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02荔景

D1 連 (19) 🛑已還押14 天
D2 郭 (22) 罪名不成立
D3 李 (19) 🛑已還押14 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結果 (只包括定罪結果)
D1:控罪(1) ‼️罪名成立‼️
D3:控罪(2)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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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審訊內容
第一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 Part 3)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第六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七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八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結案陳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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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法庭已為D1 及D3 索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

📌 D1 的求情理由
報告反映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並不適合D1,因此判監為剩下選擇。D1 現年20 歲,過往曾從事不同工作,亦有其他非同類型案件的案底。他在保䆁期間因別的案件被處以緩刑,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該宗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該案的案情可反映被告並非有組織及預謀地犯案,只是因一時疏忽而干犯。此外,辯方律師亦盼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仍很年輕。

被告的意願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監禁並盡快開始服刑,以讓他可盡快回歸及融入社會,展開新生活,以上是進一步求情陳辭。

📌 D3 的求情理由
D3 現年20 歲,報告反映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以更生中心將更為合適,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被告有三封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就讀的專上學院之教授和博士所撰寫。教授為被告的通識科老師,形容被告求學認真、勤奮,對時事及社會變遷的議題有興趣,並常常反思,盼被告能盡快重歸學習,將來回饋社會。博士為專上學院的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於去年完成了該學院的課程,博士形容被告聰明有禮、品性善良,十分活躍於學校活動,前程良好。被告希望能繼續學習,已報讀某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該科程將於本年9月1日開學,被告盼望能夠預期上學,展開大學生活。

在父母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非常熱愛音樂,一直努力學習,對於未來有夢想規劃,因此報讀了創意媒體的課程,並預期將來可從事心中的理想工作。案件發生至今已一年多,父母觀察到兒子消瘦了不少,亦感受到兒子在過去一年承受着巨大的壓力。父母表示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但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讓兒子可盡早回歸學習,繼續追尋夢想。被告的朋友和同學亦為他撰寫了求情信,信中表達了他們十分希望被告能盡快展開新的校園生活。

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抗爭活動,已報讀了大學,希望可重返校園,盼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辯方律師表示於上次陳辭中亦有建議為被告索取感化令,指被告在港鐵列車上所涉及的事情簡單,時間較短而且持續不久,而以往同類型的案件多判以罰款。

惟 #施祖堯裁判官 表示同類型案件可判以最高罰款$500 及監禁三年,表示需考慮案件有沒有其他背景及事件是否為單一性。就本案而言,事件的背景牽涉了政治元素,是針對反修例而發生,故控方是以普通法作起訴,一經定罪可最高判監七年。因此,認為辯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比較並不合適。

辯方律師最後補充,就着法庭對被告的手提電話作充公的命令,辯方律師重申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提電話是一個犯罪工具或曾被用以犯案,因此有違充公令的要素,希望法庭把該部手提電話歸還被告。

📌 D1 的判刑理由
#施祖堯裁判官 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本案中,D1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現年20 歳,與父母同住,有責任感,希望能努力幫補家計。被告讀書時的成績不理想,過往曾因其他非同類型案件被判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不適用於本案的判刑。除本案外,被告亦牽涉於另一宗與2019 年反修例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

關於案情,被告否認案發時管有相關涉案背包。裁判官指被告的褲袋中藏有37 粒鋼珠,如配合背包內的彈弓即可被使用,而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有機會傷及無辜途人,後果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因此沒有理由輕判,同意報告所指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被告,故‼️判處12個月監禁‼️

D1 亦有另一案件DCC737/2020 將於2021年6月1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 D3 的判刑理由
D3 現年20 歲,與父母同住,是一名學生,剛完成專上學院的課程,準備升讀大學。懲教署的報告反映了被告並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為更合適的選擇。

#施祖堯裁判官 引案例指出公眾防擾罪需考慮案發的背景及目的,否則「未免脫離現實」。就本案而言,當日確有市民針對着反修例事件而作出不合作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裁判官有以下的考量:
①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② 在當天的事件中,動用了不少港鐵站職員及警員以防止事件發生
③ 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對其他市民造成煩擾
④ 案發時被告以口罩遮蓋面容,有掩飾身份之嫌,亦顯示有預謀犯案,而非衝動下干犯
⑤ 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使他人參與,或激發他人的情緒而引起其他衝突

綜合以上,裁判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需判處阻嚇式的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決定‼️更生中心‼️

📌 判刑

D1:‼️判處12 個月監禁‼️
D3:‼️判處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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