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2/4]

上午進度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傳召PW3 鐵路警區警長 53154 陳海言(音), 作供完畢。

傳召PW4 鐵路警區警員 10969 徐嘉明(音),證人追截D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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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1 後補資料

09:50開庭

傳召PW3 警長 53154 陳海言(音)

繼續控方主問
PW3在地圖P37(1c)劃上以下位置:男厠、7-11、第一眼見到5-8人、應變隊員捉到一個人、PW3撳低一個人。

播P3(2) 一傳媒片段,00:00~01:01,@00:19 PW3認到自己,追緊5-8人,@00:21 一黑衣人擺脫應變隊員,@00:28一黑衣人被撳低,10969協助上手扣,黑衣人戴眼鏡蒙面,聽到佢叫名林XX,但PW3呢一刻在庭上認唔到被告,因為基本上無望過正面。

10:05 辯方盤問(D1律師)
07:14去咗廁所,入去前無特別事,在廁所時唔知出邊發生咩事,出嚟聽到聲行去A2觀察,在30幾個人之中有幾個人進行破壞,嗰啲無破壞嘅人有男有女,只係宏觀,在未有特定觀察之前,唔確定有無人離開。

播片段P1(2d) C93 由07:15:11開始,當刻PW3可能已經出咗嚟,企在7–11附近PW3唔清楚鏡頭拍攝的位置,查看P37地圖,係影住A2電梯和右邊閘機,PW3話唔係咁清楚,因為當時位置只係望到左邊閘機和售票機,鏡頭右下角有女子離開,見到有人行去右邊閘機,隨後有黑衫黑褲人士破壞,正常市民唔會行埋去,同意唔可以單靠衣着決定有無參與破壞。

07:14時係整體觀察,約半分鐘之後,留意到5-8人,係鐵路應變隊員衝入嚟當刻,指出呢一刻之前5-8人有破壞,但唔確定破壞咗乜嘢,第一眼見到佢哋,係破壞緊閉路電視鏡頭;律師指昨日主問時無講過,今日先係第一次講,在當日13:20時做Pol154口供,都無講破壞閉路電視鏡頭,無提及D1係5-8人其中一個,證人表示係見到片段,先記得破壞閉路電視。

播P3(2) Next Digital 片段,00:13~00:30,片段中見到一名著深色衫淺色褲嘅男人跪在地上,佢前面有個鐵路應變部隊人員,舉起警棍似乎打向該男子,佢舉手遮擋、後退,隨後又與該警員一齊追前;PW3確認跪地男子係佢,應變部隊人員想截停佢,唔記得有無表明身份。

律師指應變部隊想截停PW3,呢件事無在證供提及,只交代叫佢一齊截停前面黑衣人,期間PW3視線有無受遮擋?PW3受傷關唔關呢件事?指出口供唔準確;證人回答唔同意口供唔準確,當時記到嘅嘢就寫低,唔同意係選擇性寫。

辯方呈上剛才片段的截圖:PW3與應變部隊面對面,應變部隊貌似舉右手打人,PW3舉左手遮擋,呈堂為辯方證物D1,口供紙為MPF1。

PW3在另一張圖P37(1c)標示出以下位置:7-11,第一眼見到5-8人,佢哋向中庭跑嘅路線;當日見到發生時,只係在WhatsApp group內錄音通知隊員,無通知警長,佢會通知特勤隊李永華和鐵路警區長官。

PW3在另一張圖P37(1c)標示出以下位置:7-11,第一眼見到5-8人,佢哋向中庭跑嘅路線;當日見到發生時,只係在WhatsApp group內錄音通知隊員,無通知警長,佢會通知李永華和鐵路警區長官。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覆):
- D1不是5-8人其中一人(唔同意)
- 見到警員衝入嚟,情況混亂(同意)
- 一班黑衣人逃跑(同意)
- 亦有市民離開(無留意,不在觀察範圍)
- 係片段內就見到(同意)
- 當警員衝入嚟,市民會唔會跑向警員(答唔到)
- 當時身處該處的人,身份會有誤會(同意)
- PW3無攻擊行為都被截查,正常人都會驚拉錯人(應該無機會)
- D1無在閘口作出破壞(唔同意)
- 唔能夠確認D1有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
- 唔能夠確認D1有參與損壞(唔同意)
- 唔能夠確認D1在被撳低前由邊度去邊度(唔同意)
- 唔知D1嘅角色(唔知)
- D1有機會係路人(唔同意)
- D1有機會係離開緊,但走唔切被拉(唔同意)

11:07~11:20 休庭

辯方盤問(D2律師)
播CCTV片段P1(3) C94 07:14:25~07:14:40,拍攝左邊閘機,有一紅衣女子穿越黑衣人群進入閘機,律師指證人的口供(MFI1)紀錄:「破壞期間,無一般市民行近」,並不準確(不同意,因為呢一幕唔知係在厠所出嚟之前定之後)。

控方無複問,證人作證完畢。

11:32 傳召PW4 警員10969 徐嘉明(音)

控方主問
PW4在2019年11月11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06:00返工,被派到沙田站排頭街,06:56到達,近A1出口,在車上等,當日穿着黑色行動工作服,配備法德魯防暴槍;07:14收到通知有30-40黑衣人由中庭去沙田站,隊員落車去協助,07:15由A1出口入港鐵站範圍,望入去A1出口,在距離20米外,約有30名黑衣人向新城市廣場方向跑過去,多數向中庭跑緊,PW4向中庭追過去,追到近中庭,追近一班黑衣人,見到一個黑衣男子,向男子講「警察,咪走」,佢無理會,佢着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黑色鞋、戴眼鏡、頭套、黑色cap帽、黑色背囊、啡黑色手套,頭套包曬個頭,只露出雙眼,再戴cap帽,追上前捉住,佢掙扎企圖逃走,捉住約4秒,俾佢掙脫左,走甩咗,向沙田廣場方向逃走,有兩個同事53154鐵路警區警長,和34739應變隊警長,幫手捉住男子,當時距離7-10米,PW4上前協助制服,撳佢在地上,與34739上膠手扣,制服咗之後,男子重複嗌佢個名,環境混亂,將D1帶去沙田站A出口閘機位置坐低等候。

由於當時只能見到D1雙眼,在庭上辨認被告時,只能確認有七成相似係D1,法庭叫D1除口罩,PW4覺得有八九成係。

11:56~12:13 休庭

辯方盤問(D1律師)
07:14收到訊息:有30-40人黑衣人行緊,手持工具。同意律師指訊息內容只係講人數、服飾,無講進行破壞,07:15 由A1入港鐵站,攞住大口仔,見到大約30人,當時好多人,分散左左右兩邊閘機通道,追截路線經過右邊通道。

睇P3(2)片段,播放器時間00:09 見到有兩名黑色工作服警員跑緊,PW4認唔到係邊個同事。

PW4不同意律師所指追截過程當中,視線會被扶手電梯所阻,因為追截時跑緊,係有一段時間遮擋,但遮唔晒會移動;追截是有叫「警察,唔好走」,距離約一米,講咗一次,到捉到佢為止,因為時間短,無時間講第二次,律師指現場多人多雜聲,就算作出警告都未必聽到(有可能),就算聽到,有可能反應唔切(唔知到)。

PW4同意律師所講,07:15去到A1出口位置,當刻見唔到有破壞行為,只係倚靠通信機嘅訊息,對於呢班人有懷疑。

D2 & D3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54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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