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2/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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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 偵緝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當日在3樓對被告的觀察

🔸PW2盤問(續)
詳情請參閱審訊第一天內容

📌被告的行為
PW2指被告靠近玻璃欄杆位置,但有沒有經過/行近Ralph Lauren門口就不肯定。

🎞播放Ralph Lauren CCTV
18:02:16可見被告及同行女士,觀看片段後PW2同意被告有經過門口,但不同意被告係行街。

PW2 指自己6點到場但非6點開始觀察,被告與女子經過Ralph Lauren時,PW2並未開始觀察二人。由PW2開始監察二人後,被告無經過以上走廊。

辯方疑惑既然PW2當時未開始觀察,是以甚麼基礎判斷被告當時唔係行街,PW2指以被告之後的行為判斷,後稱同意18:02時被告做緊咩不能肯定。

辯方律師想PW2在P7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到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時、被截停位置、以及途中行走的路線。PW2指只能表達大概行經範圍,標注後的地圖列為證物P7C。

P7C路線圍繞Ralph Lauren,未到Ralph Lauren門口位,即監察男子間,男子無行經Ralph Lauren門口。

📌男子的位置
PW2澄清男子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時不是靠於玻璃欄杆,而是在走廊上。昨天主問時PW2指男子行向玻璃欄杆後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解釋男子是向玻璃欄杆位置嗌,而非行到欄杆嗌,即使只向玻璃欄杆移動,但未到達欄杆。

PW2口供寫男子「行到」玻璃欄杆位置向警方嗌「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稱口供上用錯字眼表達。記事冊亦寫「行到」玻璃欄杆,同樣是記錄錯誤。律師指出錄口供及寫記事冊時應記憶最深刻,現在的記憶混淆,對當晚描述錯誤,PW2不同意。

P1相片冊相片9 顯示玻璃欄杆位置,PW2同意被告沒有接近欄杆位,再澄清口供及記事冊記錄錯誤,被告只是向欄杆方向叫,非走向欄杆。

🎞播放P5 Ralph Lauren CCTV
18:10:50開始播放
PW2指自己不肯定是否已經監視被告中,18:11:29顯示男子再經過Ralph Lauren門口,PW2指不能肯定片段的是該男子。隨後一名黑衫褲金髮女子跟隨男子。PW2遂同意男子為被告。

片段繼續播放18:12:20至防暴衝出,PW2確認此時段仍在監視被告,片段顯示被告有經Ralph Lauren門口。

播片前PW2肯定被告無經Ralph Lauren門口(指被告「無行到咁過」)播片後PW2又指片中時段唔係監視被告中。

PW2說法前後矛盾,辯方律師重新盤問。PW2堅持被告經過Ralph Lauren門口後才開始監察被告。

📌案發時序
律師澄清時序,即PW2約6點到場,見到被告和應口號(應在18:00-18:11期間),18:11防暴進場,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最後被告遭防暴截停。

片段中顯示Ralph Lauren人流多,應拍攝防暴進場一刻,PW2稱不肯定,因自己不是與CCTV同一角度觀察現場。

📌PW2觀察時間
PW2指自己作供冇話觀察被告10分鐘,而是觀察大環境10分鐘。(直播員:😮😮😮咁都兜到?)辯方律師讀出昨日主問內容及口供,PW2堅持自己並非觀察被告10分鐘。

P5片段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uren至截停接近2分鐘,PW2指自己從第一眼見被告至截停觀察約3分鐘。根據證供,PW2第一次見到被告應在防暴進場前,但不肯定中間相距時間。

📌PW2觀察對象的行為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被告從無叫囂及亦不同意自己監視的男子並非被告。

播放前片段前,PW2指防暴進場後,男子隨即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播放P2 隨身攝錄機
PW2同意片段中聽唔到有人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不肯定是否有人叫其他口號。PW2不同意律師指出其實無人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對現場其他說話無印象,如黑警、賣國賊等。

📌商場內的人群
昨日主問時PW2描述聚集人士主要圍繞欄杆,而通道人群是正常購物市民。
PW2原本不同意商場內有購物市民,但又不同意所有人都是聚集人士,最後指只有小部分是購物市民。

📌集結目的
昨日主控曾問:「反對政府行動,是否上司給予情報?」PW2現回答不同意,是自己從網上消息(如討論區)得知,但無求證,參與集結人士無特別dress code。

PW2不肯定現場是否只有被告穿黑衫黑褲,同意即有可能有其他人黑衫黑褲。

📌截停時
PW2忘記被告被截停前有否特別行為,及忘記當時被告行走方向。

截停後PW2無再繼續觀察被告,行開至安全位置打電話比警長493,PWw指自己仍在附近範圍,但視線是否脫離被告無太大印象。期後又同意因自己行開咗,視線不在被告身上。

PW2不同意自己沒有「見證」警長處理緊咩人,雖然與警長通話間視線有離開過,但又有望到被告,並有同警長確認被告身份。PW2在P7C上標注自己打電話的位置。

PW2打電話時唔會全程望住被告,因想隱藏身份,若全程望住便會被人知身份,當時與被告距約1-3米。PW2相信只要選擇近距離打電話、不直接同警長對話、唔望被告就能夠隱藏身份。即使PW2堅持有望話被告,但不能描述警長與被告的互動。

📌電話內容
PW2指自己是YC2隊,能辨認面前的男女剛才有參與非法集結及叫口號。(因本身認識沙展,PW2無講自己名及no.)

PW2以自己私人電話打去警長私人電話,辯方疑惑既然二人相識又點解要提及自己駐守單位?PW2指覺得警長要知。

律師指出PW2當時不能辨認被告,沒有見到監視男子有參與集結,即使有,該男子亦非被告。PW2不同意。

PW2指警長截停的人士只有該對男女,不同意會有誤會,即警長截停人士非自己監視人士是不可能。

18:11防暴進場後PW2沒有再聽到有人叫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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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控方希望休庭5分鐘索取指示。

11:47再開庭,進行覆問。

🔷PW2 覆問
警方到場比警告短時間後有防暴上樓同時間有第二次警告。以下為案發時序

1️⃣
第一眼觀察男子係叫「時代革命」時,在第一次警告前發生。相隔很短時間(沒有確實時間)後聽到第一次警告。

2️⃣
第一次警告後,相隔很短(忘記確實時間),受監視男子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

3️⃣
叫「時代革命」及「721又唔見你哋出嚟」之間時間相距答唔到,PW2形容為「快」

📌觀察男子的時間長度
PW2確認盤問下更正的時間準確,之前會矛盾描述是因第一眼見被告無記錄時間,盤問下睇片後才分析到第一眼見到被告時間。P5片段PW2在盤問前無睇過。

📌觀察位置
沒有補充及澄清

📌截停階段
辯方問PW2見唔見到警長與被告的互動時,PW2回答「行開咗」,引發後續盤問。

「行開咗」實際上指無全程觀察被告及警長的互動,但仍在P7C標示的範圍內。

PW2選擇「冇全程觀察」因想隱藏自己身份,截停後無繼續監視/暗中監察被告,因被告已被截停,沒有觀察必要。

📌打電話階段
PW2指打電話期間無必要保持視線在被告身上。打電話時有向右側,非正視被告,因想隱藏身份,期後改稱忘記實際面向位置。

(注:PW2作供反覆,盤問時經常需要澄清或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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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林海月督察(音)
為發出警告防暴警員,證供沒有爭議,主要為確認環境證供。

🔹PW3主問
時任油尖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當日被指派到尖沙咀警署第二隊,身穿防暴裝,10:30開始當值。

約17:00,PW3接到指示帶隊到海港城海運大廈,主要是收到指示商場內有多於8人聚集,去了解現場是否需要發出599g警告。

PW3到場後持咪發出警告,第一次進入海港城為17:32。當時現場有多於8人聚集,進場為觀察人群行為及位置。

PW3指3樓有人在欄杆處望向中庭,第一次冇清晰字眼聽到,因多人圍觀故發出第一次警告,人群散去後,PW3沒有發出第二次警告,17:34後離開海港城。

當日港島有反國安法遊行,警方在尖沙咀區有相應部署,當時接報有超過8人在海港城。

PW3進場後觀察人群向警方有聲音發出,人群接近,視線望向警察部隊,有共同目的,即起哄,PW3遂警告人群勿聚集。

PW3再次從天星碼頭入海港城因收到內有超過50人聚集,入去後比第一次警告,內容關於1️⃣參與/組織非法集結2️⃣受禁群組聚集,叫人群離開。

海運大廈當時正在開放,商場無與警方有溝通。

🔸PW3盤問
作為警務人員,PW3會從各方面睇資訊,上司亦會作briefing,故知道港島區有人聚集,PW3同意以上皆為二手資訊。

PW3從通訊機得知海港城有50人聚集,進場後親自睇到商場各處各自有30人聚集。

18:10入商場後,PW3清晰聽到有人叫口號如黑警、賣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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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林瀚洋警長(音)
防暴警員,負責截停及拘捕被告。

因字數限制,PW4證供請參考: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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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案例、土地注册相關文件、土地查冊(以證海運大廈業主為私人公司,陳詞建基於海運大廈為私人地方)

下午14:30同庭續審,作中段陳詞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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