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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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拘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10:15】
控方表示需要多15分鐘,裁判官批准於10:35開庭。

【10:36】
控方女大律師遲到1分鐘,被法庭書記提醒要準時,至少2分鐘前要到達。控方派新文件給辯方。辯方律師表示要時間閱讀。休庭至10:47開庭。

D1承認控罪6。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

D3 確認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控方表示申請繼續審訊,將D3控罪與本審訊分開,證人會減少至10-11人。

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看法。裁判官考慮未知D3是否有其他原因缺席,因為相隔一個週末,如果今日繼續審判而D3於星期一出席會影響審判,建議等到星期一再審訊。

D2 辯方表示無問題。
D4 辯方表示無問題。

D1大律師表示憂慮審期只有7日,而他星期三有其他案件所以未能出席,怕第三日未能處理完成D1證人。控方表示可以商討證人安排,可先處理D2及D4證人。D1大律師憂慮D2 D4證人不多,會早於星期三前完成而星期三會處理D1證人。裁判官請控辯雙方於休庭後商討證人安排。

控方需跟進:
D1 D2 D4 皆已簽署承認事實(內容包括D3),控方表示星期一如D3未能出席,則會需拆開D3的內容處理,會作兩手文件準備(包括/不包括D3内容的承認事實)。

11:15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 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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