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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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能善用法庭提供的資訊科技設備。

證人供詞:

PW2為警員5842 許冠雄。

PW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他在12:05時到達二號橋當值。

觀察:
在12:15時,他看到附近的山坡和附近的網球場聚集了約10-20名和50名身穿黑衣裝束、佩戴蒙面物品(例如防毒面罩)、頭盔或深色鴨舌帽的示威者。

他同意在12:15至14:27時,上述人數有變動,因為人群有移動,所以有可能有人離開和加入。

在14:27時前,上述示威者並沒有離開。示威者亦在13:06至14:25時有衝擊警方防線。

當示威者衝擊時,他指當時示威者躲在垃圾車後,附近有雜物,有拿着傘,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而警方則以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為回應。

他同意當時環境有催淚煙時較難觀察,但當這些催淚煙被吹散時,他的觀察與平時沒有大分別。而且他當時基本上是第一個衝進示威者中,所以他沒有因催淚煙影響視野,因為催淚煙還未四散,所以他仍可以觀察到A1。

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包括示威者與警方的揚聲器、警方的談話聲、警方發射催淚彈的聲音等。由於他當時全神貫注地追截A1,所以他沒有留意附近的聲音,例如警員的叫喊聲。

他同意A1未必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之一。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四散逃跑,但因他全神專注在A1身上,所以他沒有留意示威者逃跑的方向。

拘捕A1:
期後他收到指示要推進及掃蕩,那時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25米,當他在左轉入環迴東路時看見A1從垃圾車後方跑出,當時兩人相差1至2米,而A1有佩戴防毒面罩連濾嘴、身穿黑衣及佩戴手套、頭戴鴨舌帽。綜觀以上,他認為A1便是該群在黃色垃圾車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是他尾隨並向A1打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可是A1並沒有理會且繼續逃跑,但最後他仍成功截停A1。

期後他因怕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他截停A1後便將A1帶離現場並對其進行快速搜查,以確認A1身上有沒有攻擊性武器,當時他亦有脫下A1的面具觀看A1的樣子,隨後他向A1宣布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1。

他在截停A1時有脫下A1的帽子,也有脫過A1的防毒面具,他指出A1當時戴着灰色手套,亦有黑色手套用魔術貼扣在手上。

他指出警員發射催淚彈與他上前追捕示威者時基本上是同步進行,而當第一顆催淚彈落地時,他基本上已左轉入環迴東路。

他相信A1是想跨過欄杆逃離現場,但A1在想跨過欄杆前被他截停。

他將A1交予PW3後便返回佈防,期間A1沒有更換衣着。但由於現場環境亂,他對A1上身衣着沒有清晰的印象。

調查及庭上標記:
他在案發後在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前身處的位置、開始掃蕩時自己身處的位置和A1在被補後被警員帶離現場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1時A1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1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A1逃跑的路線。

他自己也有繪晝一張草圖,也是與現場環境及他和A1的行走路線相關情況。他指出該圖不是按比例繪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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