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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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dw2表示2人是站在草叢上,警員下車時,dw2已經知道對方的身分。dw2沒有問被告為何跑,但有些警員突然出現,當時情況混亂沒有辦法突然理解到,基於一個如此危急的時刻,都沒有辦法很快作出判斷,進一步了解當時的狀況。被告跑之前沒有和dw2說話,dw2沒有跑,他表示(*陳官表示「我呢幾日抄到手好痛,頭先講過嘅我抄足唔洗再講」~)......

dw2不同意以上說法為自己推測,同意警員想向2人作出調查,不同意被告跑步很可疑。警車跑下來追向被告和截查dw2,dw2見到一個警員截停自己,警員並沒有向他展示委任證,也沒有說根據公安條例搜身(*法官問哪位警員截停dw2 ?他表示pw3、4都有~)。

dw2見到4名警員處理被告,沒有留意其他警員去了哪。期間,單車徑沒有其他人,dw2見不到被告用腳向前蹬,襲擊警員,但見到警員兩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dw2不同意4名警員制伏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他表示被告被制伏之前,屬於劇烈上身的扭動,沒有伸出雙腳踢向警察(*陳官「葉大狀問左三次相同嘅嘢啦你」~按:廢控)。

控方指出一些案情,分別為
太和路的兩輛私家警車,未下車時,已經有警員在車內大叫「警察停低」,dw2與被告、另一名男子蹲在草叢;dw2被3名警員截停,其中一名警員出示委任證及表露身分,另外一名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搜身;被告身邊有警察說「唔好踢我」,亦有警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高漲說「自己乜都冇做過」,當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時,被告用腳踢向警員左小腿;其中一名警員拿出警棍後說「咪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被告沒有理會繼續掙扎,所以警員才揮動警棍打向被告。dw2對上訴說法不同意。控方表示,dw2在庭上作供的供詞不盡不實,dw2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詢問dw2,警棍多長?dw2表示約8寸左右。法官再詢問打向被告的警察在被告的後方位置,距離幾多?dw2表示很近,約半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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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基於警方用警棍擊打他,在混亂之中,可能用腳踢中對方。

控方證人口供是否可信
pw1表示自己為制伏被告的4人之一,期間沒有人使用過警棍;pw2和pw3的口供有直接的矛盾,pw2承認pw3有使用警棍。事實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其腳上有傷痕,符合了控方案情。pw1 表示自己受傷位置為腳下2-3吋的位置,與他的醫療報告(膝蓋下有傷痕)並不吻合,pw1與其他證人的口供有衝突,希望法庭不接納其口供;

pw2是為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本身他在特別事項的說法已經和其他證人不同,口供準確性讓人質疑;

pw3 表示下車時警棍在腰間,直至協助pw1時,才把警棍拿出來;而pw2卻說pw3下車時已手持警棍。pw3表示先要求dw2出示身分證及按照公安條例作出搜查。其後,聽到有人說「咪踢我」才去協助制伏被告,dw1已否認此說法;

pw4在盤問下,承認案發不久,錄取的書面口供寫了「於搜查簡xx(dw2)期間,相距我3米,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灰色短褲男子頑強反抗截查,然後6573前往處理,隨後我聽到有人講『唔好踢我地』」,當問他為何口供紙和庭上的口供不一致時,pw4表示不太確認甚麼時候發生;而pw3的說法「我聽到16194話『咪踢我』」,是截查dw2後發生。究竟是先說話還是先協助6573呢?此外,pw4在庭上回應問題時表示「唔回應」,其可信性有很大的嫌疑。

4位證人對於特別事項的說法也不同。若法庭接納,被告有被警員用警棍擊打的話,警方使用了過分的武力。在不質疑現場曾有發生過非法集結的情況下,當時3位人士的出現,是否需要如此大的武力呢?使用警棍多次擊打被告,又是否合理?

根據以上陳詞,希望法庭不要接納4位控方證人的口供。

案發時,被告和dw2從沒分開,也沒有和另外一名人士一起(*此處,法官質疑辯方律師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即當時被告與dw2是一直站在一起,而控方說法是蹲在一起;只有一名警員截查dw2和沒有出示委任證,而控方說法有3位警員截查及有出示委任證~經商討後,辯方律師申請重召pw1-3,控方表示警員正在當值,稍後來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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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重問
重召pw1
pw1不同意被告與dw1是站在草叢,並與另一名男子分開站,相距3-4米。pw1表示草叢約15-20cm高。

重召pw2
案發當天,pw2是最後一個下車,見不到被告、白衣人和另一男子蹲在草叢。下車時,警員分開了兩邊,一邊為截查dw1,一邊為截查被告。

重召pw3
pw3不同意被告與dw1是站在草叢,並與另一名男子分開站,相距3-4米;pw3也不同意自己沒有向dw2出示委任證、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及按照公安條例截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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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其他補充~

押後至6月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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