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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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無需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針對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表示此部分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對特別指示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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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回到大埔警署後,警員先帶同被告和白衣人見值日官,再去一間房,pw1、pw2分別為2人錄取口供。其後,2人簽署了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後搜身。被告表示簽署p8時見不到有時間,只有日期和檔案編號,當時沒有問警員為何不寫時間因為不知道時間對文件的重要性。

搜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有3名警員坐在入面,pw2為被告錄取錄口供。被告當時表示「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依家襲警喎,我地好多同事見到你踢呀sir兩下」。被告回應「我見到有手持警棍警察喺架車衝出黎想捉我,之後警察捉左我並用警棍打我,我先反抗」,pw2沒有紀錄以上說話。被告重複「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上到庭見到張紙話無野講,個官會點諗呀?」,pw2繼續說「你係咪玩野啊?」。被告表示當刻心情不安緊張,精神好疲倦,身體也因為被警員打所以很痛。

約半小時後,警察a進入說「你好啊,我想了解下依家d年輕人諗咩」,被告解釋「我食完飯,去玩塔羅牌,之後路過海旁,望下警察,警察就捉我,跟住用警棍打我,我無主動襲擊過警察」。警察a向被告作出勸喻說話,例如「你信警察喺警署打人啊?你唔好信網上咁多嘅傳言啦,我哋都係想你好姐,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番屋企」;pw2隨即說「對你有益先叫你咁做,唔想你好早就打到你落口供啦。」被告覺得警察a好有說服力,加上很疲倦,便問pw2如何錄取口供,pw2回答「我講一句你寫一句跟住簽名」。於是被告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警察a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

被告表示警察從沒有向自己解釋有權找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聯絡家人。被告雖然知道文件上的文字,但不太明白當中的意思,全都是按照pw2指示寫下,包括「我自願錄取口供,我適合錄口供」、「不需要律師陪同」(被告有質疑此,但pw2說律師費很貴,不需要~)。pw2指示自己寫下出於衝動踢向警員,自己有嘗試解釋警察先使用警棍打自己,然而pw2拒絕了自己,以上內容非dw1自願所寫。

pw2沒有影印副本給dw1簽名及保管。當時被告簽署文件時上面並沒有時間,只有日期。其後,pw2給了口供文件確認書(pp6)被告。被告表示簽署時並不清楚這些文件的作用,但自己懂得閱讀中文,以為自己簽署後警員會給副本自己,然而警員沒有這樣做。

簽署後,pw2帶被告去指摸室。pw1為自己打指摸,影大頭相,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袋,做完以上步驟後,才回囚室。被告見到其他囚友有一些文件副本,白衣人疑惑被告為何甚麼文件也沒有?被告問軍裝警員為何自己甚麼都沒有,警員回應等等;一名囚友告訴被告,可以打去星火找律師,打完電話回到囚室後,其他人舉手說看醫生,他們見到被告左大腿被打,被告便舉手說看醫生(辯方2份呈上醫療報告,一舊一新)。在醫院睡了一晚後,警察叫家人取保釋金去醫院保釋被告,期間沒有給予任何文件副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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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pw2沒有向被告解釋文件上的內容,簽署時也沒有寫上時間及沒有給予副本自己。在錄取口供(pp5)時,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所有內容都是按照pw2的指示寫下。

警員不止一次誘使被告作供,被告有解釋當時的情形但pw2卻沒有紀錄。期間,pw2和警察a沒有毆打自己,但警員a的說話成功誘使被告,

控方指出案情,分別如下
警察a沒有進入405室和被告聊天;被告庭上作供的內容,所謂警員的說法不是事實;被告是自衛掙扎並非有心踢向警員的說法,其實對被告更有利;被告不同意。

被告記得第一次寫下在405室的說話,是被告和律師開會的日子,大概是2019年12月;被告不同意沒有文字紀錄無法準確記下警員和自己說話的對話。

控方繼續指出,被告的口供答案都是自己寫下,而錄取了口供後,pw2有把影印副本給予被告,當時文件上已經寫上了時間;錄取口供後,警方才正式搜身。被告對上述不同意(*法官質疑,控方似乎採用了其中一個證人的說法pw2說沒有搜過身;pw3說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搜身;而控方說凌晨4點多才搜身。是否否定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這樣法庭會不接納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控方是否深思熟慮過得出這個答案?控方解釋,其立場為正式搜身在凌晨4點多。法官再問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否搜身?是否抹殺其他證人的口供?控方回答不是,表示凌晨4點多為詳細的搜身環節~)。

🟡辯方覆問
主控表示被告懂得說「我無野講」代表知道自己有權利保持緘默,被告不同意,因為自己是上網見到可以這樣回答,但不知道具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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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dw2 會就著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分別作供~

押後至6月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想同手足講聲你好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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