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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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偵緝警員7580 陳凱狄,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23:10,由蔡督察帶隊離開警署,pw2與蔡督察同一輛車。23:30來到大埔太和路向消防局方向,近燈柱ec0508的位置。pw2當時坐在後座,見到蔡督察停車,向左方叫「警察停低」,其他警員隨即下車跑向林村河方向,pw2走去草叢的較高位置戒備,觀察有否其他人士。

當時17371、pw1用雙手扯著被告肩膀兩旁,pw2距離被告2、3米,見到pw1說「警察唔好反抗」,這段期間被告的身體沒有站直,向前傾斜,他拔足跑但跑不到因為被警員扯住了。其後,pw2聽見有人說「襲警」,於是在草叢衝去河邊的行人路方向。與此同時,6573也上前幫忙,被告不斷掙扎,蹬腳,最後4人合力制伏被告在地下後,pw1為被告雙手上索帶。

制伏被告期間,pw2見到6573使用警棍打向被告腳的方向,打了兩下。6573使用警棍之前,被告不斷掙扎,𨅝起隻腳,當時16194與pw2都叫被告不要掙扎。其後2人被拘捕,一行人帶同2人回到大埔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交代案情後,由pw2接替16194的工作,調查被告。pw2帶被告去405室,發出羈留通知書,房中除了pw2和被告,沒有其他人。

pw2先向被告講解羈留人士的各項權利,通知書放在桌上,被告精神狀態良好,被告看完後,表示沒有需要行使權利。pw2也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表示不需要,然後叫被告如果同意便簽名,於是向他錄取口供。00:15,簽名後列印了副本給被告。通知書為pp4,草圖為pp3。

pw2與被告錄取口供時,pw2就著襲警部分,向他作出調查並作出警戒。其後,pw2向被告說,就這單襲警案件,有些問題問被告,是否願意回答?整個過程,被告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pw2也沒有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也沒有
教導pw1如何作答。由接手被告到會面期間,沒有其他警員向被告使用武力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

會面紀錄為pp5,pp4為確認文件書,00:32為簽收時間,是會面紀錄之前的文件(*法官質疑為何之前沒有提及這份文件,pw2解釋講漏了~),為臨時證物pp6。另外一份口供(pp5)會面記錯認收書的副本,簽收時間為02:12 (4/11),為臨時證物pp7。

🟡辯方盤問
pw2見到19156、14072控制另一名被截查人士(下稱白衣人),也見到前方pw1、17131在單車徑嘗試控制被告,6573也在場。下車時,pw2有手持警棍,沒有拿過圓盾,不肯定16194、17131有否手持警棍,而6573有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為
當時,被告被警察捉著時,有說「做咩事啊」,隨即身旁的警察說「咪郁啊你」,被捕人重複說了幾次「做咩事」;被告在現場被不止一名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左腳,最少五下;被告被打期間聽到一把警察的聲音說「跑呀啦 跑呀啦」;被告被打的情況下有掙扎,有警察當時分別在被告的左右手扯被告,導致其失平衡;期間,被告有提起左腳 ,左腿外側被打了幾下;有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被告在混亂下本能自衛地踢向pw1。pw2對上述不同意;

回見完值日官後,pw2帶被告去了一間房間,白衣人也在內。這階段2人已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這個表格寫了2人在04:50簽收,但實際是在2人被帶到大埔警署不久後,約12點半簽收;2人簽署時表格上有日期沒有時間。pw2不同意上述內容。

pw2表示在案發現場至回到警署期間,都沒有為被告搜身也沒有目擊過其他警員搜身。直至去到04:51-04:56,才有人為被告搜身。辯方表示,12:00 pw2有為被告簡單搜身。00:55,搜完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房中有幾名警員。

*辯方嘗試說出pw2當時和被告說的句子,唯法官質疑辯方反對書的字句與庭上說的字眼不同,是兩回事,辯方表示需要些時間修正,押後至明天繼續。控方表示,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蔡督察。

押後至6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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