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1/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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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8

他一直睡至有撞門聲為止,期間他聽不到有人在單位外表示警察的身份。他聽到有撞門聲後馬上找眼鏡,他亦看到有人走到露台,但沒有留意他們的容貌。他只能確定C不是第一個走到露台。他指出當時感到危險及害怕,因為他不知道外面是甚麼人想借撞門進入單位,所以想離開單位。他指出他沒有留意單位的情況。他形容當時覺得有「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想法。他口中的「大難」是外面的人想破門進入單位。

雖然他在工作上有聽到鏨門聲,他指出這鏨門聲與裝修時聽到的有些分別。他當時聽不到有警員表露身份,他當時認為有惡人想進入單位爆格,例如黑社會,但也不清楚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但他之前並沒有遇過惡人破門進入單位。他眼中的惡人是指説話較大聲,會「凶」人。他當時沒有想過,也不知道警方正破門入屋,但知道警方會在其他案件會破門入屋。他不同意當時逃跑是為了逃避警員。他認為B沒有與黑社會或不正當人士有聯繫。當時他在單位內看見的被告人的行為舉止不像黑社會、惡人或逃避部份人。

他指出他在嚇醒時聞到大陣與裝修場所一樣的白電油氣味。而他在睡覺期間則聞不到汽油味,也對單位內發生的事懵然不知,他在睡覺期間也沒有上廁所和喝水。他在睡覺前看不到汽油彈,也不知道睡覺期間其他被告有沒有製造汽油彈 (因為他看不到)。他自己也沒有製造汽油彈。他接受他在袋中拿起物品及移動會發出聲音,但不確定若將液體倒落玻璃樽會否有聲音出現。

他指出在戴上眼鏡後,其他人已離開單位。即使他已到達露台,也沒有留意其他人在那裏,也聽不到其他人的聲音,也沒有報警的想法。

他在跳到露台後自己走入一個單位,那時他右腳腳跟已受傷,當時他以為是普通抝傷。當他在單位內看見有一個外籍男子時Er...了數聲,因為他的英文很差。其後他看見其他四名被告人,所以他問四名被告人「邊個識英文」,因為希望他們能向該外籍男子解釋事情。之後他看見外籍男子打開大門,並揮手叫他們離開單位。他形容上述過程發展得很快,他估計他們留在外籍男子的單位內的時間少於3分鐘。他指出當時也能肯定其他三位男被告當時有進入單位。但他後來不知道其他被告的去向。

他指出對在11月1日時的三位男被告的衣着與他們在外籍男子的單位時的衣着是否一樣沒有印象。他指出在外籍人士的單位內只有他、外籍人士與其他被告人。他也沒有要求外藉人士報警,因為他不懂英語,而且當時他十分緊張,也不懂溝通。他印象中也沒有人與外藉人士溝通。他在庭上指報警的英文「Call the police」。他當時有問其他人誰可以協助他解釋整件事予外籍人士,但沒有人回應他。他當時也沒有報警的想法。然後他看到外籍人士叫他們離開,再見到有其他被告人離開單位後,他跟着他們離開。他當時有想過那些惡人會再找他們。他認為外籍人士是叫他們離開,所以他沒有特別留在單位。他形容求救的英文是「Please help」,他形容當時自己心急,腦海中沒有這些英文字句。

之後他逃到二樓,D叫他進入名叫至尊重慶雞煲的餐廳內,在D和他進入餐廳一個角落後,當時他跪在地上,雙手倚靠著右邊的椅子。其後他看見有一個掛著布製面巾的男子走過嚟對他大聲說「你哋係度做乜嘢」和「唔好扮嘢,企起身!」,那時他不能反應過來。他在庭上同意指出當時他可以從其他地方離開冠景樓或到三樓其他單位求救。他亦指出他與D當時已直接進入餐廳內部,並沒有進入餐廳廁所的範圍。

他當時看不到餐廳內有任何職員及顧客。他在餐廳跪下時沒有報警處理黑社會惡人的想法,但有致電999召救護車的想法,但有猶豫,因為他有部分個人物品漏在單位內,例如手機,而且當時他認為只是普通抝柴。縱然他看到D有拿手機出來。當時他打算等一會後上去單位拿回手機。但他同意應由警員協助他取回手機。

其後他看見PW10對他說「我喺警察」,其後他被PW10帶到餐廳一邊進行調查,包括簡單調查,即警員問他叫甚麼名字,但他沒有回答,因為他質疑PW10警員的身份,亦看不清楚PW10的警員證。然後PW10叫他坐在一張椅子。然後PW12問他為何會身在餐廳內,他沒有回答,當時他沒有特別質疑PW12的警員身份。PW12再問他是否有需要送院,他說不需要。其後他被拘捕及施行警誡,他亦在搜身時被搜出一個銀包,最後他被套上紙袋及索上手扣,PW12亦為他戴上頭套。然後PW13扶他上單位。在此期間,他印象中看不見D被警員不利,自己也沒有被警員不利。他也沒有向警員表達黑社會及取回手機的想法。即使他當時認為自己是無辜及需求助的人,但是由於他當時思緒未整理好,也沒有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再加上自己第一次在這情況見到警員,所以他不敢說甚麼。

他指出警員當時沒有向他詢問需不需要戴頭套,在他回到警署後,警員才向他解釋頭套的目的。

他當時只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在11月2日時,他亦有看過有關警方權力的新聞。他當時對被戴頭套感到奇怪,他在庭上指出他認為頭套的作用是保護外貌。他從頭套上的兩個小洞看到自己身處單位廁所,他不清楚警員弄歪頭套的目的,但他知道單位內有違規的事發生,他也可以聽到聲音。

在單位內,他看到有其他被告人戴上頭套。他被警員帶到廁所外並坐在一張椅子。然後有人將他頭套弄歪,使他看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再隔一會兒後有人弄正他的頭套。他不同意警員在他們在場下搜查單位,也看不到單位內有搜查。他亦聽不到掃指紋及拍照一事,因為現場也有不同的聲音混雜。

然後PW12及PW13帶他到後樓梯,他在後樓梯內看到有被戴上頭套的被告人,但他不知道到後樓梯的目的。PW13在後樓梯有問他知不知道單位是誰租用及他是否認識其他被告人,但他沒有回應。PW12有再問他是否有需要到醫院,他回答要。PW12當時向他表示先把他送到警署,然後再送他到醫院好不好,他沒有回應。

他指出在單位內的大部份時間都看不到其他被告的樣貌,因他們被頭套遮掩樣貌。

其後他被兩名警員帶回單位,他後面有其他被告人尾隨。在單位內,警員為他們脫去頭套。PW7在他們面前展示搜查令及解釋搜查令的內容,然後其他被告人重新被戴上頭套及被警員帶離開單位。在認領物品程序中,他為了想儘快回到警署,然後到醫院,所以他隨便說了些物品,即衣服、口罩等不會令他犯法的物品,所以有些物品現實上不是屬於他的。在此期間,他用左腳支撐站立。

⭐️葉佐文法官好奇當時他們不指出任何物件應會更快完成程序。他指出當時有指出除有指出個人物品後,亦有隨便說了些物品,以免被警員覺得「乜嘢都冇」,讓警員認為他在配合調查,因為當時他已被拘捕⭐️

然後PW12用手套將他指出的個人物品放入膠袋中,但他不記得PW12拿起他的白色眼鏡盒時盒子的狀態。事成後,PW12將單位內本不是屬於他的白色拖鞋讓他穿着,並為他戴上頭套,其後將他帶回後樓梯。在後樓梯時,由於他站在防煙門附近,他能感覺到有人經過,所以他估計有其他被告進入單位。

他認為他選取的頭盔(Top-cap bump cap hardcap A1+)(P521及P522)是單車頭盔,用以保護自己。他亦認為護目鏡可以在進行工程是保護眼部和游水用。他也認為P525和P526是用作防塵的用具,他曾在五金店看過,不是示威之用。而圍巾(P528),他曾在運動店內看過,作運動之用。而手套則是避免弄污手,他平時上班會用。

他同意隔熱手套是可以在使用汽油彈時保護雙手,手䄂是可以避免上/前臂接觸其他物品。雖然他認為腳徑與示威無關,但他過往並沒有使用的經驗。他同意短襪是可以保護腳部。他同意上述裝備可以「由頭包到落腳」,但他不清楚示威者實際會使用的裝備。但他知道示威者會穿黑衣,戴豬嘴及戴頭盔。他認為生理鹽水是洗傷口之用,他認為與示威活動沒有關係。但他同意有示威者在與示威活動時受傷,而他們也可以用生理鹽水作洗傷口之用。

⭐️話說當E被問及選取牙膏作為自己的個人物品的原因時,#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向E問了一條令人想不透的問題...

「使唔使聞下(牙膏)有冇人擦過?」⭐️

雖然他確認牙膏是新的,他不確定當時有沒有人會過夜,也沒有想過會過夜。

他不能肯定B給予的背包能否裝滿上述物品在B給予他的背包中,但是有機會的。

他同意曾觀看警員的記事冊,也在明白內容後有簽名。這是因為他想儘快前往下一步程序,令他儘早前往醫院,他指出自己以往不會在不實的內容上簽名。當時他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書及看過當中的內容。

其後警員帶他離開冠景樓。在警署時,PW12有向他覆讀口供及展示證物。之後有警員為他的手採取樣本,然後他被帶到取指紋,之後他被帶到313號房間,讓他更換在現場認領的衣物及進行拍照程序。期間警員將他當時身穿的衣服放入一個膠袋中。之後他被帶到報案室等侯救護車送院。

他在整個過程對警員都沒有太大期望。在被拘捕後更沒有期望。

E的辯方證人的供詞: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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