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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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

PW3是警員8396 鄭業銘。

PW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他在13:06至13:47時拍攝警方片段。在14:30時,他看見PW2拘捕並帶A1離開環迴東路,於是他協助PW2進行調查。他形容A1當時有爭扎。

協助PW2:
他向A1施行警誡,以及為A1進行快速搜身,後來才在警署正式檢取A1的證物。

證物包括黑色護徑、防毒面具、灰色防火手套 (A1當時雙手戴着)、黑色手套 (A1當時用魔術貼扣在手腕)、黑色帽子、藍色手䄂 (A1將其套在雙手)、A1的手機、口罩和黑色背包。

他同意當時沒有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A1當時有被PW2鎖上手扣,而他們亦不需要脫下灰色防火手套才為A1鎖上手扣。

他在庭上示範A1如何將黑色手套扣在手腕上,可惜由於他的手腕太粗😮無法扣上。

他同意當時截圖上有5個警員護送A1,而他只記得有數個警員護送A1,當時A1已鎖上手扣。

他記憶中A1被戴上車前沒有更換衣着。

他的背包內的淺色衣物沒有印象。

現場環境:
他不清楚當時地面是否散落護具,也看不到附近有沒有物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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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是警員11539 陳仲球。

PW4=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

他是防暴警員。

觀察:
他看見山坡上約有20人,當中他們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路口上也有約50名示威者,也是大部分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但他同意他看不到因被樹木等物品和盲點遮蔽的人的衣着顏色。

他同意當時的人可以隨時加入和離開防線。

13:05至14:26時,他指出示威者有轉換位置,也看見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在14:26時,他看見約有20名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迫近警方防線,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那時示威者與警方相距約25米。

然後有警長擲出催淚彈後,加上有警員下達「gogogo」的指示後,他與警員進行掃蕩及推進。

他在追捕時前方有5至10名警員,但不知道是否第一中隊的警員,也沒有留意前方有沒有人被制服。

他不知道當時現場有沒有手套、士巴拿、槌仔、生理鹽水、「豬咀」等雜物散落在地上。

拘捕A2:
在14:27時,他身處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交界,看見現場環境凌亂,地面四處也有大型雜物 (例如床褥)、碎石、垃圾桶和玻璃碎等。期後他看到了有佩戴防毒面罩及灰色圍巾的A2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期間有不斷回頭望。於是他向A2大叫「警察咪郁!」,但A2沒有理會。最後他跑過A2,並確定環境安全後跨過行人路的欄杆截停及制服A2,即捉住A2的上臂和按A2落地,他形容A2在他制服期間有掙扎,但不知道A2的動作是自衛還是痛楚的反應。由於他在制服A2期間有觸碰到A2的防毒面罩,所以他有吸入催淚煙。最後他考慮到現場危險,故將A2帶離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並在14:30時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2。

在此期間,他沒有向A2交代帶A2離開的原因,A2也沒有表示自己生命有危險,他在庭上表示此舉是保護A2的生命安全...然後他與約三名不知名警員協助押解A2離開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他站在A2的後方,有兩名警員站在A2兩旁 (他答不出最後一位警員的角色),期間他視線沒有離開A2。他在押解A2到達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時看到女警9702。

他指出由於他要觀察附近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所以他在追截A2時曾望向前0.X秒,即視線曾離開A2 0.X秒。而催淚煙則對他視野影響不大。

他在拘捕後有拉低A2的防毒面具,所以他認得A2的樣子。

他當時有帶頭盔,亦有曾經拉下護目鏡及非透明的紅色護面罩,因當時有需要。

他指當時用快速步行的速度追截A2😦即跟隨大隊的速度追截。

他忘記當時A2的頭巾是如何包着A2的頭,只記得是包着所有頭髮。他不肯定A2當時的背包是否關上。

證物:
他本身看到A2穿一對白色鞋,但由於A2有反抗,所以在他們帶A2離開現場後,已經只有一隻白色鞋。

他不知道當時A2被截停時有沒有穿一對白色鞋,也看不到有人為A2穿回白色鞋。他也沒有在現場找回另一隻白色鞋。

他當時在制服A2時才看見A2身上有腰包,但他沒有檢查,而該腰包一直在A2身上。他也沒有檢查和沒有干擾A2的背包。

調查:
他在事件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截圖,並在庭上用截圖標示開始掃蕩時警長身處的位置和A2被捕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2時A2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2時他身處的位置、他追截A2的路線以及A2逃跑的路線。

記事冊及口供紙:
他在案發當天補錄記事冊,並在翌日補錄口供。

他沒有在任何地方記錄了他追了A2數十秒,也沒有記錄A2有倒頭望的情況 (他不肯定這是否重要,以及沒有將A2的所有動作都寫下)。

他按案件主管警員8009的指示,在2020年4月6日繪畫他追捕A2的路線和A2逃跑路線,但同意此與庭上的版本有少許差異。

其他:
他2019年11月9日和10日也有當值。他在這兩天分別在11月9日23:00時和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1:25時到達警署。因為他在08:30時在家中接到任務通知。雖然他同意當天只是休息了數小時,但只是感到有少許疲倦。

他並沒有在記事冊記下何時吃飯。而他在12:05時到達中大,所以他同意當天並沒有吃午飯。

他當時有在膝頭及手肘穿戴護甲,他小腿也有裝備,穿靴型鞋,帶有手扣及短槍,也有手持盾牌及警棍。他同意這些裝備會影響他的行動。

他表示腦海仍對案發時有記憶,但書面供詞並沒有覆蓋部份情況。

他在香港讀書,亦知道甚麼是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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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女警9702

PW5=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她到達了中大二號橋。在14:25時,她看到有示威者對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後警方開始進行掃蕩,但她沒有跟隨,而是留在警方在二號橋設置的站崗。

在14:31時,PW4與多於兩至三名不知名的警員帶A2到她面前,然後她檢取A2的證物,包括一隻白色鞋、防毒面具、黑色背囊、藍色口罩、圍巾、黑色手套、iPhone (在腰包找到)、2個膠袋 (內含鎚頭不連手柄和紅色螺絲批),而當中有些證物是由PW4交予她。期後她亦以「藏有工具作刑事毀壞用途」拘捕A2。

A2的腰包是在A2身上。

她不知道本案證物有沒有作DNA及指紋檢驗。

她在檢取物件時不知道有槌仔的手柄。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會在2021年8月7日11:00在區域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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