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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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昨天所述草圖中三角形標示的拘捕位置是在馬路上, 當時有對A1說作出拘捕。 草圖中交叉標示截停的位置是第一次嘗試接觸A1的位置。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偵緝警員1398劉建成 (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拍攝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同一小隊有偵緝警長970及偵緝警員9325,三人均是便裝當值,穿著警察背心以作識別。

當日PW8用攝錄機(編號KWM130)進行拍攝P68PV16。08:57-20:15斷斷續續地拍攝了干諾道西近西邊街的情況,21:25跟隨大隊向東推進時再開機拍攝。

📌展示P86地圖供PW8指出自己於21:25時的位置
-當時位於干諾道中未過禧利街,曾拍攝文華里

拍攝期間獲警長4592(PW7)通知需要其小隊幫忙。其後於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附近幫PW7處理A1,證實拘捕地點後與PW7一同帶A1登上警車。全程用攝錄機拍攝,上警車前有拍攝A1全身及其衣著。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52:51 為上警車前拍攝A1的容貌,片中身穿白色t shirt的人是警員9325。

PW8於拍攝期間扯下A1的口罩,發現其戴有兩個口罩。PW8問A1叫甚麼名字,A1沒有回應。搜身時發現身份證,相片與本人容貌相同,並得知A1的姓名。

辯方沒有盤問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警員15437梁協成(音)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一名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與其他STC隊員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的馬路東行線,當時該處已設立警察防線。PW9看見正前方50米左右的干諾道中兩條行車線上有約200人,大部份有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以棍或遮作武器,亦有人用啡色盾牌及拆下的交通標誌作防禦。文華里距離PW9大約30米處有約 100人,大多與干諾道中的示威者一樣衣著及裝備。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的示威者都有叫口號, 例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粗口、「光時」等。 兩面的示威者都有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雞蛋、遮、水樽等,並用鐳射筆照向警方防線。

PW9指有長官口頭警告表示現場已構成非法集結,要求示威者離開。示威者用硬物敲打物體發出聲響,口號越來越密,警方舉黑旗警告發射催淚彈。當時PW9面向文華里,其小隊跟隨潘頌其(音)督察指示衝進文華里作出拘捕行動,期間示威者有掟遮及水樽。PW9與示威者距離1-2米時,看見有人走避不及,並以棍及遮擊打警員。PW9向該示威者揮了一棍並拉着被攻擊的小隊隊員。示威者轉身向德輔道中撤退,當中部份示威者被拘捕。

PW9看見寶軒酒店外有女示威者跑得慢墮後,逐上前截查。該示威者欲繞過PW9右邊逃走,PW9張開雙手截停,並命令其跪下,該示威者遵循。
21:53 PW9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該被捕人頭戴黑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短袖黑色衫、黑色長褲,戴黑色冰袖、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穿Adidas黑色波鞋。PW9除下被捕人的手套並鎖上手銬,被捕人索取身份證及確認其姓名後便把其交給女警26215作搜查。女警26215搜查完畢後與PW9一同把被捕人交給女偵緝警員14033(PW10)作進一步處理,PW9回到原本隊伍繼續工作。

📌展示P48相片冊第73-77幅相供PW9確認被捕女子身分

📌展示P49相片冊(16)第1-14幅照片供PW9確認被捕女子當時的衣著及所屬物品

📌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0:40播放至21:52:40
PW9指認自己及跪在地上的被捕人

📌展示P86地圖供PW9指出拘捕女子的位置。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9指當日衝入文華里前其所屬速龍小隊的長官潘頌其督察沒有作出charge(快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的指示。

主控沒有覆問

-PW9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0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倩敏(音)
當日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便裝當值
負責檢取PW9拘捕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的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寶軒酒店外,見到PW9及另一女警,牠們將一名女被捕人及其身上物品交予PW10,其中包括頭盔、背囊。PW10將被捕人帶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室作搜查,從其背囊檢取一枝銀色外殼藍色鐳射筆(P16-10),從其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頭盔(P16-1)、一個黑色護目鏡(P16-2)、一個過濾式口罩(P16-3)、一對黑色冰袖(P16-6)、一對黑色手套(P16-7)、一條黑色面巾(P16-9)。及後另外有人檢取被捕人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其上衣(P16-4)、褲(P16-5)、鞋(P16-8)。以上證物照片呈堂為P49(16,1-15)。PW10當時認為與案無關而沒檢取被捕人的背囊。

辯方沒有盤問

-PW10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1偵緝警員13751駱俊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女被捕人搜屋
(*曾於2019年10月於示威現場假扮示威者,但不慎回應示威者一句「Morning Sir」以致身份曝光。)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辯方沒有盤問

-PW11作供完畢-

午休,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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