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審訊[1/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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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PW2 - 偵輯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當日在3樓對被告的觀察

🔹PW2 主問
📌案發經過概要
時任油尖區特別職務隊第二隊,10:30開始當值,11:45上級姜女督察作訓示,PW2被指派到海港城喬裝途人,因有情報指海港城有人有擾亂秩序行為,需防犯任何人於海港城作出非法行為如集結或刑事毁壞。

PW2指當日有「和你Shop」號召於商場叫口號作反對政府活動。訓示後一直留於警署至5月24日下午四時才到海港城執行職務。直至約6時,到達海港城店舖,見人群在上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當時觀察到一男一女和應口號,引起PW2注意。

18:00前PW2經港威商場行往海港城海運中心,18:00前未有特別事情發生,只是喬裝途人,周圍行,無特別野做緊,期間聽到3樓有喧嘩聲,所以前往觀察。當時由警長33347帶隊,現場還有女警員19930。

18:00時PW2身處海港城3樓Ralph Lauren,(位置標注於P7: L3平面圖),當時見到欄杆有50-60人聚集,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一男子叫「時代革命」,同行有一女子,引起PW2注意,之後一直保持1-5米距離觀察,二人一直徘徊,男子間中會呼叫口號。

直至18:11,2樓連卡佛有防暴進場,發出警告,兩次警告後,男子行近玻璃欄杆向軍裝同事講「721又唔見你地出嚟」,軍裝同事衝上來截停二人。PW2認出其中一名軍裝同事為警長493,(本身PW2私下認識該警長),遂打電話告知警長該對被截停男女在上址參與非法集結,但PW2無前往截停位置亦無表露身份。

📌人群聚集位置及行為
50-60人分佈於3樓欄杆位置,周圍都有,例如證物照片8-9 中的Ralph Lauren(313號鋪)和Boggi Milano(317號鋪),而313&317位置均朝向玻璃欄杆。

未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前,在場人士亦有大叫其他口號(如黑警死全家、香港人報仇等)。

📌受觀察男子的行為
男子叫「時代革命」時,與PW2距約一米,PW2唔識形容聲浪,但確認是前方男子(朝玻璃欄杆方向)發出,因口罩有郁。PW2當時在男子左邊(於草圖上標示位置) 與男子之間無障礙物,光線非常充足,能清楚見到男子大聲叫。

男子身穿黑衣、黑短褲、黑鞋、白口罩。有一女子尾隨男子,一直與男子同行,緊貼男子,叫囂一刻女子腳步稍有停頓,觀察期間二人一直徘徊。

📌觀察二人時的細節
PW2為隱藏身份,不會站於固定位置,不時郁動,避免惹人懷疑,但保持在固定範圍內繼續觀察該一男一女。

男女徘徊位置距離PW2約1-5米,PW2約5、6點到現場,男子叫「時代革命」時PW2冇記錄當刻時間,觀察二人直至防暴到場,估計整個觀察期約10分鐘。

全程10分鐘,PW2視線無離開二人,徘徊間口號聽得唔清楚,故無在口供記錄低,只知二人口罩有郁,有和應口號,但環境嘈吵聽唔清楚內容,和應時二人朝向玻璃欄杆。

18:11時PW2因清楚聽到警方發出警告,故知道防暴進入L2。警方警告時L3在場人士繼續叫囂,大部分無理會警告。18:11首次警告後,相隔好快就有第二次警告,當時PW2向Boggi Milano(OT317)行過咗少少,令自己視野更廣。

第二次警告後,一部分人離開現場,同時防暴突然衝上嚟,在場人士立刻四散。男子行去玻璃欄杆位置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當時PW2距男子約3米,兩者間無障礙物/其他人阻礙視線,男子身旁有女子一起。當時只有男子叫,無其他人叫口號,故PW2聽得清楚,叫完後防暴同事從313號鋪左邊樓梯跑上嚟,男子向PW2方向移動,後被防暴截停。

📌截停後
截停二人後,PW2認出警長493,致電493確認二人有參與集結後離開。防暴亦有截停其他人,但實際數目已忘記。警長493有與其他防暴一起,但忘記實際警員數目。期後主問下PW2改稱:唔肯定有冇其他人被截停。

主問澄清PW2身處位置與截停位置距約3米,視線無受阻,截停二人時PW2睇唔到他人被截停。換言之,PW2打比警長493時無需確認截停人士身份,PW2:我肯定係呢一男一女。

🌟PW2從庭上認出被告為該男子

📌播P3海港城3樓CCTV
約17:58開始播放約一分鐘

PW2不能肯定自己到達所標示的位置未。但於17:59:29認出被告及同行女子。PW2形容被告黑衫、黑褲、黑鞋、黑短髮、無眼鏡/飾物,同行女子則黑衫、黑褲、白鞋、金色長髮,二人戴白色口罩。

📌播放P4 316號鋪CCTV
內有5個檔案,法庭叫警員記錄檔案相關時段
約18:03開始播放
PW2於18:03:58認出被告。當時二人未進入PW2監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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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主問完成,盤問進行中

🔸PW2盤問:
📌男子身上物品
PW2監視被告約10分鐘,對被告衣著打扮外觀熟悉,衣著及身上物品為辨認時重要參考。

辯方想再次確認男子只是黑衫、黑褲、黑鞋、白口罩,身上無其他衣物及飾物,PW2回應:「唔係,有啲無記錄,男子身上有淺色斜孭袋,唔肯定男子身上係咪有其他物品。」辯方反稱PW2補錄口供時應記憶猶新,但記事冊無寫有斜孭袋,口供亦無寫,主問下亦無提出有袋,律師質疑PW2睇完片見到有個袋,於是在盤問下補充,PW2不同意。

P1相冊照片15顯示黑衣物襯落近乎米白色的袋,色差好大,顯而易見,PW2同意認個袋就可以認到人,但仍沒有寫落記事冊?PW2道歉:「唔好意思,我寫漏咗,但正如律師先生所講,個袋好易認,所以我辨認到被告。」PW2補充:「主問下唔講係因為冇回想到,除咗個袋辨認到被告,仲有一名同行金髮女子。」辯方律師再問PW2為甚麼在盤問下就回想到個袋?PW2 解釋:「因為律師先生你提示我『身上』嘅嘢,我就回想到。」

辯方律師指出男子其實手持水樽,PW2忘記男子是否手持水樽。

🎞播放P3海港城3樓CCTV
由17:58:38開始播放
PW2同意從片段可見男子手持疑似水樽。

(證人避席)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的是被告,辯方案情為被告手持水樽。辯方指自己將直接指出案情,質疑PW2監察的人並非被告。辯方亦會爭議後段被告有叫口號。

(證人回到證人台)
PW2不同意自己並非跟隨被告,律師指被告手持物件有一定體積,顯而易見。PW2指如果被告有手持水樽會見到,但承認口供及記事冊均無提及水樽。PW2不同意自己監視的男子不是被告。

📌觀察被告的原因
現場有約50-60人,多人叫囂,為什麼只針對被告?
PW2解釋自己與被告距離近,只是約1米,而被告叫口號後引起自己注意,同意是因被告接近自己而觀察被告。

PW2沒有記錄自己服飾,已忘記。辯方指PW2連自己服飾都唔記得,PW2同意若無記錄下不會記得被告衣著。

📌PW2進行觀察的位置
辯方指PW2進行觀察的位置其實有牆遮擋,望不見中庭,PW2不同意,反指律師所講的走廊位應在觀察位置的下方。澄清位置後,PW2指自己會望唔晒成條走廊,只係望到頭個邊。

PW2澄清自己在觀察位置的一帶走動中,能望到走廊,視線沒有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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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盤問未完成~~
盤問內容請按此參考第二天的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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