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昨天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15昨天認罪

0959練官自己敲門自己開門,書記上前了解

1002 開庭
D14代表律師透露被告會遲到,有待被告到庭才向其索取指示,法庭果斷發出拘捕令,暫時撤銷其保釋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4裁決部份,現宣讀案情
(1011 暫時與其他人的(1)案情無異,未讀到指控被告有關的案情)
1022 被告於當晚21:40時被警員20902制服,並於21:55被拘捕,當時戴有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過濾口罩等

1029 D4明白並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8月17日再訊,法庭相信屆時未能判刑,下令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代表律師提議法庭可以參閱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其中列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鑒於被告現年19歲,法庭現多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33 現處理D15控罪(3)案情,
同時D14到庭,職員指示他先到庭外等候

1035 D15明白並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1037 法庭重申已撤銷D14擔保,令他先進犯人欄繼續聆訊,稍後才聽取他解釋。主控指控辯雙方已簽署好承認事實,現宣讀。

1108 全部被告對控方剛宣讀的承認事實表示「承認」,先休庭15分鐘予控方與書記處理文件及予律師向D14索取指示,眾被告不得離開本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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