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提堂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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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
6 廣播,現場僅7人旁聽
0943 開庭,今日提堂重點為就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1人,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作裁決

裁判官裁決重點有三:
1. 裁判官有無權重新考慮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
-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 38/2009 等說明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非正審決定,自己有權重新考慮

2. 因公眾行益而豁免公開警員姓名等資料是否恰當
-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提供律政司證書而作此申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就此申請提供足夠證據,🌟其中各警員部門為刑事情報科,依部門性質假若公開他們的資料會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引起犯罪份子對他們個人資料的興趣而作惡意起底,嚴重影響警隊執法和公眾利益。

3. 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訊
-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時看不到樣會對被告審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誠信和可信性才最重要,控方亦同意提供證人的行為記錄、案底等。對於辯方質疑(難道)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就無,裁判官表示不理解,指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證人就是無不良記錄。

- 裁定控方不披露警員資訊不會造成審訊不公,但考慮到AO級1-6和EO級1-2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已在較早前公開,現在作不准公開的裁決無任何意義,裁定控方不需披露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不需披露SO級1人員姓名、編號和職級。

- 據悉辯方不爭議大部份證物鏈,D3,D4律師需要就無線電盤問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兩星期前控辯雙方需簽署同意事實,D3辯護律師需提交是次反對披露資料理由,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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