶几上,因為這不太算重要;而鎖匙串則忘記放在那兒,但肯不是在地上。他同意當時有想法是將甚麼物件放在自己附近。他臨睡前亦有將手機放在雪櫃頂充電。他當時沒有想法將自己的物品放在一起。雖然他有打算將電話放在茶几上充電,但由於茶几上的插座已被插滿,被其他人用作為手機充電或為充電器充電,所以他未有將自己的想法實行。

期間他有看見茶几上有打火機。他指出自己沒有食煙的習慣,也看不到其他被告有食煙。

他認為他當天睡過頭是受酒精的影響,但在之前沒有試過因酒精而遲到。他指出在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也聽不到鬧鐘的聲音,但也收不到來自公司的未接來電及訊息。這是因為他的上司要看管多個室內單位,所以未必天天會留在北角的地盤。他指出他的工作是採用報更制和日薪制,所以這十分依賴上司及員工的信任。但他沒有就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一事報告予上司知道。

E作供內容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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