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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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吳XX案例。
指在本案被告的認知中,案發物是一枝旗桿。
香淑嫻指案例與本案無關係。
辯方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元素,要拿過在手,觸碰過才算。香淑嫻指被告也有拿過在手。

辯方呈上DENSU案例。
案例被告管有伸縮棍,有長時間接觸伸縮棍。
想指重點在,被告人是否知悉自己在拿着甚麼,就像本案被告的意識是拿着旗桿,不知是屬於攻擊性武器。
(香淑嫻一直質疑本案與案例的差別)

香淑嫻建議辯方用書面陳詞去解釋他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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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聽陳詞),6月21日前要提交書面陳詞,現有條件保釋。
(大家因為另一手足罪名不成立而歡呼叫喊,同場卻還有另一手足在等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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