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曾(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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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 24404 鄭子俊(譯音)作供

【背景】
當日牠身穿PTU制服由09:00起當值,受隊長訓示指當日有網上號召,所以有機會有示威者堵路、刑事毀壞、縱火,因此與隊員被派去銅鑼灣利園山道、希慎道一帶巡邏。

警員稱當日13:03在利園山道白沙道巡邏時,在20米外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3名男子見警員後調頭向恩平道急步走,警員遂上前截停並搜查3人。其餘兩名男子沒有可疑,惟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剪鉗及鐵筆,之後查問被告。

【查問被告過程 (根據警員證供)】
🔵呢d工具用嚟做咩嘅?
🟡好耐之前阿哥俾我,我用嚟係屋企做裝修用嘅。
🔵屋企有咩要裝修?
🟡唔知。
🔵今日係返工定放假?
🟡今日放假。
🔵你住邊?
🟡住青衣。
🔵今日放假點解攞鐵筆?

警員稱被告無提供合理解釋,之後亦要求被告出示職員證,並問被告「係邊到做裝修?」。但被告之後只提及屋企裝修但無講係邊到或邊間公司,無出示職員證,之後亦無搜到職員證。

【無提及因為無提及囉!】
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提及被告調頭急步走,反而記錄其餘兩名與案無關的人調頭走。今日出庭作供先講。辯方問點解唔提及?警員答:「無提及因為無提及囉!」辯方認為實情是被告無調頭亦無走。警員不同意,稱只是寫得唔好、唔記得寫。

🟡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日巡邏的兩小時沒有見到有示威者縱火、刑毀、堵路,亦同意所謂的「無合理解釋」只是牠的個人觀感。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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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偵緝警員 14997 陳曉鋒 (譯音),駐守灣仔警署重案組第二隊,負責處理本案證物。量度涉案物品尺寸,確認鐵筆長約46cm、剪鉗長48cm。完。

*控辯雙方同意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接受在2020年7月1日下午在銅鑼灣有人群聚集及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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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無任何證據讓法庭作定罪推論,被告被截停時沒有調頭走,警誡下的解釋並無顯示被告會用作涉案物品參與示威或損壞財產,且涉案物品用途廣泛,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控方亦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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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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