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2/4]

下午進度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14:44 開庭

傳召PW5 警員 14508 吳劍龍(音),拘捕D2,作供完畢。

控方還有一位證人,估計明早可以完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0:0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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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1 後補資料

14:44 開庭

傳召 PW5 警員 14508 吳劍龍(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5為鐵路警區應變部隊隊員,當日06:00當值穿黑色行動服,持透明圓盾,06:56去到排頭街,在警車上standby,07:14從通信機收到訊息,有人破壞,手持武器,30-40黑衣人,約有6名警員落車(唔肯定),在排頭街跑上去沙田火車站支援,跑上天橋入港鐵站A出口,見到沙田站內有30人跑出黎,黑衫、黑褲、戴黑色帽、蒙面,孭黑色背囊,距離一批人約15米,近客戶服務中心嗰邊,PW5向前跑,到大概距離五米,發現一男子,佢戴黑色帽、黑色面罩、黑衫、黑褲、孭背囊,跑到7-11,截停佢,當時佢向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跑緊,第一眼見到佢時,佢喺嗰班人之中一齊跑緊,(PW5在P37(1)畫出發現黑衣人時的位置,和截停該男子時的位置),撳住佢攬住佢個膊頭,佢掙扎,撳佢在地下,叫咪郁,男子望住走緊嘅人群嗌:「唔好走,救我」,大聲咁嗌咗幾次,有人回望,期間男子企圖掙扎起身,再撳落地下,直到6807過嚟幫手,協助上手扣,在庭上認出D2,在售票機位置拘捕,等候其他人上車返沙田警署。主控展示各項證物給PW5確認。

15:13 辯方盤問(D2律師)

06:56在排頭街standby,07:14得知訊息,落車上新城市廣場,排頭街距離A1出口有二百多米,PW5同意持盾跑左二百多米,在A1出口外未見到30人,直至去到畫出的位置先見到,當時仲未見到D2,再跑前5米先見到,之前無見過D2做咩行為。

呈上從P3(2)片段中的三張截圖,顯示有男有女戴上口罩,律師向PW5指出:當進入沙田站時PW5見到有唔少市民蒙面(唔記得),有非黑衣人都有逃跑(唔記得),沙田站內有不少衣着相近人士(唔記得),去到第一眼見到30人位置時,有啲唔係黑衣人(唔肯定),指出當時情況混亂(同意),PW5無一個準確觀察(同意)。

再呈上從P3(2)片段中的四張截圖,顯示有普通市民跌倒,有黑衣警員攔截市民,指出唔係刻意市民都被警員截停(唔肯定)。

律師指PW5無見到D2犯案,只係同從通信機知道破壞售票機嘅人嘅衣着同D2一樣,以此為拘捕基礎(唔同意),指出黑衫黑褲係普通衣着(同意),有機會拘捕普通市民(唔同意),對黑衣人有偏見(唔同意)。

PW5截停D2,撳落地下,無作出警誡,因為情況混亂,未制服佢,環境好嘈,有人走過,有人叫囂,情況唔適合,唔同意因為戴咗頭盔走聽唔清楚D2大叫。

律師再向PW5指出辯方案情:
D2無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D2無做過刑事毁壞(唔清楚),D2只係路經現場(唔同意),D2因為黑衫黑褲蒙面就被截停拘捕(唔同意)。

15:45~16:00 休庭

D3律師盤問
PW5在P37(1d)劃出見到30人時,身處近沙田站第35號鋪的位置,唔肯定近35號舖的閘機有無黑衣人,唔記得中間有無黑衣人,律師指出如果中途有黑衣人,就會捉果班人,PW5指唔可以全部同意,因為收到通知,有人破壞閘機和售票機,唔會漫無目的咁跑。

16:06 控方無覆問,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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