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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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PW1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下午進度:
繼續盤問PW1,D4辯方大律師問及第5次的驅逐行動,稱當時有一架貨車故意停泊阻擋警方防線,示威者因此歡呼,但不能肯定歡呼沒有針對或侮辱警方。
問及第8次驅散後,PW1指現場只淨下普通街坊,原因為警員接近時沒有人指駡警員及有人穿背心等。

📌傳召PW2 警員23979 鄺建發(音)作供
PW2為拘捕一名女子之警員,指女子不斷指駡挑釁警員及用白色光照牠的眼。拘捕時女子用身體或手推開及fing開作反抗, 但主控詳細問究竟如何反抗,PW2表示不太記得。制服女子後呼叫女警協助。主問問及是否知道女子姓名,PW2表示事後被女警告知,但問及是否認得被告樣貌,牠表示事隔太耐不認得。

D1辯方大律師盤問問及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叫駡,如何肯定該女子就是指駡的人?警員指因為女子用白光照牠,所以特別留意。
問及為何筆記簿對現場沒作出記錄,警員指在筆記簿較後部分有。辯方指出沒有收到相關筆記的影印本,控方指他也沒有,期後指因為警方案件主管漏印。辯方要求控方重新檢查,確保有對辯方披露所有資料。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繼續盤問第二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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