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曾(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曾手足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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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3隻證人,1隻拘捕被告的警員、1隻警誡被告的警員、1隻負責下載有線電視片段的警員。控方認為在被告被捕後5小時銅鑼灣一帶有堵路、示威活動與被告有關,所以呈上相關片段作本案背景供法庭了解當天的情況。

【王證瑜:我就當係有磚堵路喇,咁都唔係損壞財物嘅行為嚟喇係咪呀?】

王官反問控方:「如果法庭要考慮埋被告被捕5個鐘頭之後,有人做咗d唔係同損壞財物一樣嘅行為,嚟考慮被告係5個鐘頭之前有無損壞財物,會唔會個不公平性係大過證據價值呢?」

控方認為指被告的行為是當日一連串事件一部份,亦有人在網上召集人群聚集,因此法庭應一併考慮。

辯方質疑片段並非記錄案發當時情況,並沒有拍攝到控方證人或被告,亦非在案發地點白沙道拍攝,因此證據關連性非常低,若法庭依賴片段內容作推論,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因此反對片段呈堂。

10:26 處理另一宗判刑案件
10:35 繼續手足案,傳召PW1警員2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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