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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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成立‼️

被告不認罪遂進行審訊,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有3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法庭考慮與一般人相同。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案件背景
案發日警方PW1, 2在彌敦窩打老道設立封鎖線,約晚上七時許,現在有多人聚集,控方案情指人群聚集,有人叫高聲叫粗言穢語,直至被告向警員挑釁「隻揪」,現場人士起哄,警方遂發出警告。

期後PW1,2 行向被告,被告以右手撼向PW1頭盔 ,PW2 持警棍上前協助PW1,被告拉扯警棍致PW2險失平衡跌倒,但PW2堅持不鬆開警棍,期後感右肩痛。

被告被制服後由PW3作出拘捕,上警車後PW3替被告檢查傷勢,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回警署後見值日官時被告表示不需醫生及沒有投訴。

📌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書面會面記錄自願性爭議

PW3供稱替被告錄取口供後有向被告重讀內容並讓被告簽署,期間沒有威逼利誘毆打。警署內PW3致電被告父親不成功,致電母親,被告向母親提及爲何被捕。

案發時被告17歲,患有自閉症,因見到警方市民閙交,一時衝動閙了差佬。被捕後指控警方使用胡椒噴霧並於警車內掌摑自己。在警署警員亦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依從後再次受掌摑,被告要求前往醫院不果,警員威脅被告在通知書上簽署作為送被告到醫院的條件,被告不自願下依從,但指自己未有詳細閱讀通知書內容。

法庭認為PW3作供清晰、回答問題時直接堅定,通知書上亦確實有被告簽署,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雖然被告年紀較輕、較容易受威嚇,但收到相關文件副本時沒有提出抗議不合理。

📌自閉症對案件影響
被告雖有醫生報告證明患有自閉症,但自閉症並不影響智力,被告能理解拘捕、警誡、落口供等程序。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時亦表現正常,被告亦入讀正常學校,教法庭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對本案沒有影響。

📌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多次被掌摑)
被告聲稱受胡椒噴霧影響,眼睛疼痛不能張開,以致見不到現場情況。但證供顯示被告於警署內才首次提出要見醫生是於理不合。若被告在現場已感不適,在警車上已可提出要求,不相信被告因眼部不適不能閱讀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被告的醫生報告亦不能支持被告受掌摑的說法,因傷勢中亦並未提及。若被告多次受掌摑,理應感憤怒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即使因害怕警方不願告訴值日官,仍可於聯絡母親時向家人提及掌摑事件,但被告沒有。而且若PW3多次掌摑被告,理應會擔心被告向家人向狀,PW3大可阻止或不批准被告聯絡家人,讓被告先作口供認罪,再讓被告聯絡家人豈非更乾手淨腳?

再者若被告當晚曾多次被打,落口供時亦應擔心會再次被掌摑,為何被告不等待家人到場後才落口供?

被告指在抄寫聲明時曾表示拒絕,但警方指「咁就由你痛死」。法庭不理解被告若曾多次被打,為何忽然會在後期有膽量拒絕警方。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應該被告對警方的所有指控全屬揑造‼️

📌錄取口供程序
法例規定16歲以下被捕人在錄取口供時要有監護人在旁,但案發時被告已年滿17歲,故進行會面紀錄時家長不在場亦無不妥

📌裁決理由(案發經過)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講「隻揪」

根據PW1口供,現場有約30-40在行人路上叫囂,被告站於前排,高呼「死黑警,夠膽過嚟隻揪」。PW2口供則指被告拉扯警棍時雙方有角力。法庭認為PW1,2 作供清楚,回答堅定,二人描述的案發經過吻合,醫生報告亦指二人有傷,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市民較激動,針對警方,雖對PW1曾發出的警告未能收音,但視乎PW1位置或說話方向,法庭理解未能收音原因。

錄影片段中現場環境混亂,拍攝者與PW1,2有一定距離,雖或因距離、角度問題未能拍攝到被告襲警情況,但不能肯定襲警沒有發生,片段有10多秒拍攝到的畫面與控方案情一致。

法庭拍被告向警方挑釁前,現場警民只是相互對駡,民眾嘲笑警員學歷收入,警員則要求人群拿出身份證才給編號。被告叫警員隻揪必然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令雙方對立的局面演變成暴力衝突。

PW1,2 採取行動行往被告是合法執勤,是企圖控制一名情緒高漲人士,阻止其破壞社會安寧,屬正當執行職務。PW2上前協助PW1亦在情理之內。

考慮控方醫生報告,被告必然有襲警,因為打向PW1頭部絕不可能是意外,搶PW2警棍致PW2受傷必然是用力拉扯下造成。

📌求情
辯:求情等待報告出一次過做。

官:你不就我索取報告先求情?我心目中三條控罪,不認罪無悔意,縱使被告年紀輕、無案底,話你知我會拿取相對是困起他的報告

辯:希望閣下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報告。

官:「隻揪」引起升溫一定是危害社會安全,警民關係已經不良好,被告再挑釁「隻揪」,我理解為對打啦,令雙方口角變成動武
再加兩條襲警,年紀輕都好,都需要一定時間紀律性的懲罰。更生中心不足。

辯:情況不是那麽嚴重。

官:正正是原本不嚴重,雙方吵架,他説隻揪,因而嚴重。佢唔係單一控罪,仲要有2條襲警。

辯:觀察到被告說隻揪之前,見到現場警方市民確實有口角,被告年紀輕、情緒病影響下説了不適當的説法,但不是毫無道理無緣無故說這個説法。

官:有道理咁叫警察隻揪?

辯:他情緒被煽動,才說出不恰當説話。

官:如果一時衝動,知錯認罪,拿身份證出來就是,判決唔會咁。他不認罪,打差人,打完一個又一個。不可能用更生中心這種相對較短的處罰。
我沒有想過拿更生報告,被告不覺得自己有錯,審訊後定罪。如果是成年人,我會毫不猶豫判監,被告年輕,我考慮所有情況,更生阻嚇不夠。我只會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

辯:希望閣下攞三個,攞埋更生中心

官:我不會,浪費時間,他完全沒有悔意。更生紀律性和時間比較輕、我都不建議,拿來做咩?

辯:佢並不是無悔意。

官:佢後悔啲咩呢?

辯:全部的求情信雖然未準備好,就悔意呢點,我先呈上求情信,表達他的悔意,先給閣下看他自己寫的信。他用英文寫的信,想親自跟你説他的背景。

官:佢後悔咗啲咩嘢呢?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今天才給你?

(鄭官求其望一望):寫這封信有多認真?我一望都見到多處錯字,白油地方未乾就寫,油了看不清,爲何不寫多次。

辯:之前他就有給指示律師講過有悔意,信件第三頁強調魯莽、不適當行爲。

官:這封信寫了什麽魯莽行爲?

辯:他行爲上言語上道歉

官:哪裏道歉?看不到

辯(讀出信件內容):被告指自己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官:sorry無意思,佢向誰道歉?

辯:寫得不清楚,被告想向受害警員同法庭道歉。

官: 做咩向我道歉,佢又唔係打我,佢邊度有悔意?我睇唔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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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還柙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順便」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明言「學你辯方大律師話齋,橫掂都係攞,一次過攞埋,都係14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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