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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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3/06/2021 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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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廣播,僅6人旁聽
0938 開庭

⏺️傳召PW3 警員15126 鄧文傑(音)

控方主問
與警員9302作證物交收,期間疑似毒品證物一直由P13保管,之後交給值日官而非9302。PW3指出被告搜出的私人財物記在P20中,當中包括銀包,銀包中有一張民安隊職員證,惟PW3不記得是否在現場來說取。

主控播放P2,期間PW3確認有向同僚詢問(從被告褲袋搜出)「得一條毛巾碎?」並獲確認。

辯方盤問
PW3不肯定警員12760在搜袋期間是否在場,亦不肯定在詢問是否只有一條布碎時是否已攤開所有證物,但指自己有把布碎與另外5條毛巾碎歸類。PW3指出,被告曾說出父母的電話號碼,於是PW3把它抄下來以便稍後致電被告父母,他亦詢問被告地址。

PW3指出,自己曾離開被告視線範圍去搵沙展,希望沙展催促CID(即刑事調查隊)盡快前來協助調查。PW3在十米內繞個圈十秒8秒後搵唔到沙展,便返回被告身邊。PW3強調自己有攤開涉案證物在地上,但是否全部則唔知。PW3強調涉案火機被搜出時是裝在透明膠袋內,下方有衣物,並指被告希望致電父母澄清警察疑問。對於白電油,PW3表示它一直在地上。

指出:
1. 1900時至2214時,PW3無看管背包,PW3不同意
2. PW3聲稱白電油一直在地上,他不知道有無人干擾過它,PW3強調警員9917同佢講話無。PW3指自己有同9917講「看住」,但不肯定9917是無回應定搭膊頭定講ok,但堅稱9917有讓他知道他收到此信息。

- PW3指自己與拍攝證物的警員9302在接見室內攤開證物影相,當中有一罐黃色罐裝物件(即白電油)
下方有一透明膠袋,透明膠袋左方有兩個打火機。PW3強調在搜查這些物品是透明膠袋裝住的,所以一齊擺放,但PW3不記得是自己擺放還是9302擺放。

📌記事方面的盤問
PW3在6/11/20為本案作書面供詞,但強調現在記憶不會比案發時差,因法庭審訊有盤問引導。PW3指自己除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外無其他書面記錄。

- PW3指自己知被告因藏有白電油被捕,亦認為搜出白電油的過程重要,但他不記得有否仔細記錄過程,因搜查是警員9917的工作,自己有記錄,至於有幾仔細,PW3無補充。

- PW3同意自己從無在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中提及透明膠袋,直至2030時的描述才提出透明膠袋,他亦無提及兩個打火機是放在膠袋內的,並它們的檢取過程,🌟更說「你要我第一眼見到咩,第二眼見到咩咁寫?我唔係咁寫記事冊架」惟最後亦確認自己遺漏了記錄打火機等證物。

- 辯方質疑PW3在記錄白電油時無想起打火機,PW3強調自己記錄證物是以物品分類非「一個膠袋內裝住火機,白電油」這樣的描述。

- 對於證物P17,PW3確認由自己拿出,並指該T恤有大陣汗味加很濕,更形容該T恤有「惡臭」,P17在背包拿出時下方仍有其他衣物。

- PW3指自己無書面記錄白電油由自己拿出背包,期後在盤問下確認他到場時部份證物已攤開在地上,他再接手把其餘證物拿出背包。PW3同意自己見到上一手攤出的證物和自己親手在背包搜出的證物可以區分開來記錄。

- 辯方質疑1715時前白電油的情況,搜出詳情,PW3無在任何書面記錄寫下,在補充口供亦無寫,白電油被搜出的情節根本無發生,PW3不同意。

指出:
1. PW3無搜查被告背包
2. PW3指搜出白電油的情節純屬虛構
3. PW3只是協助9917搜背包,無為被告搜身
4. PW3第一眼見到白電油時白電油在地上
5. 火機根本不是放在膠袋內,而是連同被告其他財物放在最大格,除3.同意外PW3一概不同意。

控方覆問
- PW3澄清除搵沙展外無離開過被告。搜查期間無外來公眾能接近警員,附近亦無其他搜查,不會混淆不同犯人的證物。期間無人向他匯報地上證物有被干擾。

- PW3指自己不知涉案證物何時放在地上,白電油、火機、布碎碎有放過在地上一次,無再放回袋中,1720時,PW3執拾本案所有證物回背包中然後押送被告離開現場。

- 所有證物均有放過在地上,PW3不肯定被告有無望向證物方向。

- PW3重申在地上的證物無論是在被告身上搜出還是在背包搜出均與被告有關,PW3是以物品種類來記錄證物,私人財物無寫在警員記事冊(如銀包,電話等由9917在被告身上搜出)。而他所指的衣物是指袖套、褲、手套、衫等,不只有衫。而豬咀不屬衣物。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3410 陳忠誠(音)

控方主問
PW4現時任職旺角警區反黑組第2隊,11/05/20 1754時至1817時 負責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會面記錄針對的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和藏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PW4確認有叫被告在會面記錄草稿上簽署,對於草稿內容,PW4指本案背景和詳情由調查員11124提供,草稿亦是由他打出來的。對於「警員9917 吳文立在......343號外搜出大量物品」的描述,PW4指自己無見過9917,只是「照稿讀」。

PW4作供完畢,1158 休庭15分鐘。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控方主問
PW5現職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D隊,10/05/2020 時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1隊,當時與PW4為同隊隊員。當日在旺角警署內值班。PW5提及自己當日有處理三宗案件,包括:(旺角警署報案編號)
20022611 有9名被捕人士
20022613 有一名被捕人士,即本案和20022644 有兩名被捕人士。

PW5指自己負責處理此三案的證物和影相。當晚2155時接手本案,至2205時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在PW3在場見證下為本案證物拍攝照片。該些證物由PW3帶來,兩人將證物攤在地上,由PW5拍照。證物P19的所有相片均由PW5拍攝,主控請PW5解說各相證物:
(6)白電油:PW5問PW3白電油以甚麼形式包裝,PW3稱以透明膠袋包裝,在影相時膠袋和白電油已分開擺放,白電油放在膠袋上面。
(10)灰色T恤和長褲:被告被捕時身穿衣物。
(11)一個腰包
(5)疑似危險藥物:PW5指PW3無把此證物交給自己處理,而是由PW3保管,PW5指還有為此證物拍攝3-4張相,不過最後無在此案相片簿中使用。

-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20第78-80頁,PW5指PW3把無利用價值的證物刪去後在2206時由PW5本人簽名,PW3無寫有透明膠袋,PW5亦無留意,但指膠袋與其他證物一併交給他。

- PW5指自己在拍攝證物後把它們全部放至背包中,後用最大型的防干擾袋一併放入,用釘書機釘上,然後拿到網罪科辦公室由他專屬的抽屜鐵櫃(2橫格×4直格),並放在右邊鐵櫃最底一格。PW5指自己在10/5/2020晚上至11/5/2020凌晨亦有為案件611和644處理證物和影相,每一被捕人士的證物都會放在背包中,再用防干擾袋裝上,釘上後拿去鐵櫃,611案8名被捕人士證物放在左邊4個抽屜,每個抽抽屜放2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剩下1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最上一格。644案2名被補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第2和第3個抽屜內。PW5指無把各案件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

- 12/6/2020 2238時PW5把本案證物交到證物房,當被問及為何無把本案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時,PW5指自己需時在辦公室裏把每一項證物輸入至CMIS電腦系統中,期間亦有處理約4宗刑事案件,包括作警誡警員、協助拘捕的警員等,惟沒有處理這些案件的證物。PW5亦要就「踏浪者行動」兩次出勤,亦有一星期要上警務處提供之課程,不在辦公室。PW5指自己先處理611案的證物,大約有180件。

- PW5在21/5/2020 和8/6/2020 分兩時段把611案中的證物全交到證物房中。在10/06/2020 把644案中證物交到證物房中,PW5指鐵櫃鎖匙除他以外無人掌控,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12/5/2020 (一)中午PW5帶白電油到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在這日前要處理共12名被捕人士財物和點算有甚麼證物要拿去化驗,結果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樽玻璃樽內含疑似火水和本案白電油需要化驗。PW5指自己在11/5/2020 下午開始點算,若被捕人士的證物無需要化驗便會放回防干擾袋,釘上釘書釘和鎖上鐵櫃。PW5指611案有超過180樣證物,自己用肉眼睇,需時2-3小時確認有否證物需要化驗,發現有的時候,會將其另外包裝,製備一份表格拿去比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將每一證物放入防干擾袋,表格亦一併放入並釘裝。

- PW5指在去化驗所前(即12/5前)會把需要化驗的證物放回大防干擾袋中, 以防混淆其他證物,鐵櫃一唔用就會鎖上。被問及10/5當晚有無諗到白電油可能要化驗而先做上述工序,PW5指有諗過但處理完三宗案件的證物已近11/5清晨,三案共約240樣證物,當刻無空檔包裝要化驗的證物。
1300 盤問中,午休至1430繼續。

(午休後盤問內容將在稍後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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