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保釋事宜:

A2申請豁免擔保人出席聆訊獲法庭批准。

所有被告申請豁免審訊期間到警署報到獲法庭批准。

證人作供:

PW1是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PW1=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至13:05時,他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執行職務,即設置防線,目的是防止有人從天橋投擲物件落公路上,造成危險。

他的角色是防線指揮官。

他的觀察及警方的行動:
在13:05時,他看到有黑衫褲,且帶上口罩的人在山坡 (約有4-5人) 及環迴東路附近 (有20-30人) 逗留,他們當中有些有戴頭盔或鴨舌帽,當中亦有人推出黃色垃圾車,並躲在其後方 (即蹲下) 及用傘陣遮掩自己,同時慢慢走近警方防線,並用石頭、磚頭及汽油彈向後者投擲。期間他們高叫「解散警隊」和「警察離開」。

期間他亦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對警方防線說「警察無權入中文大學」等。

他指在13:05至14:25期間,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衝擊4至5次,所以他們有對示威者給予警告,內容如下:

-示威者不要攻擊警方防線,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若他們不離開,警方會使用武力驅散及向他們進行檢控

-警方也有就示威者的行為進行錄影,以警告示他們不要作違法行為。

期間他亦看到有示威者將不明液體倒落玻璃樽及向警方投擲磚塊。在此期間,因為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他們亦有對示威者使用防暴彈及催淚煙。

他在13:35時,曾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藍旗。此後他沒有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他不能確認有沒有警員在此後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

當示威者在14:25時第四度衝擊防線後,他決定指示隊員上前截停攻擊警員的示威者。

他不能確定當時有部份路段的環境,即未設立封鎖線的環境,人們是否可以自出自入,他也沒有留意當時除記者以外有沒有人是狀似路過。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人聲指有外藉人士是沒有工具(Gear)。他回應指幾確定沒有路過的人身處在暴動環境中,但有些是觀望性質,例如網媒記者。

辯方再播放片段,指出有人在欄杆旁跑過。他回應指同意,可能是記者。

他不能確定每次衝擊防線時躲在黃色垃圾車後的人是否同一批示威者,是否來自中大學生或從那處走到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但能肯定是從左方的範圍 (即由大學站在往二號橋方向) 進入。

他在事件後的調查:
他在事件後有比對警察和3條網上影片的內容,以確認片段的真確性。他指出他有進行比對有1至2次。

他的比對內容主要是涉及到事物的特點,例如黃色垃圾車,或是一些顏色較特別的雨傘,因此他沒有留意A1有沒有在片段中出現。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3日寫了一份口供紙,內容包括當時警員的警吿內容,警員向示威者展示的旗幟的內容。

他也在2020年11月11日寫了另一份口供紙,是有關上文提及的片段比對。

其他:
由於他是在中大畢業😮所以他對中大地理位置有一定認知。

他知道中大是香港歷史第二悠久的大學,亦知道新亞等書院都是歷史悠久,也知道部分學生會對自己的書院及宿舍會有歸屬感。但不知道案發當時有沒有人是宿生。

他同意大學站是學生進出學校的重要地方,但不知道大埔道有巴士站😦但知道中大有多個出口。

他指出他當時進入大學時不需要作任何登記。

辯方再播放片段,內容也是涉及二號橋的情況。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他也指出辯方片段與他曾觀看的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他不能確定片段的環境是否在11月11日發生,也不能確定片段所示的是何時發生。

他看不到當時有人回校上課,他不知道11月11日是星期一,也不知道當天是否公眾假期。

他對生理鹽水的印象只是涉及在示威層面,但知道生理鹽水可清洗傷口和洗眼的功用。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一些狀似路人及圍觀者身處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附近,但沒有人走過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交界。
Top 5 Best Zoom Came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