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1] #裁決

👤王(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鄧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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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事實真相

早上審訊過程(概括內容)
PW1 4393鄧駿業 — 報稱受襲的警員
PW2 21298張曉鋒 —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
💢張曉鋒兩度被裁判官崔美霞、黃雅茵評為不可信,請參閱 直播台帖文蘋果新聞

下午約5時,PW1接報指有示威者在皇后大道東進行破壞,遂與隊員前往該處。途經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時,有大約200至300人衝出告士打道,導致警車無法前行,而落車進行拘捕及驅散。PW1作供指自己欲拘捕一名手持約5呎長白色膠棍的被告,被告卻轉身逃跑,跑前30米後突然轉身,舉高膠棍由上而下揮向PW1。PW1以警棍自衞,膠棍擊中身體不果,被告遂掉棄膠棍逃走,最終被制服拘捕。

PW2供稱目睹被告有向PW1施襲,因此檢取膠棍作為證物。

PW1,2均不同意膠棍是從別處拾來,訛稱被告管有,否定誣衊之嫌。

裁決理由
📌二人證供不吻合
PW2的觀察中,有男子在腰間揮動膠棍,他供稱視線2米內沒有受阻隔。PW1在庭上展示由上而下的動作,而實際是大幅度動作。法庭表示揮動沒有可能在腰間出發。
PW2亦聲稱害怕被告用棍傷人,惟其證供表示沒看到棍有否擊中PW1,警員記事冊上也沒有提及襲警。法庭認為供詞屬實,PW2不會不把事件記錄。
法庭表示PW1當差19年,經驗豐富,且教育程度為預科,理應不會混淆證供。

📌拘捕控罪沒有襲警罪
警方當日以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但沒有襲警一罪,法庭表示大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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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 #襲警 罪名不成立。🎉
辯方沒有訟費申請,證物6充公。

(按:公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二年了,各位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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