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 8(1)(b)及 20 條

詳情:
(1)D1-15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10 開庭
練官*提醒*若有被告感到不適未能列席需要向法庭提供醫生紙,因為律師會繼續喺度,本案聆訊唔會停。若有律師有其他要事做而未能列席,請自行安排,聆訊唔會停。

控方有再修訂的控罪書,法庭確認已收妥檢閱過。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其中D4就控罪(1)認罪,及D15就控罪(3)認罪。

D4就(1)暴動罪認罪,練官撤銷擔保(縱使控方不反對被告今天續保);其案情陳述押後至明天再訊。

1021 宣讀 開案陳詞(與Case 1及2無大差異)
1046 控方提到法庭在考慮參與暴動有三種:
① 親身參與
② 符合共同的犯罪計劃:無論是否親身參與,而有共同的犯罪意圖
③ 協助或教唆他人參與:無論是否親身參與,身在現場蓄意地鼓勵人

控方對D1,3,4,5,6,8,11,12,14及廖姓男子指控有參與暴動的證據是包括其在被拘捕時的衣著、裝備、管有的物品等從而作出推論。

1112 控方指若法庭未能就控罪(1)暴動罪裁定罪名成立,則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51(2)條,考慮源自普通法交輕的交替控罪「參與非法集結」作出裁決。

小休10分鐘,根據法庭時鐘11:35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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