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雷(29)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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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中一個原因是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也不會接納被告就波子及索帶用途的解釋。

被告被拘捕時身處案發暴動現場,而且亦有準備防護器具。片段也可顯示警方與示威者對峙已一段時間,期間有人將波子散落地上,也用索帶將鐵欄及路牌索在一起。

所以法庭就所有控罪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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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7月19日 10:0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也需在7月12日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述。

註:本案是首宗以理大圍城作為背景的暴動罪審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488&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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