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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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總督察陳喬崔,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尚未完成,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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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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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上方內容從缺)

🔦🔦🔦🔦被告管有鐳射筆的辯解🔦🔦🔦🔦
被告於案發當日需要向上司簡報某project,於簡報過程會使用到鐳射筆,過程中一共需要兩枝鐳射筆,其中黑色外殼能發出紅色光束的鐳射筆供其自用,而白色外殼能發出紫色光束的鐳射筆供其上司使用,讓上司可於有問題時使用鐳射筆指出,該場簡報共有5人以及被告參與,簡報完畢後,被告就將鐳射筆放進他左邊褲袋。

被告稱他的慣用手是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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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之事發經過📍📍📍📍
dw1是被告所屬公司之同事,但兩人並非在同一地方工作

被告於約下午6:00收工,與dw1相約於九龍城食泰國菜,被告與dw1各自前往九龍城某餐廳,被告於約晚上7:00到達該餐廳,直至約9:30與dw1一同離開,然後他們去到餐廳附近有長凳的地方傾偈,約15分鐘後,他們覺得在室外傾偈不太舒服,逐打算尋找室內地方繼續傾偈,他們第一時間想到黃大仙中心,因為他們較為熟悉該處,而且該處較接近他們屋企,亦可以從該處步行回家,於是他們決定前往黃大仙中心南館

辯:有咩嘢傾要傾咁耐?
被告:因為佢已獲分配所屬project 我地工作上冇乜接觸 我地傾左各自工作上 技術上嘅問題 亦都有其他嘢
辯:仲傾乜左嘢?
被告:因為宜個係新興行業 所以亦有提宜個行業嘅前景
辯:仲有冇其他?
被告:佢當時都諗住讀書,佢有問我進修問題
辯:你地點去黃大仙中心?
被告:行過去
辯:點解要行過去?唔考慮搭巴士?
被告:當時唔知有咩巴士過到去 同埋都係行十幾分鐘就到
辯:咁最後用左幾耐?
被告:大約15分鐘 sorry 係45分鐘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1),據他所述,地圖顯示的位置是黃大仙九龍城一帶,辯方問被告案發當日大約於甚麼位置晚膳。被告回答,於黃珍珍泰國菜館附近位置。辯方著被告於地圖(D1)上畫一條線,以標示被告與dw1由餐廳前往黃大仙中心的路線

辯:咁你剛剛話用左45分鐘行到嗰個位置 點解要咁耐 ?
被告:因為我地一路行一路傾 所以行得比平時更慢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另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2),據他所述,地圖顯示的位置是黃大仙中心,他著被告於地圖(D2)上打交叉,以標示被告與dw2剛抵達黃大仙中心南館時所身處位置。據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述,交叉位置於黃大仙黨鐵站C2出口

辯:我想問你地去到宜個位置你地見到啲乜
被告:我地本身去到黃大仙南館都想睇下北館
辯:點解想去北館
被告:因為到左南館 都覺得差唔多 想去望下北館
辯:北館有咩睇
被告:有啲商店可以睇下

於是他們便動身前住黃大仙北館,途中經過一條天橋,該天橋連接住北館和南館,當時應該十點幾,他們透過天橋之玻璃幕牆見到龍翔道有示威者聚集及堵路,被告與dw1認為該處不太安全,於是他們決定折返,前往稍遠嘅公園坐下,並繼續傾偈。

辯方代表著被告於地圖(D2)畫一個圓圈⭕️,以標示該公園於地圖上的位置。

辯:我想問你你見到行到北館已見到有宜啲情況 覺得唔安全 咁點解唔選擇入商場 ?
被告:因為驚 因為商場喺龍翔道側邊?
辯:驚佢地湧入定怕乜?
被告:驚佢地湧入商場
辯:所以你地選擇點做?
被告:搵公園坐低
辯:點解覺得嗰個公園安全?
被告:因為宜個公園同龍翔道相隔左兩條街 我地覺得安全 同我地屋企亦相近

直至凌晨12:00與dw1離開公園,在睦鄰街 沙田拗道交界分道揚鑣,其後,被告沿住沙田拗道往龍翔道方向前行,被告指出他較常朝住該方向回家,被告表示當時打算沿住龍翔道歸家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另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3),著被告於地圖上畫一條線,以標示被告打算從當時身處沙田拗道往龍翔道之位置打算回到屋企的路線

辯:咁你嗰時點解打算沿龍翔道番屋企?
被告:因為嗰度算短嘅路程 十幾分鐘就番到 我見到龍翔道之前嘅示威人士已經散左 所以我斷定係安全 所以我就咁番去

不過被告最終並沒有抵達龍翔道,因為被告中途發現警方於龍翔道設置了road block ,於是被告決定沿住沙田拗道背向龍翔道方向折返,睇下有冇番屋企嘅路。最終,被告於睦鄰街公園看見六名警員,該批警員沒有築起實物防線,被告向其中一名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詢問「有冇路可以過去」,證人回答「搜過身先喇」,其後,警員就於被告左前褲袋搜出兩支鐳射筆以及在被告背囊內搜獲一把錘和一把鉗及四把剪刀,及後宣佈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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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管有錘及鉗的辯解🛠🛠🛠🛠🛠

被告人是某社區中心的委員及導師,服務約七年。

被告解釋於案發當日他所攜帶的一把錘及鉗用於維修某社區中心的木櫃,該木櫃是用於裝物件和書本,被告同意該木櫃是書櫃。

被告稱於星期四晚上,中心總監致電他,囑附被告於星期六教班之前維修導師坐位後面的木櫃。

辯:木櫃點樣損壞 要點樣維修
被告:木櫃嘅木板係分層嘅 啲木板似用木塞形式 啲木塞因長期使用有啲壞 需逐粒蚊走
辯:木塞係點嘅
被告:一啲嘅木塞係圓柱體嘅
辯:木塞有咩用
被告:盛住木板
辯點維修?
被告:用鉗將木塞蚊出黎 再用錘放番啲新嘅木塞上去
辯:係咪中心總監交代你維修
被告:係
辯:佢有冇叫你帶工具
被告:佢只係叫我帶錘同埋鉗
辯:你中心有冇宜啲工具提供?
被告:冇
辯:星期六先要做 點解星期五要帶住
被告:我本身嗰人冇乜記性 所以當我收到電話我就放鉗同錘入袋 。。。。
辯:因為帶住都重 你唔覺得重嘅咩?
被告:我平時袋都ok重 有聖經、遮、水樽 switch遊戲機 我相信帶多個錘都唔會好重

⭐️嚴官希望了解維修木櫃的方法以及木櫃的構造,問及辯方有沒有相關木櫃的圖片,辯方代表大律師回應沒有,辯方代表大律師提議被告在紙張上畫出木櫃的樣子,於是被告在白紙上繪畫木櫃的樣子(圖紙後被呈堂為證物D4)

嚴官:所以宜家係話L住層板嘅木塞壞左?
被告:因為層板有少少下垂
嚴官:層板下垂我可以想像 咁木塞呢?
被告:咁樣 (做左個手勢)
嚴官:即係向下?
被告:係
嚴官:係咪一個多層書架黎?
被告:冇錯
嚴官:正確黎講係咪將啲木塞放落新嘅位置?
被告:即係嗰木塞嗰位出左問題 調節番啲高度 因為佢都有一排
嚴官:木塞幾深? 你做建築㗎嘛
被告:入板位大概1cm深
嚴官:方形定圓形 幾多分位
被告:大約5mm
嚴官:即係5mm嘅位入1cm嘅位置係向下
被告:我覺得1cm係深 唔計突出 突出黎都係1cm
嚴官:即係成個5分位大嘅圓木塞係5mm長1cm深?
被告:係
嚴官:層板呢?
被告:層板唔需要更換
嚴官:層板未彎?
被告:微微彎曲但可以繼續使用
嚴官:嗰架係咪夾板?
被告:係

辯方申請將被告人繪畫的圖紙列為證物(D4)

辯:跟進問題點解要用鉗同錘 點樣用
被告:鉗用將原本插入嘅木塞蚊出黎 錘仔係放番新嘅入去
辯:用手唔得咩?
被告:雖然佢微微向下彎 但都係要用鉗

嚴官:嗰櫃係咪似嗰啲宜家家俬嘅組裝櫃?
被告:可能係handmade

辯:我地繼續呀 剛剛清晣問左你鉗同錘用途 你話平日都帶好多嘢 你今日有冇帶背囊?
被告:有
辯:可唔可以拎過黎睇睇?
被告從證人台走回被告席,並拎起背囊。
辯:案發當日孭嘅背囊同今日宜個差唔多重?
被告:差唔多
辯:你嗰日背囊帶左乜?
被告:尿袋 電筒 兒童教材 碎紙 switch遊戲機 雨 遮 file仲有其他
辯:書本呢?
被告:都有啲
辯:或者聖經?
被告:呀係 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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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管有剪刀之辯解✂️✂️✂️✂️

被告是某教會兒童主日學的導師

被告稱涉案的四把剪刀是他為參加兒童主日學低班的小童而預備。於2019年10月6日星期日被告需要於教會教班,教導學童唱詩歌 講故仔 做勞作 玩遊戲,星期日當日要做勞作,需要用到剪刀

辯:點解要帶定鉸剪 仲要帶4把
被告:預備俾兒童使用
辯:教會冇提供鉸剪咩?
被告:教會本身有少少 但嗰排本身多左兒童 所以我帶多四把 以備不時之需
辯:兒童主日學細路幾大?
被告:小一至小三 我教低班 高班係小四小五
辯:你要教咩年紀嘅小朋友?
被告:小一至小三
辯:你星期日先去 點解星期五帶住?
被告:因為我平時會預備定 如果我星期六時間喺中心我需要教班我有lunch break可以試做勞作

辯:除工作外需要用到鐳射筆 仲有冇任何情況需要用到鐳射筆?///有冇用鐳射筆作傷害人嘅意圖?///有冇用錘同鉗同鉸剪破壞任何人嘅財產?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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