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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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2,簡先生(白衣人),為當時另一名被捕人士。

🟡辯方主問
當晚dw2與被告回到大埔警署後不夠半小時便進行搜身,在大堂逗留了一小段時間後便去了一間房,等候警方下一步的程序。2人被要求搜身,警方在搜身前要求2人簽署一名搜身同意書(p8,羈留搜查表格),辯方呈上搜查表格副本(證物p3)。

簽署文件時,dw2表示當時很多位置都寫上了文字但卻遺留了時間,但不知道是否可以過問這麼多所以沒有詢問警員。未進入警署之前,dw2已經被搜查物品,包括塔羅牌,私人物品如電話錢包鎖匙,放在粉紅色袋。

搜身後,不久便錄取口供,與被告分開,再見面時已經是羈留室(*法官詢問,搜身的細節?dw2表示與被告一樣,都是站起來拍拍身體,先搜被告,自己最有印象是被告的電話,因為屏幕碎了所以記得好清楚~)。回到羈留室,所有程序已經完成,包括搜身、簽署一些文件、錄取口供和打指摸等。約半小時,被告才來,與被告互相確認各自手上的文件,發現他沒有口供紙的副本,自己向他查詢為何沒有,他表示不清楚。

dw2在羈留室逗留一段時間後才知道自己有權利見律師所以向警員表示要見律師。羈留室有其他人,從他們口中得知可以聯絡律師的電話,所以打了電話,被告也有這樣做。其後,dw2因為身體有些不適,於是向警方提出要去醫院。

🔵控方盤問
在房間搜身時,dw2不知道警員的編號。警方有給予dw2羈留人士搜身表格給閱讀和簽署。dw2表示因為是第一份簽署的文件所以細節記得好清楚,但不記得誰拿走被告電話。羈留室有其他囚友,那些人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自己找律師,並沒有建議找哪一位律師。

🟡辯方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環節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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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辯方指控分為兩段
首先,被告在關鍵時刻沒有作出招認,全為警察a與pw2在威逼利誘下,按照他們的說法而寫。有關招認並不公平,被告在錄取口供前沒有被獲知他應有的權利,包括尋找法律援助和看醫生;

其次,在於調查方法的不公平,各警員證人的口供是否準確?
pw2
其口供不可靠,例如搜身一事:pw2表示由被告上車後,再交予值日官前都與被告一起,04:51才見到被告被搜身。pw2不同意dw2的說法,回到警署後便搜身。pw2最初不同意,當辯方指出19195在案發搜出dw2的物品,pw2說不知道,後辯方表示dw2在房間內被搜身,pw2卻說自己沒有接觸dw2所以不知道;

pw3
pw3回到訓示室不久後已經為2人進行搜身並撿取電話。pw3與pw2的口供不一致,辯方立場,pw3的說法,就著搜身事件更為準確。理由是基於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安全,來到警署時應先搜身,看看有否物品會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此外,被告其中一項被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員更加會留意被告是否有可疑物品,例如雷射筆可以放在褲袋中。而pw1、2在現場沒有搜查被告的物品,可見控方證人的說法不盡不實。

就著羈留搜身表格的時間
第一,有弄虛作假的可能,原因一定是有所掩飾,各人的口供可信性令人質疑,也增加了在其他文件上弄虛作假的機會 可能性。

第二,關於羈留通知書,事實上pw2並沒有向被告解釋。就算有給被告看,也是一瞬間罷了,假若被告真的有閱讀內容,起碼知道自己有就醫的權力。因為真的受傷會提出看醫生,而不會5個小時後回到羈留室,才表示自己需要看醫生。根據控方說法,被告從來沒有表示要看醫生,而pw2也沒有留意被告有傷勢。文件上的時間當時被告簽署時沒有寫上,原因是他沒有在錄取口供後給予被告簽署。

關於錄取口供
錄取口供過程中被告表示「我無野講」,曾向pw2解釋否認襲警的說法,警員卻沒有寫下。反而要求被告按pw2的說法,寫下口供,全非自願。常理上,很多時候都會問為何你在現場,為何你要襲警,這些焦點比較清晰的問題,而不會問你對這單案件有甚麼想說。被告不是一個口齒伶俐的人,因為這條問題更加符合招認,好讓被告一句句寫下。

警員是否有給予被告文件副本
如閣下同意,當時警員沒有給予被告相關副本。進一步證明,pw2作供時說謊。一名曾作口供的被捕人士有權收到相關文件的副本,除非有任何阻礙?然而,我們看不到有甚麼阻礙,pw2的調查方法對被告明顯不公平。

基於以上原因,懇請閣下剔除4份文件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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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經考慮後,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口供為被告自願作供,故決定剔除pp4-7等4份文件,正本歸還予控方,副本存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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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著一般事項: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繼續傳召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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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dw1認識被告約4年,案發當晚2人相約在大埔大元邨平台晚飯,吃飯後2人前往海濱公園最盡頭的碼頭位置玩塔羅牌。23:00左右,2人向寶湖橋方向離去,到了案發地點附近,見到大量帶頭盔盾牌的警察站在行人天橋上,而當時有2名市民站在下面的草坪上面。當時2人上前了解情況,過了5分鐘,天橋上的警察強光照射自己約10多秒。與此同時,有2架深色私家車到達,隨即聽到車上的警員大叫「喺到做咩」。隨後,8-10名警員下車跑向2人身邊,被告即時作出反應,沿著單車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跑,另外一名市民都是沿著同一方向跑,而被告緊隨著他。大部分警員都是穿著背心,有盾和手持警棍。

有兩名警員從dw2左前方草坪方向跑去被告身邊,他見到一名警員用手捉著被告,另一名警員左手持棍,向著被告左腿的外側打下去,至少打了最少五下,當時自己與他們相距7-8米。整個過程都是在燈光照明下發生,dw2看得十分清楚,被告被打時掙扎,除了身體有劇烈的扭動,一度失平衡,左腳一度提高了。其後,dw2見到同一位警員第二次打向被告同一位置,dw2見不到被告踢向警察。

dw2沒有留意到警察說「唔好踢我」,也沒有聽到被告說話。其後,很快有4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警方為他上索帶,整個過程約1分鐘。dw2被帶到單車徑時,隨即2人被帶回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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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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