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裁決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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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證供,惟對被告個人自辯有所保留。

就控罪(2),被告指多用途工具是用作開玻璃樽、鎅刀及剪刀用作剪紙及做手工藝、打火機用作點燃朋友的生日蛋糕蠟燭,而帶齊物品是因幫助朋友。膠索帶是在案發現場拾取,以作警民衝突的記錄。

法庭表示一般不會接納上述的自辯,因為當晚凌晨並不需要使用,並無需帶住物品進入已嚴重損毀的港鐵站。惟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有先天及終身的症狀,才導致過量及誇張地執拾物品,因此有合理可能性攜帶涉案物品。

就控罪(1),被告表示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為裝飾,惟病情因素並不會影響到展示物品的意向。被告在家中存有薯條盒、活動單張、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教科書、補習筆記及單據等,過量不合理的物品亦與展示無關。

被告是一名記者,職務與展示無關。在警誡下指自己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用作化驗,卻非裝飾之用。

法庭最終表示法律上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於控罪(1),#槍械 #彈藥 罪名成立。❗️
因精神病情影響,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被告在2015年有刑事案底,被判240小時最長的社會服務令,惟與本案控罪(1)性質不同。

辯方欲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庭認為感化報告不能反映嚴重性,而暫不考慮社會服務令,視乎辯方陳詞及精神科報告。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報告,因本案沒有涉及暴力,而被告在被捕後已還押七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3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等候索取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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