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5:郭(18)
其他同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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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播錄音,庭內有47個位,連同家屬卻只有6人(保安恥笑無視像庭開)
0934開,有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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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收到法援署信件,現任辯方律師需時檢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意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林偉權談到文件上的字眼,例如「後巷」「橫街」「小巷」,又談到這些字眼的定義及重要性。
控方指被告有兩條控罪的地點涉及到「巷」,所以會把字眼修改,林官又再指出字眼上的關注點,提醒控方弄清楚被告被捕地點。
控方與林官再次爭議「橫街」與「小巷」,總括而言,被告由橫街走入小巷。林官提醒控方要深究被告走入小巷的詳情,例如進入多久後被捕,亦提醒要統一名詞。
林官再解釋自己的問題給控方明白,並提及到最近上訴庭的案例,不是身處暴動現場也可是暴動者,視乎當中角色,指控方要清楚自己在控告甚麼、檢控立場。控方指被告是在非常近暴動現場的地方被捕,身上有常見示威者用品,而橫街錄像拍到被告,但不能顯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林官問到片段有多清晰、有沒有證人去證明被告身處現場,例如逃走等、如何參與。

(控方多次索取指示)
林官指如果控方未準備好,可以再給予時間,又再次提控方有好與清晰的交代,指地圖可以有助控方。(林官無停過咁訓話控方,主要指控方的文件不清晰)又再次爭論「小巷中」的被告是否被告。(林官再次訓話)
控方的錄像清晰度不足以辨認小巷中的是被告,沒有證人看到被告走進橫街再走進小巷,會依賴被告的衣著、臉上戴着半面式的防毒面罩,亦企圖逃跑,當時現場環境混亂有錄像顯示到。
(林官又訓話)

控方有7位證人(5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1位街外證人)
爭議閉路電視連貫性
(林官又訓話,指出片段列表的重要性)
錄像(蘋果日報約7分鐘、油麻地電話機房外CCTV約6-7分鐘)

林偉權指此案繼續由他處理,因27庭已很多案處理,但審訊未必由他處理,不過如果控辯雙方同意,他亦不會拒絕處理審訊。

🟢案件於2021年8月16日0930/1130/1430區域法院提訊(可能改期,因要視乎 #熊雪如大律師 時間)(聽答辯意向),現有條件保釋。
(1047終於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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