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此前雙方已遞交書面陳辭。

📌控方 #外聘主控官陳文慧 作結案陳辭補充
控方表示未能趕得及在開庭前打完書面陳辭,故以手寫版本代替,將於稍後時間補回予法庭。

📎法律條文定義
控方表示就案件的三項控罪,條文已經列出。除非被告能夠證明有合法目的去管有或有合法的理由,否則管有爆炸品的定義十分清楚。對於辯方在書面陳辭中引了終審法院的案例,控方同意該案例對於爆炸品的定義及法律條文是適用於本案。

控方在書面陳辭中亦列出對於彈藥的定義,引1995 年香港上訴庭的案例 —— CACC000260/1995 ,指出上訴庭對於第55(1) 條有分析 —— “The offence under s.55(1) is an absolute one”。 在該案中,該名被告被搜屋時在腰包中被搜出了四個引爆炸藥的裝置。被告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在上訴庭審理時,辯方提出爭議點在於此項控罪斷定了被告對於所管有的物質是知情,質疑這是違反了人權法第11 條。

當時上訴庭引英國法例,指出證明犯罪意圖是必要元素。然而,上訴庭當時清楚指出有關立法意圖,香港與英國在這條法例上字眼有所不同,而香港在這條法例上有絕對性即使被告只是保留了彈藥作裝飾意圖或真的只是玩玩而已,或作學術研究,都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仍屬於有罪。控方指出在香港的法律下,連控方的專家證人想用彈藥來作實驗都不被允許,因此只是一名中學生的被告,即使受好奇心驅使亦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去保管或管有彈藥。

📎雙方證人供詞
A1 及A2 均有作供,A2 有10 份來自於師長對其品行的陳述書。控方認為兩位被告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有不可信、互相矛盾及不合情理的地方。控方強調控方證人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1 (化學老師) 的證供較詳細地道出案情,辯方對他的證供基本上沒有爭議。至於PW2,PW2 作供時指出當時A2 曾回答有關粉末是「玩嘅,加水會變涷,好得意」,而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 是爆炸品這一點是無可爭議。

關於A1 把彈藥放在銀包作裝飾,控方一再強調香港現有法例對於管有爆炸品的條文是非常清晰及絕對,因此認為被告的辯解不能接受。A1 在作供時承認了曾用鍚紙包住涉案物質,然後與A2 相約前往單車徑。控方認為兩位被告屬共同擁有TATP,他們亦在整個案發所涵蓋的時段分別擁有。因此控方強調,即使法庭認為疑點利益歸於A2,仍希望法庭分開分析及考慮所有證供和整個案情的發展。當A1 把爆炸品交給了A2 後,A2 已算是獨立擁有有關爆炸品。控方繼續強調認為兩位被告在作供時不誠實。

📌A1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作結案陳辭補充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控方沒有回應辯方書面陳辭中的三點。

📎第一點
控方只集中於被告是在玩TATP,並沒有提及其他事項及被告是出於學術好奇而進行實驗。辯方指出英國同一法例與香港的有關法例只相差一個字眼。英國的法例指出在可以的狀況下是可管有,除非被告人是有目的才屬於有罪,遂引英國Cookland 案件的上訴案例指出滿足好奇心亦可管有。在該案例中,該被告人在網上購買了一些爆炸物質,因個人興趣及好奇心而作實驗。該被告人進行的實驗不像實驗室助理般這麼正規,這件案件給予有關實驗的定義廣闊,被告人不需指出未來將如何使用、不需要有詳盡及具體的計劃。
英國上訴庭最終裁定實驗或自學沒有不妥。


👨🏻‍⚖️法官提出質疑及看法
法官質疑該英國案例實質包洆了假如沒有顧及到他人或魯莽下作出亦算犯法,反問辯方有否聆聽專家證人的意見,「化學品專家你都冇盤問」、「嚴重性係可以骨都斷埋係咪?」,質疑辯方是否忽略了此點。法官亦表示本案的被告明顯曾在網上搜尋過有關實驗,而從維基百科亦得知TATP 是一種不穩定的爆炸品。辯方遂指出維基百科的資訊未必可靠。法官認為依被告的年紀及其學生背景實際上只可依靠網上搜尋這主要渠道去接收資訊。辯方指被告就是知道有關物質具不穩定,因此很小心地去實驗,在第一次用了很少份量後而未見效果時,他才以鍚紙包裹着涉案物質,然後用「鎚仔」去「揼」。法官質疑:「咁樣點係謹慎?」,並言:「而家大家事後孔明,如果爆咗後果會點?」、「既然第一次冇料到,第二次搵錫紙去包住然後用鎚仔去揼,咁唔係魯莾?你話我聽?」

各方翻查法庭記錄確定當時爆炸品的份量 —— 當時A1 用火燃燒了4 粒份量大約為BB 彈大小的TATP。法官形容如此份量已屬於多,並指根據維基百科的形容,TATP 不穩定,少少碰撞將有爆炸的可能。辯方表示被告因此用鍚紙包裹着作實驗。法官釐清案情,當時A1 先後總共測試了4 次。法官認為既然維基百科已指出只是有一點撞擊,TATP 亦有機會爆炸,而且亦有警告這些爆炸物質十分敏感,因此推斷被告是知道這些物質屬於有爆炸性,但仍選擇增加份量。辯方指被告有科學常識,因此他是逐少逐少加入。法官聞言指:「佢只係讀過integrated science 咋喎」,質疑即使逐少逐少增加份量仍然有高風險。辯方堅持有關實驗並不魯莽,希望法庭着重證供的層面。在被告的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Instagram等等,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出他會如何以TATP 作實驗。辯方又指即使是一位化學老師,知道有關物質是TATP,亦只是以一個紙杯及鍚紙包裹著作處理。

法官表示需要一些時間以考慮辯方的陳辭觀點,但明白辯方的方向。

📎第二點
控方專家證人所作的測試與案情中所用的爆炸品份量不同。

📎第三點
辯方指控方沒有回應當有關彈藥只是用作個人興趣之裝飾時是否違法。遂引一英國案例指該案中的被告人把名字的首字母紋在臀部,而該紋身只屬個人裝飾,甚少外露,指出本案A1 的出發點亦如此。A1 在作供時表示把子彈放在銀包裏只是作為保留及個人裝飾。法官則表示被告曾在作供時提及想用此作炫耀,因此不應考慮其為純粹的個人裝飾。辯方更正有關出發點是隱悔地炫耀。

📎辯方回應控方的陳辭
就控方指被告保留彈藥是作個人裝飾及炫耀這點並不可信,辯方回應因彈藥很難找到,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是可理解。對於控方指法例下甚至連警員也不被容許作試驗一事,辯方回應這並不是法律分析。

📌A2 代表律師的結案陳辭補充
辯方指PW1 - 化學老師張善恩 當時聆聽A2 的解釋指錫紙包裹着的是茶葉,老師接納A2 真的不知道。法官指其實A2 知道錫紙包裹着的並不是茶葉,而是白色粉末,然而法官反問 —— 到底當時被告是因清白卻怕老師介入;還是畏罪而說謊?

PW1 - 化學老師張善恩 在本案中是極關鍵重要的人物。希望法庭考慮以下兩點:
① PW2 - 梁伯安訓導主任 形容事件發生得非常混亂
② A2 在庭上作供時對於事情的發生經過十分清晰,亦很堅定,因此控方沒有任何理由去挑戰被告的作供是可信與否。

辯方強調希望法庭相信A2 的證供 —— 究竟A2 當時知否該錫紙包是包裹着爆炸品。對於一個17 歲的小朋友來說,這是一個十分自然及正常的反應 —— 有老師到場而可能有麻煩,所以打算在學校集會完結後再找辦法處理該鍚紙包。「有人俾咗一包野佢,唔知咩嚟唔想keep,所以歸還」、「係一個中學生好正常嘅反應同諗法,好直接」。

📌各方補充陳辭
控方指辯方所提出的英國案例並不適用 ——「我唔知英國點搞呀,可能佢哋好縱容呢啲爆炸品案」,強調在香港凡是牽涉爆炸品是十分絕對的,即使連警員亦不能作實驗。法官問控方:「1995年已經成廿幾年前嘅上訴案例,有冇新啲架?」控方表示沒有,但強調這是好的案例,有參考價值。

在A1 代表律師補充後,法官指出:「Mr. Kwok,兩個地方喺法律上既字眼係唔同。」法官總結情況變得稍微複雜 —— 因為控方陳述有關控罪是絕對的offense,而辯方則爭辯是非絕對性的offense。因此,法庭需要更多的時間去考慮及思考有關英國及香港就着相關控罪的法律原則。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8日 10:00在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裁決,A1 辯方律師須於2021年6月15日或之前遞交進一步補充書面陳辭,如控方有回應需於七天內作書面回覆,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