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2/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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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2: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DW1:E的女性友人

她與E是街坊的關係。她在一次放狗時認識到E,而因為她隔天晚上會前往放狗,所以會在E下班時碰到E。

在2019年10月31日約18:00時,她與街坊在旺角某冰室吃飯。在約20:30時,她們約E在先達廣場見面,目的是看電話殻及螢幕保護貼。她們一行人在22:00時離開旺角,而E沒有跟隨並先行離開,但沒有交代前往何處。至此之後她沒有再見到E,直到2019年11月尾才在監獄重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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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E的家人

他的職業是傢俬裝修木工,若果他當天要上班,會約08:00時離家。而他與E等家人同居。他形容他與E的關係親密,但不清楚E牽涉的控罪嚴重性和本案的細節,因為他不會過問。

他曾在2021年5月18日沒有律師提醒下主動為家中拍攝了一些照片,內容大致是E家中的一些佈置。

每當他起床離開房間時,都會看到E正在客廳睡覺。在2019年11月1日早上時,他在梳洗期間沒有看過E曾起床。

他指出即使他們在客廳內會發出雜聲,例如行路聲,E也不會醒。他們也不會特意叫醒E。

他當天在17:30時下班,並在約19:00時回到家。當時他看到E正坐在椅子上玩手機。那時他準備晚餐予他與E,但E後來表示會出外吃晚飯。雖然他希望E在吃飯後才離開,但E沒有理會,並在約19:50時出門。

他指出E就讀中學時已經有出夜街的習慣,通常會在00:00前會回到家中。當E開始上班時,他已會在03:00至04:00時才回家。但他沒有理會,因為「仔大仔世界」,他不會管。所以他不知道E出夜街的去向,而E也沒有特別告訴他。此外他也不知道E在案發時的上班時間。

在之前,他眼見E因從事速遞行業而日曬雨淋,他不希望E如此辛苦。所以他後來介紹E予他的上司,即陳姓上司,陳姓上司後來讓E加入,即成為學徒。雖然他曾與E一同上班只有數天,但他形容E做事不錯,不會偷賴。他指若有人一個月會上班18天,也是「返得足」。

他指出若是平日,學徒也要上班。而他在案發前已知道E在北角上班一至二個月。

他不知道E在2019年11月1日沒有上班。雖然他指出E當時可以因地盤開不到工而休息,但他不知道當天E工作的地盤是否開不到工。他亦不知道陳先生是否曾對員工表示缺席上班需告訴陳先生,但他本人不會這樣做。

他在2019年11月2日時已沒有見過E,也沒有人告訴他E被檢控。他後來得知E被柙的地方是因為懲教人員曾用電話告知他的家人這資訊,而該家人再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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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E的男性友人

他的工作是裝修工人,與E任職同一間公司。他是在工作上認識E,因為兩人的工作性質接近,他會教授E一些裝修技巧。他認為E是謙虛、善良、單純、冷靜和情緒波動較少的人。後來他們自然地變得親近,偶爾會一起吃飯,可稱是「亦兄亦弟」。

在2019年11月1日,他在上水下班後前往荃灣,期間用電話約E到荃灣吃火鍋。最後一共有8人吃火鍋,當時他們有喝汽水及啤酒。在吃火鍋後,他、E與兩位朋友一同吃甜品直到翌日約01:00時,以免阻礙店舖下班。之後他們再在附近便利店買了8罐啤酒,並一同在附近公園再喝酒至02:00至03:00時。他形容當E在之後表示有事離開時,表現雀躍如「嘴角含春」,令他印象深刻。他在之前吃飯時認為E比較靜,後來在公園則以用手機覆訊息為主。之後他目送E乘的士離開,並指出E在乘搭的士離開前曾問他有甚麼車前往灣仔。

他會在月尾報更予上司。他在2021年5月16日曾向女上司索取E的出糧紀錄表,也即是出勤紀錄表,希望能證明E確有上班。而E上司及女上司也願意將E的出糧紀錄表交予他,是因為他們也想證明E確有上班。

當時他預期會在一星期後會再見E,因為他上司向他提及想將E調去上水的地盤工作,但他們在2019年11月2日晚上聯絡不到E。他上司也有在翌日晚上嘗試聯絡E,但不成功。

他上司會體諒員工偶爾缺席一兩天上班,但不可以連續三至四天缺席。若果上司問及原因,他亦會如實與上司交代。他認為一個月上班18天不算開足工,他亦指出E缺席上班的頻率較多。雖然他知道E在11月1日沒有上班,但沒有特意向上司交代。他自己本身也不會特意告知上司有誰缺席上班。所以即使E在2019年10月27日時沒有上班,他也沒有吿訴上司。而他平時也不會過問E有沒有上班。

他與E在過去有偶然就社會事件討論,但彼此不會特別談起。雖然E也有向他偶爾提及社會事件,但只是一句起,兩句止。

他指出當E工作時,E有佩戴眼鏡,但E收工後偶爾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對11月1日至2日期間E有沒有戴眼鏡表示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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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完結。

審訊涉及的議題: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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