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1/5]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2 李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上午進度:
全部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簽署的承認事實為證物P16。

D3是在家中被捕,會有大廈的出入口及電梯的錄影片段及截圖作為呈堂證物。亦會用D3家中搜到的八達通卡的紀錄呈交法庭作證物。
即控方呈堂證物中有包括一張D3的八達通卡,但未有呈交八達通卡的交易記錄,控方指已經取得2020年5月28日的出入紀錄(已經交予辯方),仍在索取2020年5月27日的購物紀錄,應該於今日較後時間會收到。鄭官指今日是開始審訊,仍未有相關證物呈堂,對D3不公平,休庭半小時,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PW1警員12641林樂敏(音)作供。
現職於國安部,案發時是西九龍衝鋒隊一隊,當日軍裝當值,由7pm 至工作完畢,根據訓示負責「踏浪者」特別更份。5月28日00:19在染布房街面向亞皆老街乘坐警車往亞皆老街/彌敦道,00:21到達,見到四邊行人路站滿約百多人叫囂,路上佈滿木條、翻倒的垃圾桶,雜物散落在亞皆老街/彌敦道的馬路上,即惠豐中心對出的馬路上,造成交通阻塞。P1是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的地圖,PW1根據地圖資料更正雜物是在惠豐中心商場對出。PW1即時將路上雜物搬開,讓路面暢通,於0025與其他隊員一起離開。
PW1忘記現場有沒有封路,市民能夠自由進出現場。由於小隊只負責清理現場,已經忘記有沒有與現場市民對話。PW1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P2-4及D1

P2 網媒黑白新聞,5月28日約00:34 現場片段 (片段當中第一架出現南行的警車是 AM9824)
P3 警車AM9824的行車記錄片
D1 網媒娛賓片段,長約2分28秒

📌PW2警員9696作供。
處理有爭議的Facebook片段。辯方反對片段呈堂,質疑片段真確性,因控方不傳召拍攝者出庭作供,片段質素差。D3律師質疑片段的證物鏈,控方指片段是PW2使用電腦下載的,但片段上方顯示有其他程式的圖案,質疑PW2並不是使用電腦下載的。
PW2屬西九龍反三合會,在2019年曾經受訓一個月,由警察部提供的關於科技罪案訓練課程,內容關於基本電腦知識,PEI系統和下載片段,完成相關考試才會正式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成員。PW2於2019年四月份通過相關考試成為該小組成員,至今約有10次工作經驗,都是上網下載片段的工作。就本案於2020年6月16號收到主管指示協助去下載一條公開片段,並於同日下午1:10由警員8613向PW2提供兩段網址連結,一是Facebook的連結,二是YouTube的連結。現在是就Facebook連結的有效性作供,所以只講Facebook連結的片段。連結是用Google的擴充功能下載短片,下載後將片段檢查過片段的「雜湊值」,檢查過有關片段的雜湊值冇問題後,將被下載片段燒錄到一隻光碟內,再檢查燒錄光碟片段的雜湊值。PW2在庭上解釋雜湊值用途。燒錄過過程中檔案冇受到干擾、更改或者加減,下載前後都有觀看片段。

下載過程是在互聯網開啟連結,之後下載至桌面,再用Windows的燒錄程式,將桌面上的檔案燒錄到光碟上。
下載期間由證人一人負責,冇對片段干擾、修改、增加或減少。
片段在螢幕上最左上角四個字母是CMHK,右上角有07:21。這部分是否Facebook下載的一部分,PW2答是。片段最初的畫面即00:00畫面上方有一行灰色背景及有各種圖示(遠睇好似一行 emoji),證人指下載時已經有該圖示,之後交給警員8613處理。
控方將這個Facebook片段作為臨時證物PP17,PP 17a是這段片段的截圖,PP17a內的圖片第九版右邊有一個着黑色背心、短褲的男子,控方指出這個是被告D3。PP17(a)由22頁開始的圖片開始有影到同一個男人,他在圖片的中間,有戴口罩。PP17a 25至28頁有影到這名男子的正面。

PW2作供完畢。

📌PW3警員17311鄭浩偉(音)作供。
案發時與現在都是西九龍重案組5A隊,當日收到主管訓示在旺角做便裝巡邏,如果見到有人堵路或非法行為,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因為當日係「反國安法三罷」所以估計會有人出嚟示威,PW3和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一齊巡邏,至到5月28日凌晨0時30分去到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站在亞皆老街上海商業銀行大廈附近,見到亞皆老街地鐵站旺角地鐵站D1出口約有30至40人聚集,期間有警車經過時人群內有人大聲呼叫「死黑警」「有人唔做去做狗」,其他聚集人士起哄,情緒高漲,於是我和隊員擔心會有罪案發生,繼續觀察。
0043分在相距10米見到一名男子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的紅綠燈,在地下用雙手執起一塊啡色木板,掉出亞皆老街彌敦道南行線右手邊第二條行車線斑馬線上,男子再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 (有一塊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的牌下),雙手執起一袋垃圾,掉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再在同一位置地下用雙手執起第二個黑色膠袋,掉出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南行線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 該男子再執起一個鐵罐,正當想掉出去,PW3立即向前用左手箍住佢條頸,同佢講「喂,警察」,在同事協助下將男子制服在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附近對出馬路,突然間四周大量市民向PW3投擲玻璃樽、磚頭、木板條、鐵罐等,亦有大量市民嘗試行近,PW3擔心搶犯,於是使用伸縮警棍驅散及喝止市民。驅散完畢後返回被制服的男子位置,在隊員協助下將男子帶返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牆邊,對男子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施行口頭警告,當時拘捕的男子是本案第一被告(已獲撤控)

下午進度:
14:35 繼續主問PW3
15:25 D2律師盤問
15:50 D3律師盤問
16:00 D3作供完畢

📌傳召PW4 50365 胡志成(音)(拘捕D1的喬裝狗) 作供,案發時同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主問未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以下為補回6月22日上午的審訊內容~

昨日證供及爭議事項,控方有11位證人,D2 D3無辯方證人,鄭官擔心不能5天完成審訊,考慮下星期一或星期二增加一天審訊,但控方下星期有另一單案件,鄭官說決定審訊日期時已經講過有機會超時,叫控方自己解決。
D2抗辯方向:關於非法集結,對身分及行為不爭議,但意圖有爭議。襲警罪: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是掟油罐,不是磚頭,而且沒有擊中。
D3抗辯方向:因D3是在家中被拘捕,如法庭接納 Facebook 的片段作證,對於影到被告的身分有爭議。

鄭官說根據昨天的審訊,覺得非法集結與襲警控罪詳情有重叠,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商議。
休庭後,控方提出一些案例,作為檢控參考。

PW4繼續作供
播放P2片段, 00:18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中,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長褲,黑波鞋,將D1按在地上,正在控制被告,叫途人唔好行埋黎,咪再掟野。
播放P3警車行車記錄,00:34:40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左上角一手按著D1,另一隻手指示途人唔好掟野。
播放P4片段 (警員12849手提攝錄片段) 12:37am-12:40am 路面上有途人掟雜物、磚頭,PW4 根據地形及環境指出當時掟中他的磚頭,片段時間 01:16 磚頭在螢幕中上方中間,證物 P4a 截圖第6張顯示同一磚頭。
播放PP17 未呈堂的 Facebook 片段,PW4確認與庭上事件吻合,00:14有影到 PW4 與警員17311、10231 在行人路上。
D2辯方盤問下,PW4同意拘捕D1前已經在聚集的途人附近,沒有帶委任證,沒有識別標誌是警察,現場環境嘈雜。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4267 現屬油尖重案組,案發時是西九龍總區,當日便衣更,收到訓示去旺角巡邏,防止破壞行為。00:30在旺角亞皆老街地鐵站D1出口交界附近見到10至20人聚集,有一個黑衫黑褲的人掟雜物出馬路,即時衝出制服該男子,旁邊的人開始掟野、叫囂,當時PW5在馬路中間的位置,附近有重案組同事。PW5手持警棍擋掟出的雜物,向附近的市民講唔好再掟野。
西九龍沖鋒隊軍裝警員到達協助控制現場,市民四散。PW5被掟出的油罐及木條擦傷右手。
PW5在P1地圖指出當時途人的位置。5月28日0117去咗睇醫生,醫生報告呈堂為證物P19。醫生話冇骨折,只係擦傷。
播放P2片段,在00:02螢幕中央戴口罩cap 帽長褲黑鞋的是PW5,片段中00:27影到PW5被鐵罐掟中,但睇唔到被木條掟中。
播放P3警車片段,於03:24見到自己。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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