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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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王婆婆表示在5月30日第四次被警方拘捕,手機及財物被扣查,很多資料儲存在手機,現在靠自己之前手寫筆記。王官問今日是否可以答辯及進行審訊,王婆婆確認可以,但指仍有CCTV未看完,要求法庭先安排。

裁判官休庭1小時予王婆婆在庭內看CCTV片段。王婆婆要求播放多段不同角度CCTV包括大堂及正門外,不斷叫控方停,控方播不久佢就叫停一次,及多次詢問片中保安員胡婉鴻所在位置,控方及案件主管回答兩三次後沒有再作回覆。王婆婆又指當時沒疫情為何胡戴上口罩,又係沒有人回答。

再開庭後王婆婆答辯時表示保持緘默(王官向被告表示法庭確認即不認罪),自己會作公民抗命,不盤問不自辯。控方表示主要依賴證人口供,替受害人撰寫報告醫生因病放假6個月不能作供,控方不傳召及不依賴其醫療報告。

PW1 報稱受襲保安員 胡婉鴻 作供
2018年起在高等法院任保安,案發日905上司訓示人稱王婆婆示威常客在正門門口,拿著已打開黃色雨傘正在大吵大鬧,要求前去勸告往示威區,不要影響其他使用者。證人確認忘記大吵大鬧內容,但位置在自動門外母而附近有記者,當時證人連同其他保安員約五六人,但王婆婆不理勸喻並坐在地上阻住公眾人士入口。約9:35被告突然起身行入高等法院,由於進入法院要經過俗稱龍門架金屬探測器,PW立即行去龍門架等待被告通過。王婆婆首次經過時PW1企在王左邊,警號響起被告退後,之後再進入警號再次響起被又退回架外,被告同事於是叫被告停下進行人手安檢。PW1見被告欲轉身再進入龍門架於是我伸出右手阻止,期間鼻哥突然衝過來用油博撞到證人心口位置,由於力度大PW1向後跌用兩隻手扶住龍門架,被告繼續用右手上臂撞向證人,證人形容是一連串動作維持幾秒及當時心口痛有少少頭暈感覺。王婆婆其後行返去安檢坐電梯上法庭。而PW1亦上法庭在門外休息一下再繼續工作至午飯,飯後證人向主管(PW2)表示心口及背部痛由於擔心下午三時去報警等待警員及救護前來,警方最後在大堂截住被告拘捕。

PW2 保安員 張蘭綺(音)作供
證人事發時負責高等法院安檢區主管工作。證人記不起當天企龍門架那個位置,作供指被告進入龍門架時警鐘響起但被告沒有接受安檢,退回架外再次進入,PW2指PW1伸出雙手阻止被告進入龍門架並在庭上示範雙手向外推動作,證人繼續作供指被告雙手推當PW1胸口位置,之後PW1 自行讓開比被告進入法庭。

⚠️王官此際留意到證人PW2作供態度不理想,提醒不要因為之前三次到庭仍不能出庭作供影響態度,希望其好好配合法庭盡早完成審訊。

控方指PW2表示事發超過2年,對事件細節忘記,希望法庭曾休庭予證人重看自己在事發後六日之書面口供。被告起初反對因PW2說早上自己在手機看過拍下之口供紙但忘記,其後被告稱大方讓PW2再看實體口供紙一次。

🔺PW2重看口供紙之後,PW2改口說被告第二次進入龍門架後因警號響退回再轉新嘗試進入,被告是伸出右手攔住,二人發生碰撞,被告用左邊膊頭及手踭撞向PW1胸口,PW1向後跌用手扶着龍門架,之後被告說響因為褲袋有鎖匙並拿出,做完安檢後出返大堂,之後回來再上去法庭聽審。裁判官問為何看完書面口供講述襲擊情況同之前庭上口供不同,PW2承認自己疏忽,深入重看書面供詞有印象記得當時情況。

PW3 保安員 陳錦霞(音)作供
案發時說3號龍門架工作剛檢查完一人物品,聽到PW1工作位置有聲音,有一白髮婆婆衝向2號龍門架,警號響起後她退回頭,之後側身再次進入,證人見到被告仲有膊頭及由手踭撞向PW1上半身,PW1向後退一步扶住龍門架。

PW4 警員26138(現已離職)鄭浩楷(音)拘捕被告 作供
證人案發下午三時收指示前往高等法院處理報警求助。1541到場了解1556在現場見到被告,之後向被告調查期間被告沒有任何回應,其後被告召喚救護車,但救護車到達時又不需要,最終將被告拘捕帶回警署,整個過程被告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ℹ️被告表示不同意是自己召喚救護車]

📌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最後表示沒有結案陳詞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7月14日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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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
王婆婆今日多次提出會以公民抗命面對審訊,即不盤問控方證人,不自辯,不傳召辯方證人及不求情。

📍表面證供成立 意思
王官因王婆婆沒有律師代表,向其解釋表面證供即指案件在表面上有否證據證實控罪。

假設當如果全部控方證人的證供及證物內容屬實,而可以證實控罪,代表案件的審訊得以繼續進行,即表證成立。但法庭最終亦要在案件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方能裁定罪名成立。

反之亦然,如果所有證供、證物內容即使在被假設屬實的情況亦不能證實控罪,則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將會撤銷。

舉個例子:
案件中只有一名控方證人,而證人作供時指出被告不曾「打他」或作出與控罪有關的行為的話,這情況下,即使接納其證供亦證明不了案件的表面證供,那則需要裁定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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