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2: 楊(20) 🔴已還押28日
🙎🏻‍♂️D4: 丘(16) 🔴已還押13日
🙎🏻‍♂️D9: 劉(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4&D9]
2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審訊後被定罪]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0970 劉偉峰。[訂下審期前認罪]

裁決理由按此
求情大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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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2的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2楊仔在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切反省,令家人失望深感後悔,並表示希望繼續學業。由於楊的體質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已經還押近1個月,可以判處他短期即時監禁,使他趕及在9月開學時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D4適合更生中心、不適合勞教所
首先澄清D4丘仔在感化報告所講的等朋友意思是等候其他示威人士,並非嘗試否認控罪或沒有悔意。丘即使學業成績不理想亦非有問題青年,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丘仔入更生中心。

🧷D9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9劉仔在還押期間表現良好沒有紀律問題,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並非行為有問題的少年。劉背景正面,上司亦滿意其工作態度及表現,可在劉仔服刑後給予他工作機會。希望法庭考慮劉在案發時除在現場逗留參與外沒有過激行為或叫囂,判處劉短期即時監禁,讓他儘快服完刑後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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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的判刑理由
屈官接納D2楊仔如感化報告及求情信所講,雖然成績不好但操行並不差、本質亦不壞。儘管D2楊仔干犯的襲警罪不涉及武器且警員傷勢並非最嚴重,但一時情急並不能合理化襲警行為,而且楊聯同其他人不斷襲擊警員頭部及左肩,行為可謂是目無法紀。

如片段所見,當時德福廣場有群眾聚集、情況混亂,在警方截停了本案的D9和D10之後特為尤甚,楊襲警的行為正是製造了進一步混亂,警員在如此混亂的情況下執勤更應受法律保障,因此楊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理由,屈官決定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即時監禁。


📌非法集結的判刑理由
屈官認為D4丘仔案發時年輕、有家人及師長求情通通不構成減刑理由,更批評其代表律師求情指「因年輕而不懂分辨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才留在現場」的說法不負責任。因為自2019年起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力事件屢見不鮮,既然丘有成熟思想,懂得自主參與遊行表達政治訴求,更應該知道遊行目的及作用。

D9劉仔遊行時在隊伍前方用大聲公帶領,雖然該遊行當時不屬於非法集結。不過劉在和平遊行演變為非法集結時依然參與其中,可見他對事件並非無知。

屈官認為即使辯方力陳D4&D9有悔意,但無論如何他們都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感化報告亦不見得他們有悔意。雖然今次非法集結沒有暴力事件、規模不大、歷時不長、只有10至20人參與,但本案發生在人來人往、店鋪有大量私人財產的商場,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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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2: 楊(20)【2個月即時監禁】
🙎🏻‍♂️D4: 丘(16)【判入更生中心】
🙎🏻‍♂️D9: 劉(22)【4個月即時監禁】


🟢屈官批准D9在等候定罪上訴時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宵禁 23:00至06:00
3. 不得離境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不得進入德福廣場

【最後更新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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