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裁決

D1: 何(39)
D2: 陳(17)
D3: 林(18)
D4: 謝(31)
D5: 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速報:
D1,D2,D3 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D4第二項控罪罪成立,D5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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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宣讀判詞超過兩小時,重點如下:

~黃官相信控方証人誠實可信,是可靠証人,故接納他們的供詞。

~黃官認為由於案發時間緊迫,有些東西冇記錄,是合理、可接受。

~控方証人對於案發地點不熟悉,一時記錯些微細節,不影響証供。

~証物鏈的考慮 :
控方証人見到一班人逃走的位置,平台的物品一直有警員留守、監管、拍攝,其間沒有受到干擾,加上証人作供,相信証物完整,毫無合理疑點。

~黃官表示案情嚴重
因為案發現場發現的膠喉、釘等物品,控方証人亦聽到現場有人講要「拮爆車軚」等說話,黃官認定D1~D4有意圖參與策劃是次行動。如果成功,將會造成交通意外,後果嚴重,故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由於D2及D3未夠21歲,辯方求情以著重更生成份較為適合,請求等候更生中心報告。

~D1及D4則需要還押,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D5罪名不成立
D5於案發後數日被捕,因為有警員於案發現場一帶搜獲到一個腰包,而警員於腰包內檢獲到D5的身份證,有警員指認D5是其中一個涉案人士

PW2聲稱當他檢獲D5的身份證後,PW2認得身份證上的大頭照是逃跑人士隊尾的兩人之中其中一名男子,但法庭認為pw2辯認證供的基礎並不穩妥,首先,警方事後並沒有安排認人程序讓PW2去辯認D5,法庭亦留意到雖然當時樓梯有燈光,但證人望到該逃跑人士容貌的時間只有1至2秒,而且PW2當時正面對4名男子。法庭重申PW2的辯認基礎是靠D5的身份證,而不是靠辯認真人,沒有進行認人程序。法庭再作進一步分析,PW2發現腰包的位置是於2號樓梯間,而並非是4號樓梯間,兩個地方相距並不近,再者,腰包被發現是於事發幾個小時後,期間完全沒有任何警員的口供道出曾經掃蕩或檢視2號樓梯的情況,換句話說,法庭不知道腰包何時被遺下,甚至可能是案發之前被遺下,法庭考慮過有關的證供後,不能得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法庭不能肯定D5是從天台逃跑的其中一名人士。

案件押後至 21/6/2021 2:30pm 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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