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陳(31) ❗️因另案已被還押/監禁約一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 #雷射筆

彭官透露他收到懲教處的通知,據悉被告最早可於今年6月7日得到釋放,現在距離6月7日只有5天時間,彭官指即使法庭判處本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分別似乎不大。

辯方表示,他剛獲裁判官告知後才得知被告人的最早釋放日期。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時間,當然被告亦責無旁貸,但被告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人嘅思想可能諗得激進少少,被告知道她犯下的不是輕微的罪行,亦知道要受到適當嘅刑罰。

彭官指他相信原則或大前提,輪唔到你和我爭議,上訴庭曾指出下級法院需遵從量刑指引。彭官引用HCMA254/2020,涉案的物品是一支木棍和六角匙,涉案人聲稱木棍用於製作蛋卷,控罪亦與本案相同 ,涉案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而HCMA308/2020一案中,案情指警員於大埔中央廣場近燈柱位置截停涉案人,於其背囊身上搜到兩個鐵錘、登山杖,不過最後裁定罪成的涉案物品是兩個鐵錘,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亦被駁回。

辯方不會爭議上述兩案的大原則,不過辯方唯一希望法庭考慮的一點是,剛才法官閣下提到的案件與大型公眾集會有關,辯方指於HCMA254/2020判詞第二段,案發地點的道路交匯處有人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該案與本案的時地人也有分別,本案發生於晚上約11點,人數都只是小貓三幾隻,當然法庭可能不認同,但人數不會超過10個人,(彭官指他在片段所見,共有8名人士),辯方續指被告人的行為是於警方作出警告前發生,而警方作出警告後才開始有人對警署方向叫囂,警方作出警告前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辯方認為本案的現場環境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而且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帶來很大的騷亂或者煽動現場人士作出好暴力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與上述兩案的不同之處。

彭官反駁,他指HCMA308/2020的涉案人只是純粹被截停,不過當然判刑並不是1加1等於2的方法。

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現時正就著 #20200202美孚 一案服刑中,該案的案發時間比本案遲約半年,因應被告正就該案服刑,而該案只剩5天便服刑完畢,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下調本案量刑起點。

裁判官聽咗辯方最後陳辭,押後至15:20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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