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5 開庭

辯方已經呈上書面嘅特別陳辭,裁判官閱讀之後向控方詢問,就著辯方提出的質疑:證物(汽油彈)被干擾、和證物袋不明哋被剪開,控方有無回應;控方不認同係干擾,是適當處理方法,白色樽一向都係警方用開,倒出嚟只會在物理上數量有變,不會影響化學成份的檢驗結果。

辯方抨擊搵唔到邊個剪開證物袋,控方指係化驗所職員剪嘅,目的係取出玻璃樽,佢講唔到剪開咗幾多個不是重點,取出玻璃樽驗指紋,唔會影響樽內化學成份和DNA,控方立場係足夠嘅。

10:28 兩位辯方律師陳辭
表示亦會互相採納對方的陳辭,重點係認為PW16 & PW23的證供不可信,PW16係處理三支懷疑係汽油彈的警員,她在頭三次的口供無提及處理過程,但忽然在一年三個月之後,即開審前一星期,再做詳細紀錄,呼之欲出嘅係控方「漏招」,另外會唔會有人提醒,因而會作一啲嘢出嚟?頭三份嘅供詞講緊係玻璃樽汽油彈,不是分拆之後嘅情況,只有第四份口供先講分拆,證人係前言不對後語。

點解證人要分開證物?主問下解釋話樽蓋開過,容易揮發,會流失,盤問之下話見到有黑色膠紙包住樽蓋,咁何以見到會開過?密實袋內和玻璃樽樽身都係乾爽,何以覺得會流失和揮發?

D1會力陳樽內物質被干擾,PW7形容樽內係液體,PW16形容樽內有液體加沉澱物,蘇博士形容兩個白色樽內係液體,另一個白色樽係濕嘅固體,無證據指稱點解狀態會改變。

化驗所職員剪開證物袋,盤問期間話剪咗三國,覆問時話唔肯定剪咗幾多個,證人講咗兩個答案,呢度有疑點,另外,控方亦無叫證人辨認剪開咗邊個證物袋。

本案PW16做咗兩樣錯事:(1) 三次無作紀錄,(2) 干擾化學物質;如果法庭接納佢嘅證供,會間接認同這種處理方法。

10:55 D2主要爭議背囊是否屬於佢和有否被人干擾,背囊不是從佢身上檢取,有片段影到兩班人之間有一個背囊,PW1 54965同意期間有人搶走D2背囊,沙展搶番返嚟放在地下,有人指稱背囊屬於D2,現場有好多人圍觀,有人曾衝向警員,可能有人放嘢入背囊,有片段見到有人搶走,法庭不能排除被干擾過。

PW8聲稱檢取汽油彈,到底是否PP29,睇咗相,相片同證物有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會準備結案陳辭,原定在6月3日的審期擱置,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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