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索取更生、勞教、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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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21 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辯方代表: 李大律師

審訊過程

14:42 開庭

📖判詞

被告被控告一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a) 和 63(2)條;控方指作出破壞嘅士巴拿呈堂成為證物P3,檢取被告嘅背囊呈堂成為證物P2,內有其他物品,詳列於承認事實第2段,控辯雙方承認大部份事實,辯方所爭議嘅係,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令法庭裁決被告擁有工具意圖作破壞,控方有兩名證人,PW1 係警員 21044,PW2 係偵輯警員 14597,PW1出庭作供,PW2無傳召作供,口供以65B呈堂。

2019年11月3日下午四時,黑衣人在沙田火車站破壞設施,警察曾經到場,後來撤退去到新城市廣場中庭,PW1無去到沙田火車站,亦無交代新城市廣場事實,似乎只係從通訊機聽到;八點,PW1在宜正里一帶巡邏,從通訊機中得知有5位人士形跡可疑,由希爾頓中心附近逃往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警車到達正街和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PW1見兩個人逃跑,於是下車追截一人,就係被告,佢手持長遮,孭住背囊,向城門河對面岸跑,PW1見到被告距離約15米,被告跑過獅子橋,PW1跟到對面岸,在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對出截停被告,追截過程不短,PW1發現被告時在紅十字會附近,PW1有大叫警察,被告無理會繼續跑,有反抗,PW1上手扣,搜身,在背囊搜出士巴拿、一把剪刀、泳鏡、3對手套、9支生理鹽水、黑色面巾、黑色帽、防毒面具和手袖,PW1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14597 無作供,口供大致相同,協助PW1追截被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證據要達致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本案不涉及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因為辯方的爭議集中於控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是否有「意圖」,辯方引用 Chong Ah Choi 案,裁定「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這部分定義,因違犯《人權法案條例》而不適用;過去數年上訴庭多個案例指,法庭如何判斷「攻擊性武器」和「意圖」已提供指引,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HCMA377/2016,訴 SHY HCMA13/2020,訴 葉耀民 HCMA254/2020,訴 黃俊廸 HCMA308/2020,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彭寶琴及潘敏琦的判詞列明,在評估持有「物品」的意圖時,需考慮物品本身的用途、案發時周遭的環境、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物品藏有的位置、物品被發現後被告人的反應等因素。

證人無親眼到沙田站所發生嘅事,表面上係傳聞證供,即使係,亦不代表可靠性傳疑,PW1在晚上八點在車上巡邏,彭官引用司法認知,反修例事件期間,不少港鐵站、商場和公共設施經常發生示威和備受破壞,被告在八點被發現在天橋底出現,不能確定與沙田站有關,但這不是重點,管有士巴拿事實不爭議,點解會係咁嘅裝束和帶有士巴拿,跑向獅子山公路;辯方指希爾中心和沙田火車站有距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意圖作破壞,裁判官指辯方放錯焦點,下午四點有示威者破壞是一項背景資料,控方控罪只係好夾窄指意圖破壞,如果指與沙田站有關,就會指控被告與不知名人士參與破壞,控方指控不清晰,地點係在聖經研習中心,證據不足以證明那時那地,應該係希爾中心被發現一刻。

辯方指不應被告黑衣裝束,就被定為與沙田站有關,辯方陳辭避重就輕,避咗背囊內有其他物品的事實,一個合理嘅陪審團會問,為何被告會帶有那裝備和物品,被告當時亦並非上學、上班、購物,根據司法認知參與示威、非法集結及暴動的人士均普遍身穿黑衣的裝束隱藏身分,本席認為被告那身裝束出現,為什麼咁做呢,推斷被告意圖破壞設施。

希爾頓中心天橋底係馬路,附近有新城市廣場和沙田廣場,檢視士巴拿約8吋長、重1~2磅,絶對可以打爛設施,辯方陳辭被告逃跑並不能代表什麼,裁判官認同,只能強化環境證供,逃跑連同其他事情一併考慮,推斷作出破壞。

本席無考慮背囊內其他物品,如打火機,和印有「加油」嘅紙,被告無合理辯解,控方應修訂控罪書的案發詳情,案發地點應由被告首次被警員發現至被截獲的一帶,即沙田正街希爾頓中心、香港紅十字會普理沙田中心至獅子山隧道公路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這樣,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完成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求情時指,案件屬單一事件,與被告平日性格不符,而且案件並未有造成任何財物損毀,無受害者,案件已對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被告的母親、繼父和社工亦有到場旁聽支持被告,被告母親亦有親自為被告撰寫求情信。雖然被告在完成中六後未有繼續學業,但希望服刑後能從事產品設計的相關工作,反映被告是一個有理想及有計劃的人,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更生機會。

彭官表示:「我都唔記得宜家覆核編號去到幾多號」,多番強調「我都無其他選擇」,決定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案件押後至6月25日14:30判刑,彭官提醒被告稱法庭仍保留所有判刑選擇。

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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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散庭後被告母親和繼父竟然向旁聽師指駡,叫咩加油,係你哋害年青人,人一藍腦便殘。

P.P.S. 仲有樣奇怪事,手足繼父在上次審訊時坐在律師枱,休庭時問旁聽師係咩人,今次上庭坐在旁聽席;律師陳辭話有父母支持,但散庭後又鬧手足搞破壞,精神分裂,替手足擔心,日後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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