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裁決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速報:❗️兩被告罪名成立❗️

兩位手足呈上多封求情信,D2律師呈上案例,但裁判官表示唔會考慮,兩被告需要還押,期間會為D1索取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為D2索取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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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判詞

D1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交通銀行外管有一支噴漆,當日上水有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被告衝入上水中心,警員在樓梯截停被告,因在背囊內搜出噴漆而被捕。

D2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新運路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事發近上水火車站,有警方防線掃蕩,被告與其他人在行人路以粗口辱罵警員煽惑其他人。

承認事實方面,D1被撿取嘅物品有拍照,燒錄成光碟,D2的錄影會面片段亦燒錄成光碟,控方有三名警員證人,D1不作供,傳召祖父作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無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13940當日便衣當值,14:50時從通信機得知遊行完咗,16:xx時,PW1在上水中心一樓Délifrance外,見到中心外的羅馬噴泉有百幾人聚集,有十幾名黑衣人衝入上水中心上去一樓,PW1在一樓梯間撳低D1,表明身份,因為有人圍觀,帶D1出去交通銀行門外,D1戴灰色口罩、黑衫、黑褲、黑鞋,在背囊搜出噴漆,警員有問用嚟做咩,無回答,思疑係非法用途,警誡後無嘢講,帶回警署,在背囊內搜出口罩、兩套護目鏡、兩個豬嘴。

PW2 9204在中午時份到上水當值,在封鎖線工作,16:05時PW2沿龍運龍掃蕩,PW2在最後排中間位置,行到上水車站,行人路上有15至20人,距離約10至15米,當中有一名金髮男子(D2)不停叫囂,叫死黑警走撚開,屌你老母,PW2向D2警告,叫金頭髮嘅先生,唔好挑釁警察,佢無理會,PW2再次警告,中間有一段時間對峙,D2有舉右手指向警察,叫一齊向前衝,意圖破壞社會安寧,PW2追上前,市民四散,追咗10至15米,截停被告,無反抗,被制服撳在地上,上手銬,16:15時拘捕,罪名係行為不檢。

PW2有裝備,包括盾和胡椒噴霧,無印象有手持美國期嘅男子,睇證物後同意有該名男子,PW2在現場無解釋拘捕原因,PW3 11586係同一隊,一齊掃蕩,佢在大隊前方,大隊過咗火車站,留意到PW2追截一個人,上前幫手,去到之後見到制服咗一名男子,推進期間好嘈雜,無聽到警告,PW2有講拉人,因為佢叫囂。

辯方案情撮要
DW1開設裝修公司,工場在上水,內有噴漆、豬嘴等工具,D1在2018年來港,有幫手做散工,D1不需要用噴漆,有需要帶護目鏡,DW1叫D1買噴漆做裝修,但星期六D1無出現,DW1在星期日在YouTube 見到D1個名,先知D1被拉咗。

D2在灣仔工作,14:41收工,搭隧道巴士和港鐵,16:00到達上水站轉搭小巴,但無司機,企在行人路WhatsApp細妹,想搭的士返屋企,見到持美國旗男子,警方防線推進,有一男長者指駡持美國旗男子,途人鬧番長者,警察嚟到,警員話你講咩呀,咪逃跑啊!警員追截,拘捕D2,無反抗,過程合作,做錄影會面,電話的密碼也告訴警察。

翌日做錄影會面,有多段出現矛盾的地方,被告解釋為第一次被捕,驚慌,好多嘢要諗返先記得。

PW1涉及D1,管有噴漆不爭議,證人可信可靠,證供獲接納,辯方爭議意圖,DW1在案發前兩日叫D1買噴漆,裝修之用,大家都係住在上水,工場亦有噴漆,點解要D1去買咁麻煩,在工場攞咪得囉,再者DW1可以在星期五或者星期六在上水買,點解要D1去買再帶去,多此一舉,D1係學生,只係間中幫手,無理由叫佢去買,噴漆在星期六要用,但D1無出現,無理由無問直至星期日,被告與證人關係係祖父和孫兒,證供牽強,難以置信,不被接納。

PW2無在記事冊記低D2舉手嘅動作,記事冊只記重點,無寫細節,PW2在庭上證供一一道出,係合理嘅,講法仔細描述,距離慢慢拉近,更加詳細,並無前後矛盾。

PW2無在現場講拘捕理由,現場有危險,可以接受,不影響可信性,PW3在防線前方,已經過咗D2位置,PW2在大隊最後,最近D2,警察防線會叫人上返行人路,PW3位置向前,無特別留意後邊唔出奇,不影響可信性,PW2實話實說可信可靠。

辯方認為D2行為有固有不可能性,D2手無寸鐵,無可能衝向警方防線,D2可能等警方防線過咗之後,嘗試激發其他人,不認為D2固有不可能。

D2又鬧長者,在錄影會面中大叫唔知,在錄影會面的藤本第364至368段,首次提及有揸美國旗人士,錄影會面係在案發二十四小時之後做嘅,有足夠時間回想事發經過,無理由唔知道唔記得,DW2證供連串唔合理,唔接納。

關於D1管有噴漆,基於以下原因:(1) 當日有不反對嘅遊行;(2) 事發在上水中心有人聚集;(3) 16:xx時有十幾人衝入上水中心;(4) PW1截D1;(5) D1戴口罩黑衫黑褲;(6) 除咗噴漆之外,仲有手套、護目鏡、豬嘴、蒙面布,裁定D1有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噴漆。

考慮咗案例,D2構成擾亂他人行為,D2有意圖擊使他人他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1求情
第一封求情信係由老師撰寫,被告係新移民,中四開始入讀,融入香港社會,曾經考第一,關心自己嘅前途,係和平嘅年青人,已經得到教訓,想繼續升學。

第二封信係由同事撰寫,形容被告熱心助人,交談之間睇唔出係新移民,努力融入香港生活。

第三封由母親撰寫,2018年一家四口來港定居,父親為裝修工人,母親係侍應,有教導兒子有目標,希望完成大學,係細佬嘅榜樣。

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過噴漆。

D2求情
求情信由妹妹和社工撰寫,2019年時被告與父母、哥哥和妹妹一齊住,父親為裝修工人,2020年被告轉做裝修,態度良好,為人孝順,有俾家用,照顧妹妹,獲得家人支持,本性善良。

律師呈上兩宗案例但不被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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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好親友支持兩位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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