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抗議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上訴過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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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控罪一的上訴得‍直,控罪及刑罰撤銷。而控罪二,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33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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