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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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背景
警方當時打算拘捕理大內的人,於是總督察PW1便帶同警員A、B及C到現場視察。他們乘坐裝甲車到博物館,當時警員A帶了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另一名博物館職員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其中一名職員 (本案被告) 帶同警員A前往2-3樓面向理大的窗戶,當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及警員A。然後在該處偷拍了警員A,之後又帶警員A到5樓,再偷拍了一張照片。之後把照片上載到互聯網及附加一段錄音,內容大概為「各位手足小心,有狗拎咗槍入博物館,我喺博物館度做嘅。」隨後警員A、B及C終止了行動,需要在翌日凌晨再次尋找位置行動,總共延遲了十多小時。

📌審訊內容
控方一共傳召4名證人,警員A、B、C及另一名博物館職員。裁決時已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本案多為警方證人,但警員也有可能說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是他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

📌案例
跟據終審法院案例,阻撓是指被告的行為令警員執法的難度增加,控方需證明當時被告是故意(即有意圖)地對警員大加阻撓,如果只有很少影響,罪名則不能成立。控罪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正當執行職務」,控方需指出當時警員在進行甚麼任務及被告如何阻撓警員。

📌案情及證供分析
本案對案情沒有很大爭議,法庭認為控方證人均合情合理,是可信及可靠的。關於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PW1稱當天他帶同警員A及C進入博物館尋找勘察點,由職員帶領尋找,辯方並不爭議警方所執行的職務就是驅散在理大內的人。在照片上載當天博物館並沒有對外開放,被告又是其中一名協助警員A尋找勘察點的人,可以肯定當時只有被告和警員A在場。從A的口供指出,尋找時經過樓梯需要開鎖,在畫面中顯示的與控方證人所指的吻合,故接納控方指在A被偷拍時,只有被告及A在場。

📎錄音
從錄音中,有人透露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及說有3名飛虎進入了博物館,希望「手足」小心,這裏所指的無疑就是示威人士。有控方證人認出了聲音屬於被告。被告把照片及錄音上載至互聯網並不費時,只需1-2分鐘即可。雖然被告只把這些檔案發給家屬,但是他亦應該能預計會被上載到其他網站或社交平台。當警員B於1540時發現照片被上載至telegram,他肯定是被告拍攝的,只好終止行動。

📎行動曝光
雖然在警員進入博物館前,已經有人發現裝甲車駛向博物館,當時亦有示威者指「有狗入咗博物館天台」,在1520時亦有人提及飛虎入了博物館。法庭接納3名警員在進入博物館前已被知悉行動,但是該些都只是「空洞的聲稱」,極其量只能夠讓人估計警方的行動,不可能知道警方是否確切進入博物館內,惟在被告發佈相片及錄音解說之後,才令人有實質、具體證據確認有飛虎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雖然被告未有作出行為阻撓警員勘察,更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但被告將執勤情況曝光,直接導致總督察B因擔心隊員安全而撤離博物館,令警方對理大附近地形作出清埸受延誤。

鄭官認為當時警方已盡量低調,並將裝甲車停泊至最接近博物館的位置,而且進入當PW1問被告「玻璃窗是否可以從外面看到?」,明顯意思就是不希望被博物館外的任何人士知悉有警員在博物館內。即使被告本來只打算告知親友,但現今網絡發達,被告必然知道、明白信息會在網上廣傳。

📌法律觀點 (抱歉記錄不齊全)
「故意」是指被告「知道」及「有意圖」地做該行為,被告向警員拍攝,在錄音中又提及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而對象則是「手足」,無疑就是指示威者。🎗辯方曾在陳詞中提及被告可能害怕警員濫權以實彈射擊弓箭手,跟據人權法,這是合法表達自由的方法。被告可能不知道警方的行動需要保密,而且不是每次阻撓都是故意的,如果只令警方需多用很少的力量去完成任務,這並不構成故意,如果此案的被告罪名成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被告只是一名博物館職員,並不是示威者,況且其他人也有說「有警員進了博物館」。🎗

📌鄭官看法 (裁決)
被告拍攝及錄音作口頭解說提醒「手足」小心,所謂的「手足」明顯是指示威人士,而被告當時的行為明顯是通風報信,超越了憲法中「表達自由」的解釋,並不相信被告是為了指出警方濫權,辯方說被告誤以為警方的行動是為了針對弓箭手,但是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法庭難以肯定此說法,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4歲,在被捕後已被解雇,但他亦努力嘗試找兼職養活家人,即使他已破產,他仍把很多的收入供養父母,他亦有長期病患已排期在明年做手術。案發時被告誤以為警察要射殺示威者,亦不知道他的行為會打亂警方部署,在控方案情中也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妹妹、博物館的同事及被告的朋友所寫,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案件對他造成精神困擾,他是個熱心、有責任、充滿幹勁、重視友情、孝順的人,他在被捕後已深感後悔。
👨🏻‍⚖️被告破了產如何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選擇不認罪,又何來有悔意?
🎗法律程序很長,對被告造成困擾,被告面對的是例外罪行,他並沒有預謀犯案,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希望能判處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法律程序長與判刑並沒有甚麼關係,更反問辯方為何審訊那麼長「押後成個月都係就你咋!排期審訊梗係要時間㗎啦,你仲令控方措手不及添!理大入面發生咩事我就唔評論喇,但係眾所周知入面有幾多人聚集,入面直情係個軍火庫添呀!🤷🏻‍♀️有咩比起呢單案更嚴重。」

📌判刑
因為被告沒有悔意,法庭不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此控罪最高判處2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指引,法庭會跟據阻撓程度判刑。考慮到被告的收入不高但穩定,在被捕後失去工作,他的長期病患,亦是家庭支柱。本案是嚴重的,被告「通風報信」直接導致飛虎不能進行磡察,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不涉及暴力及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案件輕微,判刑會較低,但是理大事件令很多人受影響,被告沒有悔意,🛑判處監禁6個月🛑,沒有任何扣減,所有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直播員按:鄭官個咪好窒同埋聽到唔識比反應,只能盡量記錄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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